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智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我国高校教育救助行径中的“二次伤害”问题研究
陈 智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高等教育是促进社会阶层合理流动的进阶,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和进步。当前,充当补偿正义的高校教育救助正在大力施展,但也暴露了“二次伤害”的新问题:高校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自利动机、施恩观念以及救助方式失当等,由此导致受助者应享的物质救助权利受损,自尊心和上进心更受伤害。新世纪,我国教育规划纲要的践行,既需要政府加大教育投入和教育监管力度,也督促着高校教育理念的革新、价值排序的进步与人文关怀的提振。
高等教育; 社会救助; 高校贫困生; 二次伤害
教育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既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又具有“平等化”的功能,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1]28。教育之目的不在于保证人人都成功,而是给予人人平等的成功机会。教育救助(education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社会及个人等主体,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或维系受教育的权利,从财政资金及相关政策上对其实施的必要性援助。高校教育救助乃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行为需要,本质上是对高校贫困生发展权利的尊重和扶持,符合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之要义。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第一个国家级教育规划蓝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重点声明:“践行教育公平就要向薄弱环节、薄弱群体倾斜。”为了达成教育改革战略目标,学术界亟待关注和研讨我国教育救助行径中日益显露的“二次伤害”问题,从而形成一套有力的理论体系,来指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更为健康的发展。
2007年6月27日,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阶段,我国高校教育救助初步形成了“奖、助、贷、补、减、免”等有机结合的多元化资助政策体系,其中以“助”和“贷”两大解困措施最为普及。根据《2016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政府、高校及社会设立的各类政策措施共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4 281.82万人次,资助总金额955.84亿元。其中,助学金方面,各类助学金共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938.68万人次,资助金额297.49亿元,占高校资助总额的31.12%;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全国发放国家助学贷款378.21万人,发放金额263.21亿元,占高校资助总额的27.54%[2]第14版。我国高校资助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资助资金大幅增长,学生资助水平得到优化提升,为保障贫困学生顺利就学、顺利毕业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学术界对我国高校教育救助政策一直缺乏全面且权威的评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最有效的资助方式是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政策需要结合实际加以改革;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要降低生均资助额度,同时要进一步扩大资助范围,使更多贫困生受益;国家助学金贷款和社会资助的不均衡化应引起重视并采取应对措施等[3]187-189。
当前,我国社会舆情的聚焦点逐渐转向非义务阶段的教育救助事业,其中大学贫困生的教育救助问题最为显现。2016年11月,各大门户网站赫然出现一则新闻----“妈妈给我买了一双耐克球鞋,学校就取消了我的贫困生助学金”,一石激起千层浪。此后,例如“XX大学以助学金强迫学生打扫公寓”“想要拿助学金,必须演讲'比穷'”等相关报道更是成为舆论的靶心。社会民众的价值取向在此类争议话题中不断碰撞,而立足于实践层面的社会救助行径也在其中暴露了诸多不足,尤以“二次伤害”现象的频现为例。
“二次伤害”这个名词其实由来已久,被广泛运用于心理学、新闻学、医学、化学化工等多个专业领域,但各自的意涵大相径庭。在教育学、社会学等相关研究领域,“二次伤害”的提法尚属罕见。那么,究竟什么才能称之为“二次伤害”?具体是如何产生并演变的?又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接下来,笔者将对“二次伤害”进行系统化的界定与阐释。高校教育救助从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因此,对“二次伤害”的剖析应该先从宏观层面的社会救助入手(参见图1)。
图1 社会救助之“二次伤害”简易关系图
1.救助循环 救助循环简易表现为“存在-需要-施助”的主体间逻辑关系,具体可表述为:由于先天既有或后天突发的贫困、残疾、灾难等客观事实难以改变,受助者被迫陷入生活困境并无法自救。出于人道主义或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社会机构、慈善家等对特定困难人群开展必要的救助行动。由此,由内部客观事实引发的外部主观行为构成了这样一套“救助循环”的逻辑体系。
2.一次伤害 受助者的“贫困”特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且存在难以破除的代际传递性。他们的家庭普遍处于弱势,以农村贫困户或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社会资本、人情关系、经济支撑等较为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他们的入学升学、就业择业、个人感情等生活常态。这种对受助者产生的自然而然的“一次伤害”,具有物质集中性、直接破坏性、长期稳定性等主要特征。
3.二次伤害 常见的二次伤害有两种情形:(1)施助主体对受助者施行了真实的帮扶,但期间可能采取了一些非正规或欠考量的手段;(2)施助主体原本就目的不纯,功利性远远超出公益性,例如设置若干附加条件,向受助者寻求“感恩回馈”。如此这般,原本高尚的社会救助行为势必异化,沦为政绩作秀甚至恶意炒作。在标签效应下,“拿钱手短”的受助者不得不承受更大程度上的“二次伤害”风险。“二次伤害”具有精神伤害性、内隐间接性和不可逆等特征。
本文中的“二次伤害”意指高校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自利动机、施恩观念以及救助方式失当等,由此导致受助者应享的物质救助权利受损,其自尊心和上进心更受伤害。这样的“二次伤害”无疑将阻碍高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在高校教育救助中,由于各级政府、高校及其代理人与贫困大学生等复杂主体之间隐藏着十分微妙的博弈机理,因而“二次伤害”现象更为深刻。
鉴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地域差异巨大、行政分化严重等负面因素,高校教育救助在实际操作中滋生了大量风险因子,从不同维度对受助学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二次伤害”(参见图2)。
1.多级委托代理,博弈无处不在 委托代理关系根植于高等教育救助体系。全体人民将资产委托给国家管理,国家将其委托给政府(国务院)管理,政府将资产委托给教育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再将其委托给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高校管理高校资产,高校内部则又形成“高校-学院、系、处所-系(教研室)、科、室-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4]31-33。通俗而言,高校贫困生申领助学金必须经由各级政府、高校及其代理人(包括学生处、院系主任、辅导员、年级委员会等)等多道关卡,教育救助行径中无不体现着层级化管理的特性。在各层级按部就班、逐步递进的的工作格局下,一定的不公正风险被削弱,但同样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不易显现的次生风险。(1)代理者与委托者各自的目标函数呈现差异性,在委托代理进程中潜伏着不确定性与信息不对称,代理者的行为时常偏离委托者的目标函数,而委托者几乎无法观察并监督,最终则会产生代理者剥削委托者利益的情形。具体而言,中央政府的拨款具有“单方流动”的特征,即中央政府政策落实、拨款下发之后,受助学生、生源地政府和高校三者之间的利益往往高度一致,中央政府想要核查并追溯教育救助的真实投入几无可能。(2)委托代理链上的地方政府和高校具备“双向代理”的特殊职能,一方面是“本职”,即代理完成上级规划的教育救助目标;另一方面是“副业”,即形成自我独立的、附加的利益追求,其中涉及到政府政绩形象、高校战略发展、社会稳定风险等联动因素。每一级中间委托者都谋求最大限度的个人利益,进而忽视应尽的责任,以投机的方式享受多重利益。“零成本-高收益”的博弈漏洞容易诱发施助主体违背道德规则,并逐步演化为对受助者的“二次伤害”。(3)在高校教育救助落实阶段存在“多重博弈”机理,即延伸于高校与其代理人、代理人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等。长时间、多方位的利益争夺无疑淡化了教育救助的公平正义,对高校贫困生施加的“二次伤害”已然无法逆转。
2.公平分配失衡,评定方式偏颇 在教育救助的执行过程中,间接的“二次伤害”现象时有发生,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形:(1)救助初期:一方面,高校贫困生及其家属可能存在固有的语言沟通困难或人际交往鸿沟,在当地开具及时有效的贫困证明比普通家庭更有难度,存在一开始就被剥夺救助权利的风险;另一方面,处于理性选择状态的非贫困生会提前与高校代理人“打招呼”,因而,在救助初就可能会产生基于亲疏程度以及利益关系的“人情救助”或“关系救助”。这些可理解为最初级的“二次伤害”,从一开始就隔绝了一批真正需要救助的高校贫困生。(2)救助中期:由于教育救助附带了一定的排他性,那些处于可救助可不救助边缘的学生很可能被剥夺救助资格。缺乏科学评定标准的高校及其代理人往往会鼓励学生发挥最大限度的“主观能动性”,因此,类似于“比穷演讲”的尴尬现象层出不穷。个人申请、同学评议、院系研究、学校决定、名单公示、媒体宣传……这样一条龙似的救助评定过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救助的公平公正,但也践踏了学生最基本的隐私和尊严。(3)救助后期:“贫困生就该有贫困生的模样”的刻板印象根深蒂固,它先入为主地建构了贫困生的群像-他们省吃俭用、节衣缩食、刻苦努力,犹如社会里的苦行者,忽略和漠视了贫困生的权利与尊严[5]。有学校规定:学习成绩不达到优等不能获得助学金,并且直接摆明“家庭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及“贫困生不得穿名牌”等限制性规定。因此,受到歧视的贫困生偶尔表现出的“非贫困”或“不够优秀”,不仅使他们失去了原来应有的物质帮扶,还在他们的心理上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疤。
3.道德风险滋生,负向激励加剧 施助主体持续扩大,救助力度刚性增长,许多高校出现了“假贫困获救助”和“同贫困状况获救助不同”等的不良现象,致使不少高校贫困生衍生了“惰性心理”,掉入“贫困陷阱”。(1)由于我国地域、城乡、家庭经济情况千差万别,贫困在很大意义上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前的高校教育救助,仅仅依赖生源地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学生月均在食堂的消费金额的高低、是否拥有奢侈品(名牌电子产品、服装等)等硬性指标,显然不够科学合理。作为理性自利的非贫困生懂得充分利用规则来谋取利益,而理应获取救助的贫困生会在相互博弈中处于社会关系网、精神承担力等多维度的相对弱势,最终痛失教育救助的权利。这类负外部效应也称之为“二次伤害”。(2)教育救助的弊端之一在于潜在的负激励性。当前的教育救助模式仍呈现出主体间的不平等,包含着自上而下的慈善施舍意味。于是,导致了委托代理双方轻视甚至遗弃各自应尽的义务。教育救助具有公共物品和“棘轮效应”的特性,高校贫困生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很可能遗忘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于是,高校贫困生一不小心就掉入“贫困陷阱”,诸如“我穷我有理”“我弱我有理”的扭曲消极心态,使他们失去学习生活的驱动力,长期陷于贫困的恶性循环中而不能自拔。这样一来,不仅不利于高校贫困生的自我救助,而且还造就了新的不公平,对教育资源也是极大的浪费。
崇尚平等、正视差异、弥补差距是教育公平的本质体现。在高校教育救助过程中,“二次伤害”的产生使得教育公平三原则得不到有效实现。但在实际执行体系中,充当“补偿正义”的教育救助“生产链”尚存巨大的进步空间。因此,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高校及代理人、学生个人之间构建联动的、规范的、合理的综合改革机制不可或缺,制定规避和削弱“二次伤害”的相应对策势在必行。
1.政府:扩展教育支出,积极监察反馈 从本质上来看,高校教育救助行径中的“二次伤害”很大程度上是囿于教育救助资源的相对紧缺,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各类渠道进一步扩充教育资源,进而弱化救助行径中因资源稀缺而导致的不良竞争。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明确界定:“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高等学校、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就政府而言,现代高等教育实行的是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宏观管理体制。2015年我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9 221.4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4.26%,已经连续第四年超过4%[6]。然而,4%的教育支出“红线”是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教育支出仅占GDP总量的2.3%。另外,相较于发达国家的5.1%,以及世界各地平均的4.9%的水平,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存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当然,教育支出的扩充并非限于政府一家之力,还可以考虑设立专项的公益性融资项目、推行精准资助方式等。教育投入“数量”的增加迫切要求监管反馈“质量”的跟进。高校应建立并完善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高校教育救助虽然带有某些服务和福利的成分,但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主体肆意亵渎。除了追求更大规模的“放”,政府应给予高校分配救助资源的最大自主权,以满足学校发展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要强调同等关键的“收”。政府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以确保教育救助公正有效,落到实处。
2.高校:转变救助观念,配套改革创新 社会救助是一项蕴涵人道主义色彩的社会制度设计。改革后的社会救助,则是依靠相关法规、规章实施,明确了政府的法定义务和社会成员遭遇困境时应当享有的救助权利。这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显著标志[7]第3版。高校教育救助决不是怜悯施舍,而是对学生发展权利的尊重,必须撕去长期依附在高校贫困生身上的刻板化“标签”。高校贫困生借助勤工俭学、省吃俭用等来购买有品质的商品,这显然无可厚非。高校方理应尊重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并在相关配套政策中应有所体现。(1)积极开展全方位、高水平、严要求的配套型救助。高校教育救助要突破仅限于物质性救助的形式,应高度重视高校贫困生可能存有的心理、信息、学业和就业等同等重要的次生问题,例如,在学生资助中心设就业招聘绿色通道,成立专业性的学生心理成长辅导室等。(2)推崇灵活的教育机制,即建立弹性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有偿合作教育。在学生层面,相对减轻贫困学生家庭的经济压力。而在高校层面,积极迎合当下集成化教育发展的道路,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3)高校须建立“以学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管理模式。高校学生资助中心、财务处、后勤处等学生工作相关机构须强化以学生为本的发展理念,通过各种优惠福利政策激励学生成长、成才,将其培育成为具有独立健全人格和积极进取精神并且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体。
3.学生:提升思想觉悟,倡导自助精神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代大学生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和未来,更需要强化社会责任感,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和生活作风。例如,高校可通过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帮扶项目、联合社区举办社工服务、召集交通志愿者等公益性活动,来感化并强化当今大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以期提高大学生个人的思想觉悟,从侧面削弱非贫困生对教育资源的掠夺与侵占之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高校学生的思想意识不断受到外界信息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学生萌发了参与高校管理的意识,渴求在学校中享受“主人翁”权利,拥有越来越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意识,进而形成了参与高校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并积极争取实践平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高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工作处等可以吸收部分利益关系最为密切、具有强烈表达欲望的学生直接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与规划,旨在保障受助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从而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固化“公平指数”。此外,高校贫困生亟待提升“自救”的意识,做到自尊、自立、自信、自强,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克服“贫困”境遇,并且强化自身的心理调试能力以抵制各类潜在的“二次伤害”。如若碰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可以积极利用媒体、法律等手段适时适当地进行维权。
总之,高校教育救助符合社会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即不仅要“把人当人看”,而且要“使人成为人”。同时,教育救助有利于维持社会人力资本的再生产和积累,有利于实现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8]26-31。高校教育救助决不能只追求平等与效率而丢弃隐私与尊严,也不能限于冰冷的规章而失去人性的温度。要让我国高校教育救助更有“准头”和“盼头”,不仅要依靠政府加大教育投入和监管力度,还要求高校教育理念的革新、价值排序的进步与人文关怀的提振。
[1] 鲍尔斯·S,金蒂斯·H.美国:经济生活与教育改革[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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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朝新.贫困生刻板印象背后的公平焦虑[EB/OL].(2016-11-09)[2017-01-12].http://news.163.com/16/1109/14/C5EHBE1R000187V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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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2017-01-09].http://moe.edu.cn/jyb_xwfb/gzdt_gzdt/s5987/201611/t20161110_288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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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邹海贵.社会正义视域中的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探析[J].高教探索,2009(2).
A Study on the Problem of “Secondary Injury” in the Educational Barrier of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
CHEN Zh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Higher education is an advanced way to promote the rational flow of social class, which is helpful to promote social fairness and progress. At present, the university education salvage as a compensatory justice is being vigorously displayed, but also exposes the new problems of “secondary injury”: the existence of self-interest motive, gracefulness and misconduct in 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which entrust with the right to material relief damage and also dampen its self-esteem and motiv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utline of China’s educational planning in the new century requires both the government to increase investment in education and supervision, and to promote the innovation of educational philosophy, the progress of value sorting and the promotion of humanistic care.
higher education; social assistance; college poor students; secondary injury
2017-06-19
本文系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高风险家庭儿童防虐体系研究”(12CSH09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陈 智(1993-),男,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政策与社会救助研究。
G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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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2388(2017)02-0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