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介绍

2016-10-19 06:12张欣伟
文化产业 2016年7期

张欣伟

摘 要:本文介绍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目的;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手续;专利权质押期间的许可和转让问题;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文件;专利权最高额质押的处理,以供申请人参考。

关键词:专利质押登记;出质人;最高额质押

专利局依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为当事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及其相关手续,其主要内容包括:质押合同登记申请文件的受理、登记申请文件的审查、质押合同的登记、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质押期限的延长、质押合同登记的注销以及质押合同登记的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一、专利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目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处置登记时设立。基于上述物权法的规定,如果质权不设立,那么债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将不成立。

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若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押登记的提出时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未明确限定提出时机。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质押登记,目前该项工作由初审部发文处负责。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已开展质押登记业务的代办处办理;当事人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

三、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

出質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处于终止或者保全期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四、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手续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两份(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要双方签署的共同声明)、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专利权质押期间发生以下情形,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予以登记通知书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注销手续:主合同履行完毕;提前解除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履行完毕;专利权转移或者丧失;其他可以注销的情形。

审查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其缺陷。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未消除缺陷以及逾期提出登记注销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将所有材料退回,并同时附上退件原因说明并指令其修改。重新提交材料如仍然未克服缺陷,将重复退件操作,令其修改,直至克服所有缺陷。

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质押合同登记予以注销通知书,并将专利权质押解除信息传送至电子审批系统的法律手续及事务处理子系统,在专利登记薄上记载,并在专利公报中公告。

五、专利权质押期间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专利权质押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许可或转让专利权;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文件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如果质押合同中没有明确阐述债务情况,需同时提交主债务合同。质押合同中如涉及到其他相关约定,需同时提交相关合同或约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三者复印件其一即可,需要加盖公章;部队的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外国单位须有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公证并附翻译。外国个人需提交有效期内护照复印件并附翻译。)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译者,如翻译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要在译本上盖章,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登记文件不齐备的,审查员应当将所有材料退回,并同时附上退件原因说明并指令其修改。重新提交材料如仍然未克服缺陷,将重复退件操作,令其修改,直至克服所有缺陷。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专利局予以受理,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以邮寄形式提交文件的,没有受理通知书发出,材料合格后直接下发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申请登记日即为受理日。

七、专利权最高额质押的处理

专利权最高额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专利权的财产权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当事人申请专利权最高额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专利权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若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审查员应当认定最高额质押合同不成立,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专利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登记后,当事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及相关文件,审查员做归档处理,必要时可发出业务专用函告知当事人。

最高额质押可以不约定质押金额,以最高债务为质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