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现代化之“三要”
基层稳则国家安。基层治理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内容丰富,社情复杂。长期以来,传统治理模式在我国基层治理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在应对基层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和压力时,显得捉襟见肘,亟需在治理理念与体制机制上进行升级换代。在新时期、新形势、新常态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背景下,基层治理现代化是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根基所在,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和难点。结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素,基层治理,同样涉及主体责任的问题、规则供给的问题和文化建设的问题。
一、科学设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架构
现代化的基层治理,不单纯是党和政府的事情,而是党、政府、社会、非政府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作共治。合作共治是基层治理的核心命题。合作共治,就必然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主体多元化应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基层治理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至关重要。二是要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基层治理中,要实现党政主导和自治有机结合的合理架构。三是要注重社会组织的基础性作用。社会组织在我国当前的治理结构中缺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所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探索过程中,完全依靠党委政府包办,实践已经证明行不通、做不到。基层治理中,一定要培育、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四是要统筹发挥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基层治理当前的主要矛盾,关键是民主参与的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统筹发挥社会力量是一个核心课题,实际上,这就是关涉如何坚持人民主体性地位的问题,也是体现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之所在。
二、科学保障治理规则的多元化供给
规则供给多元化,有很多种解读面向和研究路径,可主要从三个方面去总结:一是要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并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基层治理不仅要供给法制规范,也要供给道德教化与价值引导,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治理良效。二是要坚持硬法与软法的有机结合。中华法系的优越性,就体现在硬法和软法的有机结合上。中国古代充分利用村规民约与民间良好习惯,有机结合国家法的强制功能,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其核心秘诀,就是把软法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对此,我们一定要吸取其中的优秀成果。三是要坚持综治协调,形成多元化解纠纷规则。分层解决纠纷是化解社会纠纷最合理的选择,诉讼是最后的不得已的方案。建构科学的多元化解纠纷规则,以最和缓的方式与最小的成本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有利于传统关系的维系,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三、科学引导治理文化的多元化建设
文化能够凝聚千万人的共识,形成自动自觉的统一行动,可以产生爆发式的、不可估量的推动力量。大国治理,文化为先。基层治理创新中的文化建设,一方面要实现法文化与德文化的融合,这是文化建设的核心主流。法文化与德文化的融合,是法治与德治并重并用的文化基础,是实现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内在机理,也必定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优势所在;另一方面是要推进儒法释道多元文化的包容发展,这也是文化建设的必然选择。社会中的人,形形色色,各有经历,各有需求,不可能做到价值观的一元化和思想的一元化。要在仁、爱、善等优秀传统文化和精神的基础上,允许价值观的理解路径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为我所用。
概言之,基层治理现代化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社会协同,最大限度地统筹发挥社会力量,互相配合、协同、联动,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文化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构建良性关系与合理秩序,有效实现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引导和行为规制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福祉,最终实现导向明确、规则清晰、治理科学、自治到位、百姓幸福、国家富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