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独董知道哪些事情不可为

2017-08-29 02:22刘志耕
董事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独董职权评议

刘志耕

不管是独董被监管部门查出违法违规问题,还是董事会对独董最终鉴定和评议的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任职标准,董事会都应该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考虑对相关独董相应的处理,如到期不再续聘,或由董事会、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提前免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所以有“独立”二字,主要原因应该有二:一是因为独董与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应该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二是制度对独董任职资格的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独董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系,必须保持独立性。

现实问题是,尽管为确保独董的独立性从任职资格和制度源头上设置了保障,但对独董在任职期间可能出现的影响独立性问题的控制还不是很严格,实际执行的效果也不是很好,以至于在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出现独董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现象。

如一些独董利用掌握的公司信息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一些独董利用职务或掌握的信息为亲朋好友谋取私利;更有一些独董滥用自己手中的投票权谋私利,上市公司如果不答应或不满足其与公司发生财务顾问、咨询业务等谋取个人私利的要求,则投反对票。这些独董或明目张胆,或暗箱操作,一心一意谋私利,全然不顾独董的独立客观,以致严重影响了独董职能的正常和有效发挥,严重破坏了独董形象。那么,对独董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防范呢?可以从四方面考虑。

一是建立健全规范独董行为的约束机制。时至2017年8月,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和股票交易所对独董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要求等作出的规定较多,对独董行为的规范、约束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并不多,独董往往只知道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只知道对权力的行使,不知道一些禁忌,由此使得很多独董只知道职权,不知道对自己职责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再由于对独董监督的制度规定本来就少且执行不严格,使得独董缺少了应有的监督,从而让一些独董变得有责任没规范,有职权没监督。一些独董往往只知道如何在发挥好自己的职权上动脑筋,以至于欲望不断膨胀,进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缺乏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是主要根源。因此,当务之急是针对独董以权谋私等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和约束机制。对独董不仅要规定职权和职责,更要从性质上明确规定禁止出现或需向董事会报告的情形,让独董知道哪些事情不可为,哪些事情可为但需报告或受限制,以便让独董有一个自我控制的标准和约束的尺度,促使独董正确使用职权,自觉规范履职行为。

二是构建对独董行为的监督和评议机制。从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考虑,应该以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对独董进行监督和评议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独董职责和义务的规定,结合独董所在上市公司对独董的要求,构建对独董进行全面监督和评议的机制,监督和评议机制应考虑组织机构、规程、方法、标准及结论等内容。董事会应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以最有效、严格和客观的方法构建对独董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机制。监督和评议应力求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可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具體内容主要应包括独董的履行职责能力、诚信勤勉程度、履职贡献情况等。必须注意的是,监督和评议的信息来源应取之于监管部门、股东及社会公众多方面,要通过监督和评议机制让独董充分认识到监督和评议的严格和严肃,认识到独董的责任性重大、独立性重要、合法性必须,认识到对所任独董职务必须忠实、勤勉、尽责。

三是制定对独董违规行为专家鉴定机制。如果独董对董事会的监督和评议有重大异议,双方无法协调一致,这时,不管从专业、人力还是从独立、客观的角度,董事会都不足以胜任对独董异议的鉴定和判断,必须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判断。证券交易所应该以管理部门的角色发起建立对独董与董事会重大异议及独董违规行为的专家鉴定机构,如发起成立独董专家协会承担相关职能,以保证客观、专业和公正。

四是加大对独董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力度。不管是独董被监管部门查出违法违规问题,还是董事会对独董最终鉴定和评议的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任职标准,董事会都应该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考虑对相关独董相应的处理,如到期不再续聘,或由董事会、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提前免职。当然,监管部门也应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独董给予及时严肃的处理处罚,直至取消独董资格,独董专家协会也可以考虑必要的行业自律性处理,如点名批评、建议免职、公开谴责等,以加大对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独董的震慑,促进全体独董自觉规范职务行为、提高履职成效、维护独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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