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岱松++危钊强
应谨慎考虑“协会根据上市公司的对独董需求从而向上市公司指派独董”的建议:此举只会加强协会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的控制,特别是在独董协会若是证监会下设的协会的情况下,将导致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经营管理的一种变相控制,不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监会自2001年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至今,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已达16年之久。16年,该制度运行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被不断诟病,比如独董的独立性不足,与监事会职能重叠,独董为降低自身风险,在董事会中保持“静默”状态,对各种提案普遍通过,更甚者独董只是“花瓶”董事,只是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监管要求,而未能实现当初设计此制度的目的。
按照《指导意见》的设计初衷,独董肩负着“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重任。然而,近几年来,有这么一些独董,不仅消极履行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义务,反而以积极的姿态滥用独董权力,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独董津贴之外的其他非法利益,假公济私,真可谓“胆大包天”。在现阶段我国市场化程度还远不充分的条件下,独董制度未能成熟完善,为有效遏制独董假公济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第一,促进独董市场的形成,依靠人才市场的竞争和声誉机制来遏制独董的胡作非为,其“乱来”的代价将是自己在圈內的声誉及前途。以拥有世界上最为发达成熟资本市场的美国为例,独董制度较为完善,担任独董的人往往是物质水平已获得保障的精英,因此他们并不是太注重物质报酬,更能引起他们关心的是独董职业能够对声誉和人际关系带来良好的影响,这便是所谓的声誉激励。相较之下,我国独董制度不够完善,职业市场没有形成,即使独董在该职位上勤勉表现,也无法为他在所谓的“市场”上赢得声誉,这造成了独董在投票中的“静默”态度。另外一方面,有些独董便会无所顾忌、肆意妄为、假公济私,因为没有这样一个市场为他带来“美”誉,也带不来“毁”誉。针对此点,可认真考虑有些学者关于建立独董人才库的建议,要经过独董协会严格的资格认定才能获取独董资格。不过,应谨慎考虑“协会根据上市公司的对独董需求从而向上市公司指派独董”的建议:此举只会加强协会对作为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的控制,特别是在独董协会若是证监会下设的协会的情况下,将导致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经营管理的一种变相控制,不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当前交易所把握对独董资格认定的权力较为合理。
其二,加速独董薪酬机制的改革。基于独董也是“经济人”的基本特征,当前不合理的独董薪酬机制应该得到改善。独董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交股东大会审核通过,而其标准往往是根据独董的工作时间和公司当年业绩来确定,最终由上市公司直接支付。此种标准确定方式会大大降低独董履职的积极性,无法很好地反映独董工作的勤勉与努力程度。因此,一些独董“私心”过重,利用职权之便谋取津贴之外的其他利益,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出自于这类“变形”的薪酬确定方式。在一个健康发达的市场体系下,合理薪酬的数额应该根据独董发挥的作用大小和工作质量好坏来确定,并通过第三方如独董协会,采取恰当的方式和标准进行最终评定并支付报酬。如若能引导那些千方百计“谋取非法利益”的独董将其心思转移到如何最大化公司利益、最大化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上来,那么可以相信,一名合格的独董完全可以在一套完善合理的酬劳制度运作下,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获取理想的酬劳回报。
最后,我们应注意到,美国独董制度的产生是投资者的选择,是市场的选择,其建立的主导力源自于资本市场,而该制度在我国产生的原因是,政府为解决当时上市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其主导力来自于政策推动。因此,在美国市场,投资者对独董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在我国,有研究发现,在独董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招致的监管处罚后,在处罚宣告日前后3天和5天的窗口内,独董同时任职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价并没有显著下跌,表明投资者并不认为独董遭受处罚对公司价值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因此,不管投资者还是市场,对于独董在公司治理中所起的作用的关注度、认可程度远远不够,这也导致一些居心叵测的独董愿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独董的作用能够被市场正视,行为始终处于公众的高度关注之下,其勤勉履职的积极性便会显著提高,假公济私的行为将被有效遏制。
独董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正式建立已达16年之久,遏制独董假公济私,不仅要改革薪酬机制,独董人才市场的建立以及市场的认可也必不可少,由此也说明我国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