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枫云 陈亚楠
城市群病:产生诱因与治理对策
◎ 王枫云 陈亚楠
“城市群”是我国近30年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产物。城市群的发展不仅主导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未来,而且还引领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人们在追求城市群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城市群病”日益凸现。造成中国“城市群病”症结在于政府合作机制低效、城镇化率虚高、基础公共配套缺乏、边界环境污染等严重的共性问题。分析我国“城市群病”产生的原因,并从科学角度提出推进城市群健康发展的技术路径和科学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市群 城市群病 产生原因 治理对策
交通运输业和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提高城市空间张力、淡化城市地理边界、降低城市间交易成本的同时,也推动了单体城市间的竞争演化为城市群间的竞争。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使得具有强大经济规模与足够产业集聚的城市群才具有资格参与全球性竞争与合作。而城市群地区也必将成为在今天乃至今后经济发展格局中最具潜力和活力的核心地区。我国于2006年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近十年来,城市群规划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期间也由于过于盲目追求综合发展指标,让城市群的发展规模普遍存在着内涵上的简单化和形态上的粗放型两大问题。在这个快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城市群”规模不断地加速扩张,“城市群病”也随之出现并将一发不可收拾,如行政干预资源配置、内部发展差距大、功能过于集中、环境污染严重、城乡人口流动不畅顺、交通拥挤等棘手问题随其发展下去,日后恐怕将“无良药可治”。众多学者都认为城市群的研究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城市群的选择与发展是一个自然形成的过程;城市群的城乡协同发展不能违背客观的规律;[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时代发展的视域下,看待城市群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滥圈滥划、扩容贪大、拔苗助长、无中生有、拼凑成群”,[2]毕竟它的形成和发育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自然过程,不可操之过急,过于追求功效。现阶段对我国城市群发展中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据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方能保住我国走向世界的枢纽和世界进入中国的门户。
图1 知网全文有“城市群”这个词在各种资源类型中的数量
图2 知网全文有“城市群病”这个词在各种资源类型中的数量
(一)城市群病的内涵
“城市群”作为世界经济重心转移的重要承载体,在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中的主体地位不断上升,是国家参与全球竞争和国际分工的全新地域单元,将决定21世纪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新格局,这让众多学者把关注与研究都转移到了“城市群”上。
图3 知网关键词有“城市群”这个词在各种资源类型中的数量
图4 知网关键词有“城市群病”这个词在各种资源类型中的数量
我们对中国知网库中包含“城市群”与“城市群病”的词语进行了检索,发现在知网库中全文包含“城市群”这个词语的文章远远多过“城市群病”,不管是期刊、硕博论文还是国内外会议(如图1、图2所示)。而用“城市群”与“城市群病”这两个词语对文章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更是惊人的发现,文章关键词中包含“城市群病”的文章整个知网库仅仅只有两篇(如图4所示)。众多专家学者都集中在了“城市群”的概念、模式、形成机制、空间结构、协调发展以及发展阶段与判断指标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上[3],如邓伟志、宁越敏等均对“城市病”进行了深入探讨。[4]而对于“城市群病”研究的专家学者目前甚少。
从2006年的国家“十一五”规划到2014年印发的“新型城镇化规划”,中国城市化进入了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提升型”的转型期。[5]之前城市群建造中一味追求高、大、全、使城市失去了原有的特色,在2014年12月20日举办的《中国城市群发展高层论坛》中,近100位专家一致认为:城市群选择和培育中存在着“滥圈滥划、扩容贪大、拔苗助长、无中生有、拼凑成群”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城市群病”。周一星在2016年1月15日的“创新城市工作与多学科协同共治研讨会”上也曾发言说到:“把若干相对发达的大城市“圈”在一起,组成“城市群”。我建议倒真要十分的谨慎小心了。”因为在周一星看来这样会产生“大城市病”、“小城市病”和“农村病”兼而有之的新的“城市群病”。著名研究员方创琳认为中国的城市群在形成发育中存在着“四低”“四争”“四过”“五缺失”问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王凯曾提到城市群选择与发育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城市群应戴着镣铐有约束的发展。
学术界对于“城市群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在王成新的一篇论文中这样介绍“城市群病”,他认为“城市群病”指的就是那些被规划的城市圈在成长发育期间内,由于种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在经济分工合作、空间组织管理、生态建设保护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平衡、不协调、不系统等矛盾,从而造成了聚集不经济、空间不均衡、行散且神乱等违背了城市圈规划宗旨的不良症状。[4]
(二)城市群病的特征与危害
1.主观意识拼凑城市群,城市群虽多但不强。在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关键转型期,城市群起到了经济集聚的作用。所以中国大力搞城市群建设,并为之投入大量资金,连政策上也是力挺。国家倡导的城市群建设追求精髓是联合,优势在整体,宗旨是分工合作的理念,但中国目前具有的二十多个城市群中,几乎超过50%都达不到发育标准,大部分都存在着基础差、规模小、实力弱、首位度低等问题。许多地区先后出台了各自区域的发展规划,争先申报国家层面的城市群、试验区。如在中西部地区的晋中、黔中、滇中、天山北坡、兰白西地区等本均无法达到组成城市群的要求,但顾及地区平衡等原因,还是破例称其为城市群,作为城市群来引导培育。美国、日本各国的三大城市群为他们国家的经济贡献率达到了65%以上,而我国连40%也无法达到。[6]盲目跟风的城市群建设导致大量土地的利用不合理,过多的空地荒废,甚至部分“科技园区”也遭荒废,过度假、大、空的建设,缺乏与周边地区的共享机制,出现大量公共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城市群演变成了不是依靠市场机制“育”出来的,更不是依托城市合作“干”出来,而是依靠主观意志“画”出来的产物。[2]
2.内部非协调发展,功能过于集中。城市群的建设是为了各城市之间共同进步、互相弥补。实际上城市群涉及跨行政区的管理,其必将受到利益的驱使和行政区划分割,城市与城市之间就会存在着非合作博弈。城市群中的中心城市经济实力往往在一般城市之上,其他城市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过度竞争和合作不足成为了整个城市群共同繁荣发展的绊脚石。在我国,京津冀城市群是内部发展最不平衡的城市群代表,不管是人均GDP、公共服务能力,还是收入水平都存在着巨大差异,三地之间产业不协同、交通不衔接、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造成群内发展高度不平衡,城镇体系结构和职能结构极不合理,致使城市群的发展缺乏腹地支撑力。北京对周围城市的资源吸附作用也是远远大于辐射效应,负荷过重造成了河北的“环首都贫困带”,[7]如此集聚过多的非首都功能,极化效应明显,将制约着协同发展和一体化进程。各自为政的情形也导致了多种优惠政策连续恶意推出,使得土地等各类资源不能合理利用,造成群内资源利用率低。
3.高强度运转,环境污染超负荷。近些年粗放型的城市群规划建设,让PM2.5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高强度的投入推动着经济系统高强度运转,也迫使了高强度污染的产出。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的滞后,使得各城市群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会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城市群虽然集中了全国3 /4以上的经济产出,但同时又集中了全国3 /4以上的污染产出,[8]这使得环境污染也由点扩展到了面,各类环境问题不断凸现出来。PM2.5是在发展城市群建设时未注重大气环境的保护而产生的,给部分城市带来了严重的雾霾现象,甚至到了不带口罩不能出门的地步。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东部地区PM2.5最为严重,尤其是长三角和环渤海,PM2.5的加剧也让珠三角和长三角城市群成了中国酸雨高发地区。除PM2.5严峻问题之外,跨流域水污染问题也是我们现如今最为头疼的问题,综合整理过程中合理制度安排的缺乏,使得人们在面对问题时,各种踢皮球、擦边球、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屡见不鲜。因部分河流牵涉到跨区域污染,造成了大量居民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在长三角城市群等甚至出现了“水质性”缺水现象。环境污染的超负荷,不仅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还使得城市群未来的发展将面临着资源环境的承载和保障压力。
(一)单体城市的内部因素
在城市群这趟时代的列车上,单体城市是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群建设对于单体城市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为了整个城市群的共同利益着想,单体城市必须融入到这个城市群里面,协调好与其他城市的关系,建立良性合作,一起为城市群的整体目标努力。现如今城市群病不断凸现出来,除去城市群整体因素之外,单体城市的内部因素也是城市群病发生的重要根源。毕竟每个城市都有其特有的文化底蕴和发展轨迹,要在城市群这个大背景下健康发展,就不能迷失自我。要丢弃之前任意发挥、随意发展的思想,明白单体城市本身在这个城市群中创造的“独特性价值”,与周围城市科学的协同发展。但并不是所有城市都能顺利融入到城市群这个大家庭中,毕竟每个城市都有着不同的文化底蕴。
1.核心城市产业和人口过度集聚。作为一定区域范围内经济发展水平最高、最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必将吸引着大量企业、人口、要素的聚集,难免会出现产业集群与城市群发展相脱节现象。这种大幅度地理上的集聚,在促进群域范围内产业和城市发展的同时也会给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带来诸多负面效应。如京津冀城市群中的非农就业人口大量的集聚从而致使了北京城市生活用水量占到了总用水量的40%以上,[9]本来水资源就紧张的北京为了保证民众用水的需求和质量,不得不求助于外围的张家口、承德甚至是城市群之外的丹江口。位于沿海的珠三角城市群中的深圳和广州也都要依靠东江流域中上游的新丰江水库、枫树埙水库和白盆珠水库三座大型水库提供水源。在城市群域内,产业和人口一旦超过了城市群的承载力会引起交通拥挤、失业率加大、物价上涨、工业污染加剧等生活中诸多负面因素的发生;使核心城市忽视自身的承载力盲目建设和生产,使得粗放式现象严重;城市化加快发展,缺乏有力的产业支撑,造成大量资源和土地被浪费。而因大量人口和产业都的过度集聚也使得周边的人才流失和生产能力下降,同时也影响整个城市群的健康协同发展。
2.城市定位分工不明确,产业结构趋同,互补性较弱。与美国、东京等城市群相比,我国城市群中各城市之间的职能定位、城市功能特色并不明显,从而导致城市群中各城市间在产业分工和功能互补上少有关联。加上经济上的良性竞争与恶性竞争,使得部分城市群的城市之间实行“各自为战”的状态,对区域的整体利于而不管不顾。如在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中各城市间的发展基础条件相似与发展模式的趋同,使得大家都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走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这让各城市很难形成产业协作与分工,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产业同构”现象。据2007年的数据显示,深圳与惠州的制造业同构系数达0.91之高;佛山与中山高达0.90;深圳与东莞高达0.89。[10]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由于矿产资源的匮乏,区域内各城市之间也是以加工工业为主。相关计算公式推算长江三角洲各城市之间的产业相似系数一般都在0.9以上,仅有部分城市是在0.7-0.8之间,加上“十五”规划中,上海、杭州、南京三市都大力强调发展信息、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纺织、精细化工等产业,使得产业结构趋同状况势必进一步加剧。[11]这种区域定位分工上的不明确,让核心城市与周边城市的硬件条件上都存在巨大鸿沟,虽各司其职,但城市产业间的交流和联系非常有限,必然会造成城市群内部城市出现产业重复建设、产业布局混乱,产品生产重叠与恶性竞争等问题,不仅使空间上机动地移动产业区位的可能性降低,还将导致资源浪费和生产能力闲置。
3.行政区划分割制约了区域一体化市场的形成。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城市群迅速实现了以工业化为特征的经济腾飞,成为了全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但区域内政府行政关系层级的复杂性,让各城市交流合作变成了一种难题。各城市依靠优惠政策争资源抢项目的现象,导致资源浪费较为严重的同时也使得要素配置效率降低。京津冀城市群政府为了推动本地城镇化发展,集聚政府财力,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建设产业集聚区,进行招商引资。为了吸引资金雄厚的企业与人力资源,政府势必要大力发展本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如此一来,不以实际发展为需要的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必然与城镇化发展形成巨大落差,所谓的“大树底下不长草”的格局将会出现。[12]经济体系制度下,“诸侯经济”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也是表现得淋漓尽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经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跨地域的经济合作。行政隶属关系复杂,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滞后,使得区域内各地方得不到沟通、要素得不到流畅、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大家都争对外合作。跨国公司在区域内占着主导优势,区内干扰与制约的市场运作盛行,这也使得部分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与环境治理进程缓慢。
(二)城市群的整体性因素
城市群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的整合体,内部分为不同的层级,具有不同的实现价值,从而形成不同的城市体系。我国的城市群倡导具有“大城市协助小城市共同发展”特点,而实际情况是在一般的城市群中小城镇数量偏多,布局散、水平低且规模小,而大中城市数量较少,核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弱等特点,从而使得我国城市群内部结构缺乏有效的承接环节,形成较大的缺陷。
1.认识不到位,出现新型城镇化的“唯群论”。城市群代表着当今城市发展的最高水平,意味着巨大的物质财富和良好的公共服务能力,是当代中华民族美好生活的核心空间。但我国城市群在范围界定上行政干预色彩极其浓厚,城市群建设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性。在城市群的培育和选择中,各级政府对所在城市能否“入围”看得过重,甚至出现了“只有城市群才能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唯群论”。所以各省在培育经济发展时,就有意识的认为只要把相互毗邻且发展势头较好的若干城市组合成城市群,就能顺利承担起该区域经济发展增长极的重任。这种过分高估城市群战略地位的现象,既不以经济发展自然联系为依据,也不以区域内各城市产业间的密切联系程度为依据,而是一种人为的划分,[13]严重影响国家的战略发展和决策研究。在我国中西部,“城市群”成为了区域规划的“神丹妙药”,为了摆脱贫困,实现地区经济质的飞跃,盲目攀比,不以客观发展规律为依据实行城市群发展规划,这种没有科学依据的建设,往往带来事与愿违的后果。
2.政府失灵,缺乏有效治理的组织机构。政府最大的作用就是在利用公共政策来弥补市场机制所带来的问题,然而政府各部门利益取向不同、政策实施的时滞效应等原因导致政府失灵,使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缺乏效率和不公平现象。中国城市群虽已取得了飞跃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城市群具体的划分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各种问题接连凸现。再者,在中国下级地方官员的晋升是与地方GDP增长相挂钩,这就强化了地方官员与地方利益的黏合,为了自己政绩、晋升博弈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公共服务设施重复建设、城市间恶性竞争等问题。虽然我们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了城市群内部城市联盟、城市合作、市长联席会等组织,每年不定期的召开会议进行经验分享、信息交流、疑难解答等,但这种会议只是形式上的,具体意义并不大,尤其是在面对产业项目布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等重大问题时,这些组织都难以发挥作用。
3.过于急功近利,造成建设目标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中国目前许多城市群的建设规划,大多都是只顾及眼前利益,缺乏长远战略的眼光和胸襟。操作上急功近利,对造成的浪费严重、污染加重、重复建设等问题都视而不见,总认为只要把经济搞上去了,一切再去解决都来得及。国家一直说要顶层设计,殊不知下面城市首脑拍脑门式的底端设计和政策制度的朝令夕改早已远离了上面的初心。在全国号召城市圈建设的情形下,很多只考虑城市群的规模大小,并不考虑与城市群相关联的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等现实基础,缺乏实际情况做框架的区域联合,职能让城市群内部变得十分脆弱,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城市群”作为未来城镇化发展的主体形态,如果不能预见一个“城市群”建设的50年,甚至是100年后的发展问题,将带来“城市群”规模盲目扩张、“城市群病”愈发严重的局势。在这个世界经济快速运转前提下,转型期中国城市空间增长规模过度超前,“城市群”的建设过度急功近利,造成城市空间形态分散化、破碎化,城市组团功能定位模糊等问题。[14]
(一)单体城市内部诱因的消除
存在于区域中的单体城市,是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分享城市群形成所产生的积极综合效应,也应当不忘自我,制定适合自身特点并配合城市群建设要求的发展战略。城市群内部各城市的协调发展是城市群健康发展的前提,最合理最佳整合效益的方法,必须是以城市群整体区域利益为出发点的。在各单体城市的功能定位中既要考虑城市本身的现有基础和发展潜力,更要考虑在整个城市群的地位和作用,才能避免“城市群病”的不断扩张。
1.发挥单体城市的特色,树立城市群品牌效应,引导良性竞争发展。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已经谈到,因为产业发展定位和主导产业的趋同,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城市群中产生大量恶性竞争,产业协作与分工形成困难,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产业同构”现象。根据国外城市群成功建设的经验,一个经济区域要想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必须有一个功能齐全的核心城市,形成分工明确、层次清晰的产业群。所以说分工协作的城市功能定位是区域产业分工合作的基础,各城市的区域分工协作可组成城市群强大的竞争力。分工和专业化的增进是现代生产方式变革的主要特征,为解决“城市群病”中单体城市的内部因素,我们必须要根据各城市的资源禀赋特征,遵循城市间协作的客观规律,打破传统的行政区束缚,突破历史上形成的障碍,理清分工顺序,各展所长,紧密协作,深化其产业分工,打造各城市的特色产业。
2.积极推进单体城市政府的职能改革,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过:“胆子大一点,步子快一点,应当体现在改革上,而不是表现在投资和争取高发展速度上。”所以作为社会公共团体的地方政府应以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弱化经济功能为己任,以创造良好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杜绝直接领导当地经济为主要职责。给所有民间团体和个人都提供可以公平竞争的平等机会,增强政府行为的公益性,实行普惠和非歧视原则,坚决杜绝“寻租”、“造组”等腐败现象。
3.加强单体城市之间的合作,构建统一、开放、规范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单体城市间的良好合作,不仅可以克服其在激烈国际竞争中力不从心的劣势,还可以获得双赢或多赢的局面,让城市群发挥出集体能量。现行体系下城市往往各行其是,各区域内讨论合作事务的组织较为松散,只存在浅层上对话与合作的意义,并不具有权威性,为了各自所属城市的经济发展,恶性竞争铺天盖地的席卷而来,各自为政的现象成了现实操作的常态。建立一个权威性较强,且高于各个城市等级的专门机构来就城市群建设有关发展的问题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政策与利益,破除行政区划之间的阻隔,细化区域内不同城市的工作任务并制定合理的工作推进计划,培育一体化的消费、资本、技术和劳动力市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将责任落实到部分、精确到个人,强化实施主体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实现“1+1>2”的效果。
4.加强单体城市的交通建设,实现城市群内的互联互通。说明区域整合的基础是完备的交通体系,城市群中各城市未来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整个交通体系的完善。区域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和各城市之间的协调,是构建区域一体化交通运输体系的重点,不仅可以破除行政区划障碍,完善各城市之间的运输发展,还可以提高各城市交通网络的便利程度,实现交通基础设施的共享和共建。
(二)城市群层面上诱因的消除
1.遵循城市群发育的科学规律,避免脱离实际催生扩大城市群。在城市群的建设中,建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系统集成方法,科学识别出每一个城市群的空间范围,科学预测出城市群地区的环境资源承载力和资源环境保障程度,以此为基础编制好与资源及生态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城市群发展总体规划(方创琳,2014)。每个城市群在国家经济增长中心都应具有各自明确的发展目标、独特的空间结构和具体的发展方向,清楚的认清城市群中环境资源承载的“底线”和发展的“上线”,依照资源生态环境承载力和容量阈值确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群的建设路径。[15]同时我们还要遵循城市群发育的自然规律,逐步培育、持续建设,杜绝操之过急、一哄而上的脱离实际催生新的城市群和盲目扩张在建的城市群行为。在数据的基础上,用科学的方法规划城市群未来的建设,明智的选择对环境资源造成伤害最低的方法。
2.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合作,实现第三方监督。美国邻里政府、社团组织,日本的关西经济协会都是学者参与与城市群政府间合作的组织。这种多元主体参与到城市群发展决策中,在减轻政府机构工作负担大大提高其运行效率的同时,也给予了区域内公民自我管理的权限与责任,提供了城市群建设的积极性。外来学者与民众的参与,从多方面和实际需求的视角为城市群建设提供实际意义上的需求和建议。正如庄子所言“子非鱼,安之鱼之乐”多元视角的加入,让我们听到更多的声音,看到更多我们看不到角落,这些社会建设者的需求与建议恰反映着城市群中经济社会运行中的苦难之处,更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起到提纲挈领的效果。第三方的加入,让政府收集到更多社会对于规划项目的有利声音,更重要的是规范和约束了城市群中政府间合作决策的行为,避免权责同为的管理陷阱。更多人关注到城市群建设,对政府起到监督的作用,更多眼睛的注视,也使得政府机关在民众的声音中寻找更加合理的规划方案。
3.完善法律规范,明晰权责。政府间的合作领域范围广泛,法律不仅能保障明确城市群内政府权责,而且还能促进城市群内协定的合作项目有效执行。发达国家城市群较多的都拥有完善的立法保障,提高决策的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法律的保障以及约束,让城市群内的主体从规划政策提出、讨论到实施、评估的整个过程都担负着更多的责任,利于决策更加理性、走得更加长远。法律让城市群内部清晰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利于整个城市群内一体化协调机制的完整,避免核心城市的“吸血”效应与合作项目因上级个人情感因素而半路夭折的情况。在完善的法律下,能够保障确定明确的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责必担,减少管理空白与管理低效。空间意义上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例如产业保障体系、财政金融体系、区域环境体系、监测评估体系等一系列区域规划专项法律保证体系,可以保证未来城市群协同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4.加强生态环保建设,突出人文引领,构建世界级城市群。近些年,城市群的大力发展使得青山绿水难寻,空气污染、城市内涝频频发生,城市“摊大饼”式的病态发展模式不断蔓延。虽有部分城市关注到了环境问题,但并没有把治理坚持到底,更多的是为了应付检查。城市群的发展应以人为本,关注人的发展需求,注重市民社会建设,营造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氛围。我们不能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毕竟环境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问题,更不能一天两天就能解决,我们必须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治理联动应对“城市群病”问题。事前统筹做好城市群的总体规划,科学谋划城市“成长坐标”。事中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绿色发展。事后加强污染监督治理和城市更新维护,三管齐下促进城市健康持续发展。再者环境治理涉及跨行政区和跨部门的联合协作,因各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环境建设目标存在差异,我们必须创新城市群中跨境污染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完善政府层面上的协调机制、市场层面的激励与补偿机制以及社会层面的动员参与机制,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加快推进城市群环境保护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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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Agglomeration Diseases: Causes and Treatments
Wang Fengyun,Chen Yanan
Urban agglomeration is the result of a higher stage of neo-industrialization and neo-urbanization in the past three decades.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agglomeration not only decides the future of China’s neo-urbanization,but also leads the direction of the country’s social economy development. However,urban agglomeration diseases come with the rapid spead of urban agglomerations. It is caused by ineffectiveness of inter-governmental cooperation,false urbanization rate,insufficient provision of infrastructure and public goods,and sever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border areas. It is therefore significant to promote healthy and scientific urban agglomeration development.
urban agglomeration; urban agglomeration diseases; cause; treatment
F299.2
10.3969/j.issn.1674-7178.2017.04.003
王枫云,管理学博士,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城市公共管理研究。陈亚楠,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钧)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项目“我国城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职能转移中的激励型行政引导模式研究”(GD14CZZ01);2014年广东省教育厅省级特色创新项目“广东城市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全面质量管理研究“(2014WTSCX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