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控制”问题

2017-08-10 03:04
中国发展观察 2017年15期
关键词:经营管理者权责界定

“内部人控制”问题

陈彩虹

陈彩虹,中国建设银行董事会秘书,高级经济师。出版有《现代货币论丛》《钱说——货币金融学漫话》《经济学的视界》《世界大转折》等10多部著作、文集。

20世纪90年代,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中国国内热热闹闹地讨论过一阵子。时间过去二十多年了,这个问题在当下,仍被不时地拿出来说道一番。不过,与上个世纪那次不同,现在的说道,大多针对具体案例,且对“内部人控制”的判别,有了多元的结论,而不仅仅将其看成是一个绝对不合理的存在——理论上不再口诛笔伐,实践中也非断然排斥。

所谓“内部人控制”,据称,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带来的一种现象,公司经营管理者基本控制了战略、投资、融资、销售、人事和财务等的权力;相应地,资本所有者则完全没有这些权力,有的甚至于对公司的基本运转,也知之甚少。这样的公司,如同一座封闭的城堡,资本所有者只能在城堡外面看看公司的外观风景,作为“内部人”的经营管理者,掌控了城堡内的一切。

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这种“内部人控制”问题,从逻辑上讲,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既然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是分离的,那么,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在分离权责时,就对各自拥有的权力,有清晰的界定。否则,就不能认为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有过分离。而一旦权力界定完成,经营管理者在确定的权力范围内制定战略和实施投资等运作,本就不是资本所有者的事情了,“内部人控制”又从何谈起呢?反过来说,如果经营管理者不去做如此的“控制”之事,公司的运作不就出现了经营管理的“真空”了吗?

有观点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恰恰是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权责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产生的。潜台词是,不要以为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公司制度,就一定会带来所有者和经营者权责界定的到位,“内部人”由于对公司信息掌握充分,可以从不清晰的界定中,谋取到更多的控制权力。然而,这种貌似事出有因的看法,其实完全没有道理。

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责界定,大体会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资本所有者极为分散,他们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直接关心的能力,也就没有直接关心的热情。他们所关心的,只是资本的回报,通常“用脚投票”来表达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满意与否。只要资本的回报达不到预期目标,他们大多选择从公司撤离资本,而不是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中。在这时,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责界定,是天然清晰的。

第二种情况,有股份大的资本所有者存在,但其并不谋求对经营管理拥有相关的权力,既不派出董事进入公司,也不会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来干预经营管理,这也就是所谓的“财务投资”的概念。从本质上讲,这样的大股东投资到公司,本就不是从控制公司的角度来考虑的,资本回报的合理才是资本存在的根本目的所在。在这一点上,大的资本所有者与小资本所有者并无二致,“用脚投票”也是其内在的规定。既然资本所有者愿意在公司的外部观看风景,他们与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的界定,实在是清晰不过的了。

第三种情况,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存在,并且通过股东大会、派出董事和直接决定管理人员等方式,进入公司经营管理之中。这是股东用“用手投票”的典型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了某种角色的交集,两者不只是利益目标上“同呼吸、共命运”,还有了共同在公司的战壕里冲锋陷阵的制度安排。显而易见,如此角色的交集,表明大股东更关心经营管理,他们一定会“投票”去决定某种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而要做这种“投票”之前,就必先界定什么是“重大事项”,这便划清了股东、董事职责和经营管理团队的权力范围。可见,大股东用“用手投票”的格局下,权责清晰是必然的。否则,角色的交集就会转化成角色的冲突,公司的运转无法正常进行。

因此,从现代公司的基本情况来看,只要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资本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权责界定,从制度层面的逻辑上讲,就是清晰的。这一结论的真实可靠性,决定了“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虚无或严重误解。不论是资本分散的股权结构还是有大股东的存在,甚至大股东还通过一些方式介入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之中,“内部人控制”的情形,要么是资本所有者默认或让渡的(上面第一、二种情况),要么是资本所有者自我“投票”决定的(第三种情况)。既然无论如何也说不上什么“内部人控制”问题,当然就更没有道理对所谓“内部人”进行这样那样的指责和攻击。说得尖锐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颇有无中生有的意味。

那么,以往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有后来不绝于耳的谈及,究竟是在说些什么呢?

细致地分析来看,那个“内部人控制”问题,其实是在资本所有者缺位或者很不清楚的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者掌控了各种权力的状况。容易理解,既然谁是公司资本的所有者或大股东都不清楚,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根本就不可能是完备的。一旦任何的权力都不明确地附着在资本所有者身上,自然而然,经营管理者就顺理成章地成了所有权力的掌控者。

在现实经济生活里,最具代表性的形态有两种:一种是所谓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或者说,谁代表国家来行使资本所有者之权,不清楚;另一种是市场并购情况下大股东更迭时的“股权混战”,多个股东进行大股权的争夺,一时间争股权多少成了核心,公司实际的控制权自然地落入了“内部人”手中。显而易见,不论何种形态,“内部人”都不是自我争夺上位的,而是资本所有者缺位或股权结构的混乱,将“内部人”推上了公司全面“控制”的大位。

讨论到此,“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有了另外一种答案,它是资本所有者自己的问题。如果以“内部人”和“外部资本者”来分析一家公司,这个问题恰恰不是“内部人”的事,只属于“外部资本者”。看来,以往的争论和当下的涉及,事情是这么个事情,但指错了“靶子”。

经验表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一度成了国企改革的关键所在。应当说,问题找得对,改革的方向也是明确的,那就是建立起清晰的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体系,补上历史造成的“缺位”。令人遗憾的在于,在国有资本代表相对明确的同时,所谓“内部人控制”也作为了实质问题,成了改革的重点。国有资本代表不只是关注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更是深度地介入到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在许多情形下,这些代表以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面目出现,在“用手投票”界定股东、董事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时,过度地走到了经营管理者应当拥有的权力范围。这时的权责界定并非不清晰,而是界定得不符合公司作为企业运转的基本规律——经营管理者被限定得没有足够的作用空间了。国有企业的效率、成本,还有创新、质量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这里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解释。

在“股权混战”情形里,经营管理的“内部人”自动上位,颇有研究的价值。问题的实质在于,任何试图控制一家公司的资本所有者,都不可能是为控制而控制,还是为了资本更快或更持续地保值和增值。糟糕的是,处在混战中的各方股东,有时甚至包括一些明显依附于某种特殊资本的“内部人”,时常错误地认为,股东的更换一定会带给公司好处或是坏处,故在混战之中,要么大打出手,要么极尽护卫之能事,以保证心目中的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

事实上,资本所有者永远只是出资人,不论他是何方神圣,有何种实力,资本的保值和增值,都只能通过公司符合规律的运转去实现。因此,更换股东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走向是好还是坏,而在于资本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力的界定,是不是合理,是不是能够激励经营管理者尽情施展能量,通过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提升,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保证资本保值增值目的的圆满实现。实践里,许多很“牛”的股东抢得了很“牛”的公司,“内部人”却没有什么作为,结果一点都不“牛”。如此的案例,我们见得还少吗?

猜你喜欢
经营管理者权责界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
福建:制定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省级地方标准
论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运用
试论员工是企业的主人
高血压界定范围
探究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选任机制的完善
对“卫生公共服务”的界定仍有疑问
怎样认识企业财务关系
高层管理者培训需求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