摘要:我国道路交通设施不断完善,大众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提升,机动车辆的数量逐渐增多。但是在交通运输的繁荣背后,逐渐涌现出“碰瓷”等道德低下的行为,其势头越来越激烈。甚至出现职业碰瓷。这些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以及交通管理安全。在司法实践当中,碰瓷行为涉及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抢劫、保险诈骗等多种内容。想要更好的处理碰瓷事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必要具体而明确的对“碰瓷”行为进行定性,明确这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道路碰瓷;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50-01
作者简介:闫盛棫(1996-),男,汉族,北京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一、关于“碰瓷”行为定性的争议
有关“道路碰瓷”的性质界定并不一致,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等等。司法实践中也对上述的性质实施具体的案例界定。具体的行为定性:一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界定的表示碰瓷行为主要是认为的制造车辆撞击、人为伤害等等,致使车辆对其他人造成财产伤害或者人身伤害,主观上表现出一种放任的態度,即间接故意。二是以敲诈勒索罪定性的“道路碰瓷”行为,认为行为人通过碰瓷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期间采取暴力或者要挟,但是并未对受害人造成身体的伤害的,该行为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三是以诈骗罪定性“道路碰瓷”行为。行为人通过实施虚假的交通事故欺骗交警实现,导致交警做出错误的判断,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为诈骗行为,定义为诈骗罪。四是以保险诈骗罪定义“道路碰瓷”行为,是指行为通过碰瓷行为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借助对方违章负全责的规章条例,以自身受损的名义向保险公司寻求保险金的行为定性为保险诈骗罪。刑法理论当中明确表示,犯罪行为主观上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
道路碰瓷行为的方式多样,如果仅通过单一的方式对其进行定性,而忽视实际的情况,有可能难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在判定道路诈骗行为的性质时应当考虑到“碰瓷行为”的实际状况以及做造成的后果,这样才能够最为准确的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惩罚。
二、“碰瓷”行为适用罪名分析
(一)适用敲诈勒索罪的情形
以敲诈勒索罪定性“碰瓷行为”,首先需要认识到该行为并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这种罪名多发生于车流量少、公众稀少的环境当中。敲诈勒索具体实施行为是对被害车辆实施剐蹭行为,进而与被害人进行交流,期间通过语言、武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资产。被害人是被动的进行和解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义该种碰瓷现象符合刑法对敲诈勒索的法律阐述,也具有较高的实际价值。
(二)适用诈骗罪的情形
“碰瓷行为”定性为诈骗罪的基本要求是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则以为是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和解的方式,给予行为人一定的金钱了事。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虚假和欺骗性的,符合刑法当中对诈骗罪的基础定性标准。
(三)适用保险诈骗罪的情形
保险诈骗罪定性的前提是“碰瓷行为”并未造成公共安全受到损害。行为人碰瓷行为最终结果是向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金。而行为人只耗费较少的修理费用,从中赚取巨额差价。
(四)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
这种行为多发生于车流量比较大、行车速度快、城市主干道以及高速公路等重要公共场所当中。这样的环境本就极容易出现交通事故。行为人在行使的过程中故意碰撞其他人的车辆,致使由于被害人违章而出现行为人受到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容易导致被害人或者其他车辆出现车祸,甚至出现人员伤亡事件。大部分结果都会导致不确定的多数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出现伤害。最终导致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这种类型定义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实际情况以及刑法法规的。
(五)数罪并罚情形
在刑法中对罪数确定依据种类比较多,比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和构成要件标准说等。其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标准是犯罪构成标准。认为确定罪数应当以犯罪行为为确定核心,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其中犯罪行为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鉴于刑法当中的基本原则、主客观统一的要求,上面对数罪的定义符合实际要求。倘若行为人在不同的场所中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等行为造成伤害,就达成数罪并发的要求。
三、结语
鉴于“碰瓷”行为种类比较多,本文以刑法学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对“碰瓷行为”中所产生的后果将其分为诈骗罪、敲诈勒索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分析。详细的研究不同罪行背后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前“驾车碰瓷”行为并未有成熟的法律进行制裁,因此不能随意套搬其他法律对其加以界定,坚持法律的而基础准则,准确定罪。
[参考文献]
[1]刘中发,张春宇.“汽车碰瓷”案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0(04).
[2]戴瑞春.“碰瓷”事故如何定性[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1).
[3]范新伟.浅析“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