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研究

2017-08-01 11:12齐金勃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司法会计会计学科研成果

齐金勃 寿 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信息管理系,河北 保定 071000)

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研究

齐金勃 寿 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信息管理系,河北 保定 071000)

司法会计的科研方法既是司法会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其理论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随着我国司法会计研究的逐步深入,研究者间“之争”、“对峙”矛盾日趋突出,研究瓶颈难以突破,制约着司法会计发展。以科研方法论为基础,结合司法会计的学科特点进行研究后发现,我国司法会计研究存在科研主体知识结构与研究需求不协调、科研客体不明确、特色研究方法及科研成果检验缺乏等问题。应培育多学科背景的司法会计科研主体、加强研究团队建设,明确科研客体,建立兼具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司法会计科研方法体系,增加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检验环节。

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研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纵观科学的发展史,大凡科学发现,无一不在方法论上有重大突破,并对本学科和其他学科都产生持久和深远的影响。各学科的发展及繁荣,都离不开该学科研究方法的突破。研究方法正确,研究结论才可能正确。司法会计具有交叉学科、综合学科的属性,探索其学科本质和规律,更需正确的研究方法。司法会计研究方法是司法会计理论发展和演进的重要基础和必要的评价尺度。然而我国司法会计界几乎没有系统开展过关于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的研究。

一、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研究现状

从检索到的文献来看,我国司法会计研究成果逐年增多,研究内容分布越来越广泛、研究层次逐步提高[1],并已取得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然而,对相关研究文献(含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文献)统计分析也发现研究所遇问题也日益突出,制约着司法会计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研究者间“之争”、“对峙”现象严重

除“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称谓争议外,研究者们对于司法会计的学科属性、理论基础、学科分支属性一直也存在着争议。对于司法会计的学科属性,存在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和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等三种不同观点。对于司法会计的理论基础、学科分支,存在“司法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学,司法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司法会计的理论基础是法学,司法会计是法学的分支”以及司法会计的理论基础是证据学、司法鉴定学等争论[2]。

2. 研究瓶颈难以突破

(1)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和鉴定要素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和鉴定要素是司法会计鉴定最基本的两大理论问题,然而多年来,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含义及分类的研究瓶颈一直难以突破。迄今学界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有“案件资金”、“会计资料”、“会计要素”、“涉案会计事实”、“涉案财务会计事实”等诸多观点;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有“会计六要素说”、“法律事实构成要素说”、“财务会计事项说”等。理论上的严重分歧导致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所急需的操作标准一直无法出台,实践业务难以规范,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严峻挑战,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学科的健康发展[3]。

(2)基本理论研究不足,司法会计理论体系至今尚未完善

尽管我国学者早已经开始了司法会计基本理论的相关研究,但目前检索到司法会计主题的1015篇期刊论文和79篇学位论文中,只有13篇期刊论文和4篇学位论文对司法会计理论框架作了初步探讨。司法会计的本质、目标、职能、对象、要素、基本前提等基本理论问题至今还未系统厘清,司法会计理论体系仍需完善。

3. 缺乏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的研究

司法会计研究的“之争”、“瓶颈”、“不足”,皆与司法会计研究者所采用科研方法的不同有关,而其根源在于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的研究不足。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的研究旨在探索司法会计科研要素及其相互关系[4],建立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理论体系,揭示司法会计科研客体以及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的基本内涵、使司法会计研究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同时揭示瓶颈产生的原因,以期促进化解研究之争,突破研究瓶颈,发现研究不足,推动司法会计的发展。

二、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的构成内容

科研方法是人们在科研活动中,通过对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科研要素及科研性质进行探讨所得到的有关科研过程的方法体系理论及其科研原则[5]。科研要素主要由科研主体、科研方法和科研客体构成。借鉴此观点,司法会计科研方法是指,具有一定目的和能力的科研主体在司法会计科研活动中,通过探索司法会计科研要素及司法会计科研性质所得到的有关司法会计科研方法体系。司法会计科研要素主要由司法会计科研主体、司法会计科研方法和司法会计科研客体和科研成果检验方法构成。

1.司法会计科研主体

司法会计的科研主体,是指从事司法会计科学研究活动的科研人员。基于司法会计学具有交叉学科的特点和揭示司法会计实践活动规律的需求,作者认为,司法会计的科研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多学科专业知识背景

司法会计学是法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交叉的应用学科,单一学科知识难以客观全面认知并驾驭司法会计科研客体。因此兼具法学、会计学等多学科知识是司法会计科研主体进行科研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也是司法会计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的重要基础。

(2)科研主体的复合性

司法会计活动既有诉讼中的查账、查物,也有对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科研主体除必须具有会计、法律等专门理论知识外,必须熟悉掌握法律诉讼活动和会计实务活动,才能实现司法会计研究的目标。另一方面,随着涉及复杂财务会计问题的经济案件不断涌现,司法会计实务人员必须用先进的科学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实现司法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司法会计学的理论创新和突破不仅需要理论研究者,而且需要司法会计实务人员成为科研主体。

2.司法会计的科研客体

清晰、全面、充分地认识司法会计科研客体,不仅能综观司法会计科研范围的大小,而且会影响到研究对象的选取和定位以及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的正确选择。因此,必须对司法会计科研客体及其构成进行界定。

(1)司法会计科研客体的构成

司法会计科研客体是指为实现司法会计目标而开展的各种司法会计活动,它包括动态的司法会计活动和静态的司法会计活动。其中动态的司法会计活动指司法会计实务活动和司法会计科研活动;静态的司法会计活动指经司法会计科研活动形成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和司法会计学科体系。司法会计科研客体结构及层次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司法会计研究客体结构及层次关系图

由图1可知,司法会计实务活动是司法会计科研客体的最基层,司法会计科研活动是在实务活动的基础上产生的。而司法会计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是经过司法会计科研活动后产生的。司法会计科研客体自下而上产生,又自上而下发生指导和渗透的作用。

(2)不同视角下司法会计科研客体

图2 不同视角下司法会计科研客体

司法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不同视角下科研主体对司法会计这一交叉领域的学科属性的定性不同,其科研客体、研究方法有差异(如图2)。

由图2可知,法学和司法会计的交叉域很广,司法会计寓(属)于之中,是法学和会计学相融合的产物,具有法学和会计学的双重属性。司法会计既属于会计学的分支也属于法学的分支。理论上讲,会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活动中的会计问题均可成为研究的客体。可见,研究者认为的“司法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学,司法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和“司法会计的理论基础是法学,司法会计是法学的分支”观点,均是在科研客体不明并在单一视角下的研究结论。而司法会计交叉学科特性决定科研主体多角度研究,才能客观反映科研客体的全面,揭示科研客体的本质及运行规律。

具体研究时,应首先明确研究对象,根据研究对象,选择恰当的研究角度。

3. 司法会计科研方法体系

司法会计交叉学科的属性决定司法会计的科研方法不应单纯是会计科研方法或者法学的科研方法或是二者方法的简单叠加,而应是一套具有司法会计学科特色的专门用于探究司法会计活动规律的科研方法体系,由司法会计研究方法论、司法会计研究一般方法和司法会计研究特有方法构成。

(1)司法会计研究方法论

方法论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司法会计研究方法论就是关于认识司法会计活动,发现司法会计活动规律,形成司法会计理论以及指导司法会计实践的有关方法的理论。它是具有一定能力和素质的人在科研活动中,通过不同方法的应用对科研客体进行不同层次的研究和探讨。作为实务性极强的学科,司法会计研究必须注重解决和指导实际问题,因此,在方法论的宏观指导下,还必须有具体、操作性强的司法会计科研方法。

(2)司法会计研究的一般方法

第一,规范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是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一般方法,它是基于一定的诉讼理念和法律制度,根据司法会计活动规律,揭示司法会计活动的机制,研究并提出能够用于发现、获取证据或解决具体财务会计问题的技术、方法和对策、规程等[4]。规范研究一般是先确立司法会计课题,然后围绕课题搜集相关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逻辑分析,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对所研究司法会计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发现和掌握问题的本质规律,最后取得司法会计科研成果。它具有较强针对性,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司法会计规范研究方法,主要是在分析、利用资料的基础上形成成果,因此客观性方面具有局限。在司法会计科研主体运用归纳推理或演绎推理形成研究结论的过程中,逻辑性有一定局限,推理结论不一定可靠。

第二,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研究主体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假设,收集数据,建立模型,预测结果,统计分析,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研究,最后得到相应的结论。由于实证研究方法以逻辑严密的数学模型为研究工具,遵循“价值中立”的原则对研究假设进行检验,因此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获取规范研究方法无法获得的司法会计科研成果,有利于司法会计科研主体科研水平的提高。但是,实证研究方法目前司法会计科研中较少应用。由于涉及到价值问题和价值判断方面,对于问题的定性分析,实证研究方法显得能力不足。如果能在各类经济案件会计数据规律性方面有所突破,司法会计的实证研究方法将有更好的应用前景。

(3)司法会计研究具体方法

方法是解决思想、行动等问题的具体路径或程序。司法会计属于一种诉讼活动,因此司法会计研究主要以法律、法学的研究方法,并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逻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而且还会伴随司法会计科学的发展不断扩充。

(4)司法会计研究特有方法

针对不同科研客体,应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学科属性特点不同,科研方法必然有差异。交叉学科属性决定司法会计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多视野研究。单一视野和单一学科研究方法不适宜研究司法会计活动规律;而应是以法学、会计学等多视野进行研究。第二,多学科融合研究。司法会计研究方法必不完全等同于单一法学、会计学研究方法,但也不是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简单叠加。司法会计研究应融合审计学、逻辑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建立在多学科研究方法基础上形成的符合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的新的方法体系。 第三,动态发展研究。司法会计研究方法应伴随司法会计科学的发展不断扩充。

4. 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检验

司法会计科研成果形成之后,在没有经过检验之前,只能是司法会计科研理论的一种假设,不具有一般科研成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只有经过真正有效的检验才能转换成科学理论。

(1)司法会计科研成果检验的步骤

科研成果的检验可以通过设计案例,以数据分析为基础,对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验证科研成果的有用性和社会实践价值,具体的检验步骤应该是:

第一,科研成果转化,运用于实践。这一步骤的实质是,将有关司法会计科研成果转化为具体的司法会计专用技术标准、识别财务会计证据的一般规则和具体技术方法、收集和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司法会计的一般操作标准、证据标准、程序标准和方法标准等等。由司法会计人员将这些标准、程序、方法应用于司法会计实践中。这一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步骤是司法会计科研成果检验的关键环节。

第二,实践过程监控与实践结果分析。这一步骤的实质是,在司法会计实践过程中观察、监控上述标准、程序、方法等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并且对比上述标准、程序、方法等执行前后的情况和数据,分析和评价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有效性和价值。

(2)司法会计科研成果检验的方法

司法会计科研成果必须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加以检验,在实践中检验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过程是一个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采用专门的方法,才能消除司法会计理论与实践活动之间的矛盾,准确全面地检验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一,司法会计实践检验方法。将司法会计科研成果运用于司法会计实践中,是验证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根本方法。这一检验方法包括通过司法会计实践对规范和指导司法会计活动的司法会计理论所进行的直接检验,以及根据直接检验的结果对其所依据的上一层司法会计理论进行的间接检验。因此,不论是直接检验还是间接检验,所有的司法会计理论都在接受司法会计实践的检验。

第二,逻辑方法。除了实践检验的方法,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检验也会用到逻辑方法。司法会计理论是具有逻辑起点和逻辑框架的知识体系,由一些概念、命题和判断组成。运用逻辑方法检验概念、命题和判断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矛盾,证明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相对正确的可能性。逻辑方法是检验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辅助方法。

司法会计科研成果检验方法主要是由上述根本方法和辅助方法构成。两种方法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实现对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检验。

三、司法会计科研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科研主体知识结构与司法会计研究需求不协调

目前,兼具法学、会计学等综合性的专业知识的司法会计研究者数量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会计跨学科研究的需求,而且现有科研主体尚存在以下问题:

(1)科研主体知识结构有待完善

据统计,当前的司法会计研究者中,常见单一深厚法学或会计学背景知识者,而兼具二者甚至司法会计科研所需更广博知识面的研究者不足。研究发现,司法会计研究“之争”源于科研主体“I”型学科知识结构,具备深厚的背景知识,但宽度不足。“司法会计”观者或“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是同一个学科概念,没有必要在中国发展法务会计”观者大多都是法学学者,而“法务会计”观者多为会计学学者,不同学科背景决定研究者学术世界观。司法会计研究瓶颈的形成与研究者局限于自身知识结构和专业习惯,以单一法学、单一会计学视角研究定义司法会计,不能体现司法会计的本质特征和全貌有关。

(2)独立研究居多,团队研究缺乏

跨学科研究最害怕条块分割或简单拼凑。目前,司法会计研究界分散、单纯的个人研究行为较多,而跨学科、聚焦型、集体性协作型的研究团队缺乏。该现状使司法会计的跨学科研究者各自专长不能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优势不能互补和有机融合。这与交叉、综合性的司法会计学科特点、研究需求极不协调,已成为制约司法会计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司法会计学科发展已几十年,至今司法会计交叉、综合性的学科特点尚未更充分的体现,融合性学科体系、独具特色的方法体系尚未完美形成的事实,不能说与此无关。

2. 科研客体不明确

(1)科研客体外延不清晰

法学和会计学的交叉领域很大、涉及行业很广,在不同行业、不同业务领域极易寻到二者的交叉,如税务筹划等。欲将“司法会计”、“法务会计”包罗万象,穷尽法学和会计学的交叉领域是不可能的。二者研究视野是否相同?二者或者各自科研客体的外延是什么?研究范围是什么?司法会计科研客体界定不清晰,“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争论还会一直延续。

(2)科研客体内涵不明确

目前,在我国司法会计研究中,对于司法会计科研客体的认识并不全面。限于学科背景及能力素质,科研主体分别站在单一的会计学或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司法会计的科研客体之总体展开争论。

3. 研究视角单一、特色研究方法缺乏

科研主体的知识结构决定科研主体的研究视角。已检索到的79篇学位论文中,有25篇进行了理论基础研究,其中20篇文章的作者(即占理论研究的80%作者)均是单纯从所学专业出发,或采用单一的会计学、或采用单一的法学、或单一的证据学作为理论基础进行研究。而多视角综合采用会计学、诉讼法学、证据学、司法鉴定学(2个或2个以上)作为理论基础进行研究的仅有5篇,而且分析并不深入透彻[1](见图3)。

图3 司法会计理论基础研究分布图

4. 司法会计科研成果检验环节缺乏

目前,尚未发现有关司法会计科研成果检验的研究成果。长期以来,司法会计的科研成果一直缺乏检测、评价环节。

四、提高司法会计研究质量之对策

表1 司法会计研究者部门分布情况表

司法会计是法学与会计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会计学、法学、侦查学、证据学、鉴定学等多学科属性和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的特点。统计现有研究成果表明,司法会计科研主体来源渠道广泛(见表1、图4),司法会计科研的客体(法学与会计学交叉领域)及对象具有多样性(见图5)。

图4 司法会计学位论文研究专业分布比例

图5 司法会计研究领域分布图

来源于不同行业及部门、不同层级的科研主体,面对不同的研究对象,并各自以自身视野、单一理论支撑、各异(且不一定规范)的研究方法分别进行独自探索和研究时,出现研究的碰撞及结论之争、研究瓶颈的难以攻克、理论体系的不统一等结果在所难免。司法会计科研的主体不同、视野不同、科研客体(内涵外延)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必然导致研究结论不同。为使司法会计研究更加科学、有效,提高研究质量,化解不同学派研究之争,突破研究瓶颈,推动司法会计的发展,笔者认为,司法会计科研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 培育合格、优质的科研主体

合格、优质的科研主体是保证科研成果质量的基础。司法会计科研主体不同于司法会计主体,并非所有参与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都能成为司法会计科研主体。司法会计的交叉性、实践性学科特点,对其科研主体提出了高要求,如应具有多学科的知识结构,良好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素质,热爱和积极的奉献精神、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精神等个人品质。为确保司法会计科研发现(或结论)的科学性,应培育多学科背景的司法会计科研主体,加强司法会计科研团队建设。司法会计科研主体应具备“T”型学科知识结构,以法学和会计学背景知识为两翼,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组建司法会计科研团队时,还应根据科研客体的需求,注重研究成员间专业知识背景的互补性。

2. 明确司法会计科研客体

司法会计科研客体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层次性,既包括司法会计实务活动和司法会计科研活动,又包括经司法会计科研活动形成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和司法会计学科体系。明确科研客体,科研主体才能选择恰当的研究视角,科研方法和成果检验方法。同时,全面认识司法会计科研客体,也是解决司法会计、法务会计“之争”的根本途径。

3. 优化司法会计科研方法

交叉学科研究应多角度进行,并且研究的主体视角应服务于活动的目的。活动的目的不同,研究的主视角应有所区别。司法会计活动多学科属性决定了司法会计研究应多视角进行。首先,司法会计研究应以法学视角为主。司法会计主要职能不是提供可供决策的会计信息,而是为法律诉讼活动服务。这一职能和目标就决定了,司法会计应从法学角度科研客体、对象的形成机制,按照法律特征对其进行分类,将其具体化。其次,司法会计研究还应辅之以会计视角进行。基于司法会计具有多学科属性,为履行司法会计活动职能,实现其目的,研究司法会计的客体、对象,肯定离不开会计、经济视角的分析[6]。

4. 增加司法会计科研成果的检验环节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科研成果必须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加以检验,并且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得到修正。

总之,科学的司法会计研究需要适合的科研主体、明确的科研客体,特有的研究方法以及特定的检验程序。司法会计科学理论是司法会计科研主体运用科研方法对其科研客体进行探究所得到的,并且经实践检验的知识体系,这其中正融入着司法会计科研方法的主要内容。

[1]寿 莉,齐金勃.司法会计研究阶段划分、问题解析与前景展望[J].会计之友,2014(14):44-45.

[2]郭强华,何珍珍.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争说明了什么[J].会计之友,2012(1):12-13.

[3]齐金勃.论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对象及其标准体系[J].会计之友,2012(1):4-11.

[4]于 朝.司法会计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54.

[5]卢永华.会计科研方法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7.

[6]杨为忠.当前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对策[J]. 中国司法鉴定,2011(1):62-64.

(编辑:周亮;校对:余华)

Research on Scientific Research Methods of Judicial Accounting

QI Jin-bo SHOU Li
(DepartmentofInformationManagement,CentralJudicialPoliceAcademy,BaodingHebei071000)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method of judicial accounting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judicial accounting theory, but also an important technical means to promote its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study of judicial accounting in our country,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researchers and the "confrontation"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nd the bottleneck of research is difficult to break through the constraints of judicial accounting. Based on the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ubject of judicial accounting, 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subject knowledge structure and the research needs, lack of scientific research object, lack of research methods and lack of scientific research results. We should cultivate the subject of judicial accounting research in the background of multidisciplinary background,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team construction, clear the object of scientific research, establish the judicial accounting research method system with multi-disciplinary research method, and increase the inspection link of judicial accounting scientific research.

judicial accounting; scientific research methods; research

2017-01-10 基金项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4年度院级科研项目“我国司法会计的研究不足及对策”(项目编号:XYY201403)

齐金勃(1965- ),女,河北博野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教授,财务审计教研室主任,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财务分析、司法会计、税务筹划

10.16546/j.cnki.cn43-1510/f.2017.03.012

D918.95

A

2095-1361(2017)03-0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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