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烨鸣
摘 要:随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普通债权已经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进入了我国的担保体系中,本文旨在分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一些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实践中如何通过在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内合理地约定法律条款来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一、背景
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形式,在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已有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对允许质押的权利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然而,《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均未对普通债权的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应收账款早已成为企业常见的融资手段。2003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专门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问题。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颁行,其中,第223条的规定将应收账款被明确列为了可以质押的权利。同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随着上述法律规范的施行,普通债权已经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进入了我国的担保体系中。
本文旨在浅谈应收账款质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供诸位参考。
二、定义
根据《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应收账款作了进一步明确的列举式规定。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允许质押的应收账款即为狭义的债权请求权,即金钱给付之债,基本涵盖了商务交易中广泛存在的普通债权。
三、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应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登记
1.登记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同时,征信中心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操作规则》”)也对登记操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登记权
根据《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按照《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与常用户。普通用户可直接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具有查询资格。常用户除需要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外,还需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主要为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审查后方可完成用户注册,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
從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唯有登记系统中的常用户具有登记资格,可以进行登记操作,而按照现行《操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仅有机构可注册为常用户,而将个人排除在常用户之外。换而言之,若个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中的质权人,直接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操作,存在一定法律障碍。在实践中,或需进行一定的变通以规避。
3.登记内容
按照《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时,应当登记质权人基本信息、出质人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并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上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
《登记协议》一般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经签署质押合同;
(2)由质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质押登记;
(3)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日之前4个月内所有有效出质人的名称,或者,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当然,《登记协议》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签署。
实践中,上述《登记协议》可以视为出质人与质权人对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事宜的确认,与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等文本同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必备法律文本之一。
4.登记期限
根据《登记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失效。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不得超过5年。
5.变更登记
根据《登记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质权人办理中质押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