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际海运中,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而在实际海上货物运输运输中,承托双方之间因种种原因总会有不凭提单就发生货物交接的情况,这就是无单放货。在海运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单放货现象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对之加以预防和控制。
关键词:无单放货;承运人责任;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45-01
作者简介:余兰平(1993-),女,汉族,江西鄱阳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海商法)。
一、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在通常的情形中,无单放货的产生除了其他客观原因的存在,既有承运人主观上出于善意的原因无单放货,也包括承运人主观上的恶意的无单放货。在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时常选择无单放货,这己经成了行业内众所周知现象,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查询分析,可以简单的将无单放货的原因概括为以下三点:一、国际航运水平提高,提单滞后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运二、卖方无法结汇或买方无力赎单三、涉嫌欺诈的无单放货。
二、无单放货产生的危害
无单放货虽然存在一些有利于海运当事方之处,但是因无单放货而可能产生的危害也不容忽视。首先,在Sze hai Tong Bank Ltd.v.Rambler Cycle Company Limited一案中,Denning勋爵认为:“法律明白无疑地规定无单放货的船东将自己承担此风险。”在实务中,提货人往往以向承运人提供保函等方式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因此承运人要承担许多顾虑与风险。其次,世界各国理论界及司法界大都确立了“凭单放货”基本原则的地位。然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无单放货却颠覆了凭单放货的基本原则地位,给提单制度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最后,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贸易领域里的重要地位以“凭单放货”为前提与保障。但实践中实践中广泛出现的无单放货不仅摧毁提单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信用机制,否定提单对货物的控制作用,影响提单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作为桥梁与纽带的功能的发挥,而且会破坏国际贸易秩序与航运秩序。
三、无单放货的预防措施
海上运输中的货物的正常流转有利于促进海上贸易的发展,推运航运经济的稳步发展。面对世界各国航运体制机制不统一,无单放货现象屡禁不止的情况,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实有必要。
第一,使用海运单。海运单的主要功能与提单是一样的,都可以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与提单有所不一样的是,海运单并没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它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收货人在提货时需要提交的是凭身份证明和到货通知书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而无需用到海运单,即使有人通过欺诈等不法手段获取了海运单,也不可能提取到货物,如此一来海运单的出现能够减少提单被窃取或丢失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使用电子提单。电子提单采用计算机技术,它能够通过网络通信将纸质提单上的信息计算机化从而发送到目的港处,这在时间和速度上远远快于货物在海上的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使用电子提单的原因与使用海运单的原因类似,因为电子提单的在海运中的作用类似于海运单。自上世纪60年代集装箱兴起后,集装箱货物运输迅速发展并扩展至全球范围,集装箱货物运输最明显的特征是船舶速度快、装卸效率高。如此一來,在海上运输中总是会出现船舶先于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到达卸货港的情况,此时先行放货有可能使承运人蒙受巨大损失,但是在提单到后在进行放货造成的压船、压港、压仓、压货现象也会引起损失,因此,海运单的出现缓解了这一严峻问题。
第三,制定法规。预防无单放货光有海运当事人的努力是不够的,目前的国际法规难以解决日益频繁的海上纠纷。所以对于无单放货这一现象,除了海运各方按既定程序完成货物运输,同时严格的法律监督不可少,世界各国要共同制定出一套有效的法律措施,完善承运人责任制度,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无单放货谋取自身利益,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在处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事件时能够有法可依,当然世界各国还应当做到严格执法。综上所述,为了遏制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的泛滥,海运当事人都应合法合理地从事海上货运交易,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也应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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