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动态

2017-07-25 08:40
21世纪 2017年7期
关键词: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

法治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文: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本刊讯(记者/徐广忠)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提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根据指引。

“基层治理创新与法治四川建设”会议在蓉举行

本刊讯(记者/陈俊伶)6月18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官协会主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治》杂志社承办的“基层治理创新与法治四川建设”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召开。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四川省法官协会会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海萍,四川省委副秘书长、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杨天宗,四川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王萍,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成都市法学会会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忠林,四川省法官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楠,成都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依法治市办副主任戴德军,成都市法官协会会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彦,中国行为法学会党委委员、《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社长、人民法治网总编辑单一良,《人民法治》杂志社副社长姜建生,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总编辑陈惊天,《人民法治》杂志社秘书长陈平,蒲江县人大党组书记、常委会主任安建东,蒲江县县委副书记曾省安,蒲江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军,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高晋康,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以及来自中国行为法学会、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各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官协会、《人民法治》杂志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辖区县人民法院、成都市律师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的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对四川依法治省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从十个方面对基层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内涵进行阐释:一是基层治理的核心命题是基层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二是基层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使基层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三是基层治理的前提是各参与主体合作共治;四是合作共治的基础是基层组织自治;五是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和整合作用的发挥是基层治理的关键;六是在国家和政府提供必要公共服务和产品的同时,要处理好法治和自治的关系,要鼓励基层创新;七是基层治理中司法的核心功能是防止基层自治内部可能产生的且自身难以解决的冲突和僵局;八是基层治理中社会自治的最大特点在于,自愿结合与协同互助需要用契约来统一共识和协调利益;九是调解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其权重;十是基层治理既要培养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又要培养其公共意识和公共情怀,进而形成有利于基层治理的文化氛围。

此外,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顾培东、韩旭、张斌、万毅,西南财经大学教授高晋康等著名专家学者围绕基层治理创新与法治建设相关问题作了主题发言。

最高法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首次发布 力促依法行政

本刊讯(记者/张慧超) 6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案例全部选自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尚属首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办理的近2500件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多重典型意义。从法律文书方式看,既有判决(7个)、又有裁定(2个),还有调解书(1个)。从内容上看,裁判涉及的问题十分丰富。既涉及诉权的保障,也涉及诉权的规范;既涉及合法性审查原则和标准的运用,也涉及实质解决争议内涵的把握。最高法期望通过这些案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范例,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进一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从而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

本刊讯(记者/姚炎中) 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下称《行动指南》),全国检察机关将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

最高检启动《行动指南》的编制,旨在明确未来“智慧检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推动检察信息化建设从“服务管理为主”向“服务管理和办案并重”转变;加强统筹规划,积极鼓励、有序引导各地开展大数据建设和应用的探索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行动指南》主要内容是:检察大数据的建设背景和发展现状,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发展路线图,2017年至2020年“一中心四体系”的建设任务,具体保障措施,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其中,“一中心四体系”是指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应用体系、管理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包括检察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大数据软硬件基础资源、智能语音大数据平台资源等。

《行动指南》指出,检察大数据建设要服务司法办案,破解当前检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发挥;服务管理决策,提供客观、精确的决策支持,助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服务司法为民,提升检务公开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动指南》还明确了上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在推进检察大数据应用中的责任分工,进一步突出了“最高检和省级院主建、市县级院主用”“需求主导、技术统筹”的工作原则。

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联合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

本刊讯(通讯员/李乃栋) 为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规范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6月上旬,光山县司法局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执法检查活动。

检查组人员前往21个乡镇司法所,除了听取汇报、查阅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台账资料外,还在乡镇抽查了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告诫社区服刑人员应遵纪守法,明确日常行为准则,珍惜机会,认真服刑改造。重点对保外就医人员健康状况、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管理和法律文书管理等环节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大部分司法所台账档案齐全、日常监管依法规范,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使用畅通。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司法所及帮教小组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日常工作、档案台账未完善的及时补齐,对难管、思想波动大、有再犯罪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一对一帮教,从源头做好预防与教育工作。

本次联合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检查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强化了司法所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预防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细节监督,补充完善了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的具体措施,县司法局认真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将与检察院建立联合检查常态机制,定期检查,查找漏洞,进一步提升全县社区矫正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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