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农民郑某重男轻女,妻子生了一个女孩后,他由村民田某牵线找到了一个久婚不育、想抱养一个孩子的外地人周某。趁妻子不备,郑某将孩子抱出交与田某,田某支付了3万元“营养费”将孩子抱走,后以5万元的价格把孩子送到了周某家。孩子的母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将被拐卖的女婴解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的郑某,中间人田某,收买人周某,前不久分别被以“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交易钱款上缴。
评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刑法》在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剝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绝不允许买卖。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同样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