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贾 华
一条短信惹起的不正当竞争案
文|贾 华
“由于腾达公司内部问题,导致无法给您正常安排服务。现在我们从腾达脱离出来,能够为您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上门服务2小时直达,下载App首单免费,方便省心……”
[案情介绍]
腾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网络平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家政服务等。该公司的家政服务业务是通过将网上订单派单给线下合作的家政服务公司来完成的。其中,该公司与胜利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常保洁业务合作协议》,将某市某区的日常保洁业务订单交由胜利公司提供服务。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但腾达公司仍向胜利公司开放部分日常保洁业务订单。
胜利公司获得了腾达公司在该地区的部分客户信息。某日,胜利公司向客户群发短信。内容为:“由于腾达公司内部问题,导致无法给您正常安排服务。现在我们从腾达脱离出来,能够为您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上门服务2小时直达,下载App首单免费,方便省心……”
腾达公司认为胜利公司的短信内容引起了客户的质疑和投诉,造成对其商誉的诋毁和较大的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胜利公司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向腾达公司偿付因其侵权造成的损失以及制止侵权所花费的费用。
胜利公司则认为:由于腾达公司工作安排混乱、拖欠工资,并且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才给客户发送短信,目的是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不构成商业诋毁。另外,发送短信后并没有带来原来客户的订单增加,发短信行为与腾达公司业务量下降的损失,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法律分析]
企业之间离不开合作与竞争,家庭服务企业也不例外。在合作与竞争中,如何保护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如何维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如何在宣传推广活动中避免诋毁对方,这些问题暗含着法律风险,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在“互联网+”时代,线上与线下合作中关于客户名单、商业模式、服务技术、从业人员等无形财产,容易被忽视也缺乏有效的保护的手段,这些都考验着双方的诚信,更考量行业发展的步伐。
腾达公司和胜利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胜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构成商业诋毁,被告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和诽谤,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有以下特点:行为目的在于贬低竞争对手,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行为对象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以及商品或服务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
腾达公司是提供家庭生活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胜利公司是提供家政服务日常保洁的服务公司,二者本是线上线下相互合作的关系。但从二者的经营范围来看,都提供家政服务,服务对象相同,构成同行业竞争关系。胜利公司在市场推广活动中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涉及竞争对手的信息时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同时,腾达公司在对外合作中,应通过公司约定保护自己的客户名单等信息,合同期届满前应及时续签或终止合作关系。
胜利公司在短信中声称“由于腾达公司内部问题,导致无法给您正常安排服务”,仅仅是因为双方在合作中的沟通出现的问题,而做出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推测。同时,短信内容中“现在我们从腾达脱离出来,能够为您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的表述,以对比的方式贬低腾达公司的服务,极易造成误导,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胜利公司发布上述短信旨在通过贬低对方谋取自身竞争上的优势,其行为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信息的行为。
商业信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诋毁造成的损害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害和可能发生的损害。胜利公司向腾达公司的客户发送短信,贬低了腾达公司的服务声誉和商业信誉,客观上会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对腾达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的方式很多,比如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其方式和范围应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即可。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其中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腾达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也难以证明胜利公司基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获利,综合考虑胜利公司过错程度,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方式、范围、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