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焜 黎 丹
(421002 衡阳师范学院 湖南 衡阳)
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袁 焜 黎 丹
(421002 衡阳师范学院 湖南 衡阳)
1.全部赔偿原则
在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上,全部赔偿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在立法上所采用的。全部赔偿原则,称之为“填平原则”,又称之为全面赔偿原则。它既是当代民法中最基本的赔偿原则,也是现在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惯例。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它指的就是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进行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的并且也造成损害的,应当就赔偿损失所需要的具体数额。通过人民法院的查实,在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的赔偿数额来确定赔偿数额。
3.法庭酌定赔偿原则
所谓酌定裁量就主要是要求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要依据客观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依靠法官本身的审判积累的经验,仔细地去分析案情,反复去处理和解决当事人所提出的方案,以公正、合理、公平、精细、快捷地对案件作出最终的裁判,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1.财产权益损害的范围
财产权益的损害主要表现在这两个方面:损害赔偿金和合理费用的支出。损害赔偿金是指权利人因被侵权而从加害人那里获得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范围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两个部分。直接损失则是指权利人因为被侵权人侵权而导致产品销量减少和利润下降的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为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基本上以直接损失为准。
2.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著作权是作者体现其思想、情感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是作为现代民事权益中的一种,与作者人格和身份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部分内容,这与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一样的。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的相关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侵害著作权中人身内容的行为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①作品反映的是作者的人格,是作者精神的再现;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只不过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但这也并不能去否认侵害著作权人身内容与支付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应然性。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赔偿的话,那这在很大程度也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全部赔偿原则。虽然现在基本上都是按照这个原则在进行赔偿,但是很显然的是,这一计算方法的效力还是有所加强。从范围上看,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主要包括利润的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费、律师费等来计算赔偿数额。值的指出的是,权利人的利润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费以及律师费等这些支出的费用,但是这些都并非是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均会出现。
2.侵权人的非法获利
在无法准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也可以按照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损害赔偿额一样,这一计算方法最早也体现在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后来效力提升,规定在我国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中。为了查清侵权人非法获利额,权利人只需举证证明侵权人总销售额,侵权人应证明从中可扣除的成本,以及由被侵害的知识产权之外因素带来的利润。
3.法定赔偿数额
无法依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来确定赔偿额时,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来确定定额的赔偿数额,最高则为50万元。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和商标法第56条对此都有所规定。对于法定赔偿额的确定,我国现行法也只是笼统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情节来确定。
4.许可费用的倍数
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支付损害赔偿额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在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法院在审理许多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原告应当得到的报酬,然后再以该报酬的2~5倍,以此来确定权利人应当要获得的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非常复杂的诉讼。其中一方面体现在侵权判定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上。侵权判定,虽然复杂,但也是个法律上的问题,随着律师及其法官素质的提高,相对容易去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相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其涉及了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应该去借鉴国外的成例,对于现行专利法中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增加法定赔偿的规定,同时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的法定赔偿规定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下限,并且也要规定如果权利人要求获得最低的法定赔偿额,则无需对其实际所受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知识产权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等进行举证,而且其可以在法院做出判决前随时主张此种赔偿,这将能够真正去实现法定赔偿制度的目的。法定赔偿应当有一个最低额的限制,同样也可以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以侵权人的非法所得来进行计算赔偿额,同时还应该有一个最低额或者底线的限制,这个底线应为涉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袁焜,衡阳师范学院教师。
黎丹,衡阳师范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