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重点和亮点内容解读(三)

2017-08-16 07:53马志英
上海质量 2017年6期
关键词:订餐经营者餐饮

◆马志英 / 文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重点和亮点内容解读(三)

◆马志英 / 文

编者按

今年3月20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开始实施。为全力保障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本刊特邀请食品安全专家马志英为我们解读《上海食品安全条例》重点及亮点内容。作为食品安全专家,马志英曾参加《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的专家咨询等工作。解读内容分三期刊登,上两期分别解读了《条例》立法背景和意义,《条例》框架及1-4亮点内容。本期主要集中在对5-10亮点内容的解读上。

亮点之五: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

近年来,网络食品交易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各种网络订餐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由此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网络经营行为,如有些小的网络餐饮制作场所没有取得许可证;有些网络提供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有问题;也有网络提供订餐配送的食品不符合卫生规范,等等。前述原因引起的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加,食品监管也缺乏一定的标准和法规依据。因此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此《条例》作了更加细化和严格的规定,增设了网络食品经营一节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和网络食品经营者提出法律要求,其中规定的要点如下:

一是设置了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规定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

二是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目前,主要网络订餐平台均已实现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的餐饮单位许可和监管(脸谱)信息的对接,3万余户次入网餐饮单位的许可和监督信息已经在各网络订餐平台上线。通过信息对接,既使网络订餐平台提高了对入网餐饮单位资质审查的精确性和有效性,又使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资质和信用等级良好的餐饮单位,订餐时更多了一份放心。

2016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美团点评”、“饿了么”两家网络订餐平台建立了食品安全大数据共享机制,平台根据食品安全负面评论关键词(包括非食用物质、违禁食品、环境卫生、食物中毒等4大类30余项)主动搜索消费者网上评论数据,并将涉嫌违法线索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入网餐饮单位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反馈给网络订餐平台,平台对违法餐饮单位采取调整搜索排名、停止提供服务等措施。

三是规定了网络交易食品储存、运输和配送要求。

《条例》规定从事网络交易食品配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物流配送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贮存、运输食品以及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并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针对网络订餐配送不符合卫生规范等问题,《条例》还规定从事网络订餐配送的,应当遵守有关送餐人员、配送膳食的箱(包)以及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的规定。

亮点之六:综合治理无证经营活动

这次《条例》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满足市民日常饮食需求相结合出发,着力加强对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值得关注的是将社会关注度高的“小摊小贩”的管理纳入综合治理范围。通过临时备案,让其准入。具体有以下3点:

一是加强商业规划和配套建设,要求在严管食品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群众的日常生活必需。

二是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临时备案这一救济措施予以纳管;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不符合临时备案条件的小型餐饮予以禁止。其中,“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制”备受社会关注。今后将形成供街镇操作参考的“正面清单”以及供监管部门和企业警戒的“负面清单”,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且备案最多不超过3年,若无法转化为合法经营,必须让其退出。

三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亮点之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条例》扩大了监管的覆盖面,强化了重点食品和相关业态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有4项内容:

一是增加了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酒类、食用盐、粮食等重点食品的监管。严禁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明确餐饮配送服务的相关要求。

三是增加对食品展销会管理的规定,明确各方食品安全责任。

四是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

亮点之八:加强风险监测与事故处置

《条例》延续和固化了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等内容。细化和完善了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报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食品安全应急控制等措施。

亮点之九:强化社会共治与社会监督

本着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条例》规定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上海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同时还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食药部门公开的食品安全数据,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两种数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反映的是上海各类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和趋势,因此老百姓能够吃到的食物、获得食物的渠道,风险监测就要全覆盖,无论是超市、农贸市场、正规商店还是摊贩点等都会涉及。而且食品采样的构成和食物供应的比例是一样的,哪个渠道供应的食品多、哪种食品消费者购买得多,风险监测就会采样得更多,风险监测的检测项目也更多,国家规定的所有指标都要检测到。2016年,上海就监测了32大类13222件食品,涉及380项指标、41.1万项次。因为反映的是食品安全的总体平均水平,风险监测的监测点要连续性、可比较,因此监测点相对固定。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有问题的地方就多抽检一点,没问题的地方就少抽检一点,因此无证餐点、网络食品往往抽查得更多。监督抽检并不以全覆盖为目的。

《条例》规定,本市设立食品安全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目前,上海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3种方式。3种举报方式中,监管部门最希望得到实名举报,因为实名举报监管部门可以更容易地与举报人进行举报信息核对,而隐名、匿名举报就会很难。当然,举报人出于害怕打击报复的心理,也可以采用隐名、匿名举报。根据目前的奖励办法,隐名举报也可以领取奖励,只要举报内容查证属实,且能证明举报信息由本人提供,通过给出账号等方式就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励打款。

有关部门会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监管部门将由专人一对一地与举报人进行对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而一旦发生信息泄露,能在第一时间迅速找到责任人。

亮点之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条例》明确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条例细化和完善了食品安全犯罪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向社会公布。同时还规定了以下5点重点内容:

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创设的部分行为规范,从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依法提高处罚幅度。最高给予50万元或者货值金额的30倍罚款。

四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特别规定。

五是强化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民事连带责任。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损失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全文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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