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饶冠俊
(⒈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社科部,浙江 杭州 310030;⒉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多元协同推进机制研究
□ 饶冠俊1,2
(⒈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社科部,浙江 杭州 310030;⒉浙江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以社会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关联理论为指导,通过组织协同、资源协同和信息协同的运行机理,在企业自愿履责、政府规制与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推动的多元协同机制下,方能更好地达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进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
全面深化改革;企业社会责任;多元协同推进机制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以来,我国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加快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走科学发展道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其核心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014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特别强调:“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这一重要观点是对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科学把握和理性思考,为发展赋予了新的内涵,是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思路、新目标的高度概括。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实现“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就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做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发展,需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也是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多元协同推进机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角往往围绕企业社会表现(如Bauer Raymond等人的研究成果)、利益相关者(如Epstein,超越企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回应)及企业绩效(如 Rowley&Berman,A Brand New Brand of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Business and Society)的框架展开,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基于行为的合法性,更是公司的一种战略性资源,同时也会改善外部市场环境,实现相应的公共策略目标 (如Anna,The Role of Public Policy in Promoting CSR),提高政府治理和影响社会环境问题的能力(如Laura,欧洲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政策)。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认同度逐步提高,但长期“自上而下”的监管治理模式没有形成企业的内生性效应,这一现状也影响着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国内学者一般侧重于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范围,或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发展机制及立法建议,且往往宏观论述居多,结合实际不足,数据支撑欠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的企业所有制结构较为复杂,因而企业社会责任在内涵、范围、价值取向、评价标准、运行机制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多元协同推进机制,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条款,虽然被诟病缺乏可操作性,但作为指导性规范,引发的效应十分明显。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商务部等先后发布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上海、浙江、深圳等地方政府和工业、金融、纺织等行业以及沪深两地的证交机构都争相发布了地方版或行业版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并推动以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为主的特色项目及年度评选,很多企业开始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甚至出现了国内首个社会责任投资(SRI)产品——兴业社会责任投资基金。[1]
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已不言而喻,因为企业价值是由其创造的顾客价值、股东价值、员工价值和社会价值所组成的有机的动态体系,这个价值体系决定了企业获得长期盈利和发展的能力。[2]面对产业升级和信息化发展等新的挑战,现代企业已越来越多地 “嵌入”社会与环境之中,既无法回避公众的关注、期望与监督,更担负着对社会发展的责任。2012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要尽快强化大企业的社会责任。
但从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且在地区、行业、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不平衡问题。首先,整体水平不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6))》中的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3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为35.1分,整体仍处于起步者阶段,同比提高0.7分,但增速呈现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其中,137家企业仍处于“旁观者”位置。其次,差异化明显。具体来看,国企、民营和外资三类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差异化明显,国有企业为56.1分(其中,央企达到67.0分),外资企业次之,为26.0分,民营企业最低,仅有23.3分。省域之间的差距也较大,从不同省域发展指数得分来看,山西省最高(43.5分),达到三星级水平,处于追赶者阶段,次之为安徽(38.9分)、上海(38分)等10个省、市和自治区,达到二星级水平,处于起步者阶段。天津、江西、江苏等19个省、市和自治区的发展指数为一星级水平。再次,即便是发展程度较好的省份,实际数据也并不理想。据《WTO经济导刊》统计,2015年前三个季度,全国共发布了2055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浙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361份,数量居全国首位,比2011年(42份)增加近8.6倍,但与企业总数相比,比例仍然较低。第四,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受外力推动而发布,以回应政府政策或相关机构(如证交所)要求为主,并非因企业绩效、可持续发展等内在动因而发布,因此报告的内容和质量不高,信息披露的深度与广度有限,大量指标体现为描述性文字,流于形式,不能完全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这就是企业存在于社会的最大价值,是企业的根本责任。但物质财富的累积并不能实现社会公正,也不能给人们带来普遍福祉,因为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物质与精神的全面发展。正如理查德·T·德·乔治指出的那样,企业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即便它们不是道德人,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3]因此,早期理论侧重于道德因素,即企业在实现利益最大化之外的某些道德义务。而后,部分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实施了一些破坏公共利益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运用法律予以规制,由此才产生了法律意义。比如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必须考虑契约主体即参与契约的多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再比如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Bowen认为,企业要依据社会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作出决策或者遵循行动规则。[4]而Carroll更进一步指出,社会通常对企业寄予一些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个人或企业需要自行判断和选择责任之承担,即企业的自行裁量责任。[5]同时,也有学者基于权利和利益的关系,引申出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托法律责任”,设计出以人权、劳工权和环境等为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框架。[6]
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所承担的各类社会责任的综合体,其内涵十分丰富,但至今为止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相互关系等仍持有不同的观点。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模式认为,企业对其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主体,如股东、员工、消费者、债权人、各级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着多元社会责任,反过来这些主体也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产生积极作用。[7]目前,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也有学者把慈善责任单独从道德责任里剥离出来作为第四项责任,而关于这些责任之间的关系又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是并列关系,即诸种社会责任并无主次之分;也有学者认为是层级关系,比如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8]而在“同心圆模型”的描述中,企业履行经济基本责任为内圆,企业以社会价值观为引导关注社会问题为中间圆,企业更广泛地履行其他无形责任比如助力社会脱贫等则为外圆。[9]学者斯蒂芬·P·罗宾斯设计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四阶段逐步扩展模型:第一阶段,管理者通过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来保障股东利益;第二阶段,管理者承担对雇员的责任,并集中注意力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改善工作条件、扩大雇员权利、增加企业保障等,以期获得、保留和激励更多的优秀雇员;第三阶段,管理者进一步扩展其目标,包括努力达成公平的价格、优质安全的产品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关系等,因为只有通过间接地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才能更好地履行对股东的责任;第四阶段是最高阶段,管理者开始承担整体性的社会责任,如促进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支持社会与文化活动等,即便这些活动会对利润产生消极影响。[10]由此我们发现,四个阶段的递进都伴随着管理者自由决定权的增加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当前,很多企业的经营者与管理者已经意识到并重视这一问题,比如浙江华峰集团就致力于践行全球化工企业推行的“责任关怀”体系,其总裁尤小平认为,“责任关怀”绝不是外加于企业的责任,也不仅仅是慈善公益,而是企业内生的经营责任,是品牌价值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倡导和实践“责任关怀”应该是主动的、自律的、先行的。
笔者认为,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以符合其长远发展目标为前提,不能以牺牲企业根本利益为代价,否则,企业还要靠社会 “输血”,又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导致所谓的承担社会责任变成了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进而出现企业和社会的双重恶性循环。换言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势必存在利益平衡的安全边界,如果利益明显偏离,可能会导致理论上陷入“绝对责任论”的误区,而实践上则使企业因为利润的影响以致逃避、终止责任。因此,必须考虑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能承担的、合适的、符合安全边界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阶
每一家企业从创业到发展到成熟或衰退,都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企业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生命周期显然有着不同的任务和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想分阶模型应该是在 “社会人”或“企业公民”的设定下,以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依托所进行的一种设计。[11]
⒈初生期社会责任。初生期的企业刚刚进入市场,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困难,生存是其第一要务。此时的企业并不具备内生社会责任意识的条件,社会对其也不存在太大的社会责任期望。如果从卡罗尔的金字塔模型理论来看,企业要履行的是金字塔模型最底层的经济责任,比如诚实经营、照章纳税、履行薪资待遇、维护投资者与消费者的权益等。
⒉成长期社会责任。成长期的企业规模和实力开始扩大并增强,关注于市场竞争力及占有率等方面的提升,从生存转向盈利。虽然经济目标仍是第一目标,但企业形象、品牌塑造以及对社会期望的满足开始成为内生性社会责任的动力。企业已经意识到承担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重要意义并自愿践行,开始参与力所能及的环保、公益等活动。
⒊成熟期社会责任。成熟期的企业开始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良好,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不断提高。此时的企业开始长远规划,目标由股东利益最大化转为企业长远利益最大化并兼顾利益相关者,加大社会公益投入力度,关心社区发展,提升企业形象,社会责任水平达到最高峰值,具有“企业公民”的社会主体地位。
⒋衰退期社会责任。企业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进入衰退期,如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需求的大幅减少、管理者的决策错误、经营不善等,此时企业利润下滑,运作困难,需要采取缩减开支、裁员、转变经营方式等一系列举措来应对衰退,对社会责任的投入力度势必会快速下降,社会责任目标也由慈善责任下降至道德责任,甚至回归到基本的法律乃至经济责任,还可能出现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此时企业发展的走向是相向的,或者衰亡,或者蜕变,这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重获新生,进而实现新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企业在衰退期仍然能够积极应对,以诚信为本,力所能及地承担起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与消费者建立一个良好的“责任关系”,那么,其最终还可能成功蜕变为一个新的企业生命体。
⒌倒闭后的社会责任。企业如果最终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其社会责任并不会马上消失,因为此时仍然存在很多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比如债权人和员工的权益保护、慈善责任的软着陆等。真正负责任的管理者即便是企业倒闭破产,也不应忽视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自觉,这不仅涉及到管理者的道德声誉,更影响到市场的再次进入乃至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12]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想分阶模型能够为厘清社会责任履行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联系提供新的视角与路径,社会责任履行内化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外化为企业生存的社会支持,对于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都是极为重要的。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不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的框架内,以全面深化改革为背景,转变政府职能并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综合作用,更多地采用政策引导和各种激励机制,把优化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从政府的强制约束转化为企业自律自省自觉的行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协同机制,是当务之急。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社会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伦理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各种理论不断地丰富、发展并相互促进。因此,研究者要寻求更为开阔的合作格局和研究进路,以关联理论为参照,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企业社会责任多元协同推进机制,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关联理论的耦合与发展
⒈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极有影响的一种政治理论与国家学说,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经由西方传统的契约文化、契约经济以及不断的社会变革加以推动与发展。依照该理论,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组成国家的公民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给国家,国家负责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国家违背契约,公民则将其推翻。可以说,这一观念已经融入到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之中并成为一种信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性经济活动已成为契约生成与发展的沃土。“由于企业影响力对于个人自由和财产通常会有潜在的影响,毋庸置疑,社会合约的思想适用于产业和企业。”[13]20世纪30年代,社会契约理论被运用于企业理论研究之中,代表性著作为科斯的《企业的性质》。科斯通过一个古老深厚的传统——契约精神,使理论界对企业的理解得以与早期自由主义哲学融会贯通,由此带来了一场企业理论甚至整个微观经济学的革命。[14]此后,契约理论已然成为企业理论主流的解释框架。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达成各自的目的,共同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联合体”,这些利益相关者通过与企业谈判来约定各自的权责,达成一系列的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并将资源投入到企业这一 “契约联合体”中进行优化配置,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此时,企业必然具有多个目标,必然要为参与契约的多重利益相关者负责。可见,企业社会责任蕴涵于这一契约之中,是现代契约关系之内生。正如托马斯·邓菲所指出的那样:当现实的或“现存的”社会契约以自由而明智的一致同意为基础时,并且当它们提出的规范与更广泛的伦理学理论原则相一致时,它们显然就成了强制性的。[15]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积极回应公众的期待和要求,便被视为履行社会契约。
但这种社会契约并不是静态的,在人的有限理性与外在的社会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下,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契约往往呈现动态的、相互回应的模式:社会对企业的批评和期望,企业对社会的关注与回馈,需要不断达成新的契约,重新约定彼此的权责,以促使企业社会责任观念不断演进。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与发展是来自于企业与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关系。
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股东至上理论作出的修正与挑战。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人员对利益相关者作出了界定:利益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此后,学者们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超过30种,最具代表性的是弗里曼在《战略管理——一种利益相关者的方法》一书中的观点: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16]而约瑟夫·W·韦斯的观点则比较全面:利益相关者开展商业活动、进行伦理抉择时,必须考虑变化不断加快、不确定性不断加大的外部环境(如互联网、信息技术、全球化、放松管制、合并以及战争等)。利益相关者应当分为一级相关者和二级相关者,前者包括企业的所有者、董事会、股东、CEO和高管、供应商、客户、员工等,后者包括媒体、消费者、政府、法院、公众和社会等。[17]
从最初的情况看,利益相关者理论着重于研究企业与社会各群体或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探讨企业对社会和公众所应承担的责任,但社会契约理论的不断发展在它们之间形成了一个连结点,并且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伦理基础。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社会责任,都是通过社会契约来约定和实现的。于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开始结合并迅速发展:第一,利益相关者理论明确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对象和范围;第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充分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的实证方法和实证结果,弥补了自身实证技术的欠缺;第三,利益相关者理论还明确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认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保证执行联接于企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显性和隐性契约并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18]
这显然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即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起到了助推的作用,因为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系具有 “双边”的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影响将通过个体行动、集体行动与联合行动等方式进行,如通过社会活动、组建工会、参与社会组织等进行直接与间接的施压,他们具备这样的力量;而企业也会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为这不仅是承担社会责任,更有着社会契约的内在逻辑。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或作用机理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为各利益相关者乃至整个社会创造了价值,而且也为自身创造了价值。[19]承担社会责任不是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一种双赢机制,这种良性的“双边”关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多元协同推进机制的价值基础。
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企业伦理理论。伦理与经济原本是并不相关的两个概念。传统伦理学认为,道德规范的对象始终为个体的人,即作为道德主体且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只能是个人,因此“商业无伦理”“经济不道德”等传统理念在经济理论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直到现代商业伦理的出现,企业才被视为道德主体并需要履行道德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决定企业变迁为道德主体及具有道德义务的认知成为共识的正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既然要关注利益相关者,就不能仅限于考虑经济利益,还需关注经济利益之外的价值取向、伦理诉求和道德约束。[20]企业伦理道德的概念只有在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中才具有意义。换句话说,企业是在通过理解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才逐步形成企业伦理道德概念的。
随着现代企业对商业信誉与企业文化的不断重视,良好的商业道德形象已经成为评判企业和企业家的重要标准,因此,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研究即成为企业伦理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积极向善的企业行为,面向社会公众,它自然具有伦理的内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而且能够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达致义利均衡,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和谐。亦有学者专门强化了企业伦理责任之概念,并认为其在社会责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企业应当合乎伦理地对待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并将伦理责任渗透到企业管理与日常经营活动中。[21]由此又衍生出发展伦理学在我国的实践与探讨。正是基于对经济与伦理分裂的反思以及对市场经济的伦理价值纬度的关注,现实中,摒弃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思维,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已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也就是说,对“人”的关注才是发展的应有之义,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伦理理论发展的中国化成果。
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中首次出现,其认为这是一种既满足现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既要发展好经济,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自此以后,可持续发展理念遍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并为现阶段正确处理社会经济环境等问题提供了很多良方上策。[22]不仅在国家层面,随着企业在社会政治经济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关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全社会也形成了共识。一般认为,持续性和成长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核心命题,即企业如何获取和保持持续的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同时兼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企业要追求长期发展而非短期发展,应调整自身角色,从传统的经济人到社会人再到生态人,[23]这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不断扩展的重要方面。
可持续发展理念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和现实联系,两者具有同样的目标指向和内在含义,即强调企业与其内外部因素的冲突和协调,以体现并维护利益相关者乃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优化外部环境与生存空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创新发展,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增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推动自身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诚然,可持续发展不可能自发地实现,除了政府的监管与推进之外,还有赖于市场经济主体即企业本身,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先导,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到日常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当中,这种投入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挥显著作用,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二)多元协同推进机制的内涵
所谓多元协同推进机制,即政府、社会、企业三者相互配合、积极合作的协同共生机制,目的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优化,进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
1.政府的规制与引导。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缺乏社会基础,社会的推动力严重不足,使得政府的引导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过于依赖国家政策和行政措施,法律规定又不够全面和细化,因而容易出现政治化、官僚化等与政府失灵相关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转型已成为必然,这就要求政府必须重新定位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角色。简政放权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权力的放开与职能的简化使政府回归本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这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向是一致的。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权力边界在哪里,治理理论在其中的契合点在哪里,社会 “第三力量”的作用如何发挥,等等,这些问题都要一一解决,这也是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政府的第一要务是加强立法,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与法制化。一是借鉴国际标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体系,保障国内外认证的兼容性;二是突破商法的私法规制范畴,以具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律来达成目的和效果,通过明确法律后果来阻却获利途径,确立司法最终解决机制,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24]其次,除不得不为的法律规制和适度行政干预之外,政府应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力求提供更加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并引导企业作为合作者一起参与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加大培训与指导力度,建立常规性的培育机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与认证体系,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各方面的支持和鼓励,对怠于履行或存在消极影响的企业给予负面评价,促使企业重视与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社会力量的耦合效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目前,我国政府不断转变职能,减政放权,将属于社会自身管理的权限交给社会,使其逐步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导性推进力量。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有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是在一系列社会力量的推动下才逐渐形成的,包括消费者保护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例,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依赖于消费者的认同、选择与消费行为,企业制造与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对消费者的基本社会责任。而消费者实现自身诉求的路径主要是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与保护运动,促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安全、产品责任等法律法规的出台,积极推动全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视与监督。这期间社会力量的作用非常明显。
乔治·斯蒂纳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约定,如果企业组织得不到社会认可,就无法长期地生存与发展下去。[25]因此,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力量的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确立社会组织的社会建设主体地位,使其成为政府职能转移承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当前的重要命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组织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出了较为突出的能力,如监督公司运行、揭露公司存在的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追究公司违法违规责任等,以解决因“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带来的法制缺失与社会失衡问题;同时,社会组织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受益者,必然会更加积极地关注和参与企业履社会责任实践。在我国,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自然之友等社会组织均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政府、企业开展良性互动,构建了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企业也由此拥有了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可以说,发展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强化其自觉意识与道德责任感,是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路径之一。
⒊企业的自觉行为。所有的外力仅仅起到促进的作用,根本的核心还在于企业的内在自觉与道德意识的增强。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主要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内部因素,如出口行为、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水平是与它所能运作的资源和能力相匹配的,只有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内在特征和利益相一致,才能带来企业和社会的双赢。因此,要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能力,首先要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与创新能力,其次要提高企业的内在自觉。这是企业的硬实力与软实力相结合的综合体现。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企业也存在物质利益需求与精神价值需求,物质利益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条件和动力来源,当这部分需求得到满足以后,精神需求就会凸显出来。正如Tim Kitchin所指出的那样,企业只有在收益超过成本或者当外在压力通过有效机制转化为内在经济动因时,才会从不自觉的适应转化为自觉的改变。[26]此时,企业将不满足于做经济人,而是要成长为有责任感和道德感的“企业公民”。当企业以“公民”自居时,就开始出现内在自觉,在“企业公民”视域中,企业已经不是逻辑在后地应对社会责任,而是逻辑在先地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会不断思考如何从道德与责任的层面对自己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与社会后果等进行规范与控制。此时,社会责任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或累赘,而是企业作为公民与道德主体的自觉自愿的产物。
(三)多元协同推进机制的机理
多元协同推进机制,旨在通过政府、社会和企业的有效协作,互补互利,呈现组织协同、资源协同与信息协同的动态交互过程。
⒈组织协同。企业社会责任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内部机构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协作,形成协同网络,强调结构性与整体性,强调协调互助有序的运行,否则,就可能产生低效率甚至相互抵消的负作用。在这个有机系统中,政府作为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市场运行的监管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以及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发挥监督、引导、培育等职能,采取政策激励、指导评价、建立标准、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合作等措施,形成并完善新型的政企关系,壮大社会组织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企业要实现内部组织与个人的协同,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职业责任履行,使企业内部形成履责的共识,营造良好的履责氛围并落实到日常经营活动中。同时,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内部自律作用与外部监督作用,通过制定公约、行规、认证体系、测量与评价标准等,规范企业行为,为企业构建政府规制与社会责任履行相契合的外部渠道,使政府规制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以社会组织为媒介,形成开放式的循环路径。换言之,在整体协同推进体系中,只有各方组织有序、责任明确,方能形成合力。
⒉资源协同。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平衡性使得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成为必须,这其中主要包括市场配置与政府配置。二者既要保证效率的提高,又要体现公平。协同机制恰恰能够通过资源的流动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进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资源协同强调组织协同(人力资源)和信息协同(信息资源)之外的各种物质资源的协同,比如企业内部的资金流、物流等资源,政府扶持资金与设施,社会捐助等。在企业社会责任协同推进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的外部监督、激励、评价等机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此时资源从外部向内部转移;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部分内部资源又会通过慈善捐赠、缴纳税收等途径向外部转移。资源协同的这一动态过程将帮助企业汇聚更多的优势资源,形成持续的竞争力。
⒊信息协同。协同推进机制的运行过程也是信息传递的过程,企业、政府、社会三方进行有效的沟通是实现协同推进机制的基础。因为在资源协同中,资源的整合与配置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信息孤岛”,如果缺乏良好的沟通,信息交流不畅,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协同,也就不可能实现整体目标。因此,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决策和行动成本,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实,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流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社会责任报告、履责行为和效果等,也包括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立法执法、监督评价、激励反馈等。其中,通过外部信息供给和传导机制,为政府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之契合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和信息平台尤为重要。协同推进机制需要这些信息流在企业、政府、社会三方之间得到快速、准确、有效的传递与反馈,只有当各方对社会责任具有充分的理解、认同和接受并转化为其成员的自觉行为时,才能保证协同机制的顺利运行。在信息协同作用下,履责的企业会获得良好的社会声望,树立品牌形象,社会其他方以获得的各种信息为依据“用脚投票”,而政府也可以由此评判企业行为并施以奖励或惩罚。[27]以浙江省为例,近年来,在大力推进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重点的政府改革背景下,通过为政府权力瘦身,减少行政干预,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发展与培育社会力量,使浙江省经济发展获得了新的增长。可见,只有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协同推进视为一个有机系统,在三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下,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才能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优化,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动态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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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 静)
Research on Multiple Synergy Mechanism to Promote CSR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mprehensively Deepen Reform
Rao Guanju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roposed the guiding ideology concerning deepening the reform comprehensively.The economic system reform focuses on the comprehensive intensified reform with its key issu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which is also the concern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Promot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a dynamic process.Guided by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d the stakeholder theory,with organizational,informational and resource synergy,using a multiple synergy mechanism including the enterprise of voluntary fulfilling responsibilities,the government to stipulate and guide,and all parties in society to participate and promote actively,we can achieve the goal of better social responsibility,so as to enhance the overall social benefits.
deepen the reform in an all-round way;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multiple synergy promotion mechanism
F270
A
1007-8207(2017)08-0053-11
2017-03-30
饶冠俊 (1979—),男,浙江瑞安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社科部、法政教研部副教授,浙江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社会体制改革。
本文系浙江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课题 “两型社会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运作模式与政府定位”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NC10;高等学校访问学者教师专业发展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