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新司法解释下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2017-08-15 04:39张尔姬
消费导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司法解释

张尔姬

摘要: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在近些年,以其手续便利迅速而得到广泛的发展,已经成为广大私法主体获得资金的主要来源通道。然而它也因其粗发、自发、盲目的特点挑战着金融秩序,亟待规制。本文针对目前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分这一核心问题,提出以“刑民交叉”为视角的法律界分方法,以及在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法律执行、政府引导、风险规避等方面提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刑民交叉 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概述

2015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概念已给出了官方的定义,相较于之前的规定,民间借贷主体范围已经发生了相当之大的改变,把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从原先的“一方必须为自然人”,扩大到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这是本次新司法解释的重大突破。此外,新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也作出了直接的回应。在涉及刑事犯罪,担保人责任认定也起了变化。新司解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往往认定借贷合同因涉嫌犯罪而无效,而基于新司解的审理思路更侧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债权人的实体和程序利益加以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杜万华大法官领衔起草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方针在于“禁不如疏”,民间借贷处理之道在于把更多的法外之地纳入法律规制的正规中来。

(一)明确民间借贷合法性边界,构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体系

由于民间借贷是非常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处理民间借贷合法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与非法集资罪所保护的金融秩序法益之间一个平衡点,才能合理合法区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与借贷合同民事案件。法律规范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细化:一、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用列举的立法技术进一步明确。二、明确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司法实践中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明确借贷关系真实性标准,依靠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三、明确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标准。在加大审查为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二)建立完善征信法律体系

金融的本质在于信用,破除民间借贷困境的釜底抽薪的方式把民间借贷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内,在于建立完善“征信”法律体系。应当从法律监管的角度,应逐步完善民间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快民间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地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一是征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金融征信业务的规范性引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推出统一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明确信息采集的种类和类型,为信息入库奠定基础。二是加快监管方式创新。对民众信用进行合理评估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降低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民间借贷的流动质量与效率。

(三)促进“国家中心”向“契约中心”观念转变

张明楷教授提出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值得司法工作者深思,他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就是说刑法作为“公法”,必须有被动性、谦抑性,只有当金融秩序被扰乱时,才能介入民事领域。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领域,民法是“私法”,其法的价值在于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利,遵循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坚持“契约精神”,应当清楚自己行为的风险,也应当自担风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也必须破除以往行政为导向的“国家中心”思维,改变主动介入民间借贷,惩罚无法兑付的债务人,安慰债权人,平息事态的做法。应当以“契约中心”为指导,把本该属于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还给市场,用柔性方式,加强对公众的投资教育,提醒投资者不要盲目投资,形成预防非法集资为主的新的处理方式。

(四)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力度

在本质上,民间借贷属于私人交易范畴,通常是以“点对点”的方式运作,而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则会跨越到社会经济公共领域。尤其是大规模的融资活动,不仅有着相当的广泛性、公共性,而且极易引发欺诈和各种刑事犯罪,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故要规制民间借贷,必须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体制之内,决不能让其继续“体外循环”。做好風险防控工作的关键是建立协调监管机制,此外还需要建立民间借贷预警机制,监管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发布的形式,将收集的信息和评估的结论及时向社会公布,向放贷人或借款人提示借贷风险,对于破坏金融秩序、扰乱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执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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