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 开创行业新局面

2017-07-23 07:05潘宇
中国资产评估 2017年7期
关键词:财政部门执业办法

潘宇

历经十年四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资产评估法施行后,针对这样一部确立了行业法律地位、与资产评估行业密切相关的大法如何落地实施,是全体资产评估师最关心的事。近日,行业期盼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办法》共8章72条,相比原64号令的7章61条内容更加丰富,针对评估法的精神和行业现状,《办法》中亮点很多,切中行业按法制轨道持续发展的要害,这其中,有创新,有放宽,更有加强。

一、明确了管理的范围

目前评估行业包括了多个专业领域,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法维持了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办法》将名称确定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创新地将监管主体加入办法名称中,明确了管理的范围,亦消除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产生的争议。

除了名称的创新,《办法》第二条进一步确定了本法的使用范围,即“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如此规定,符合资产评估法的原则,保证了按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监管资产评估行业,使财政监管下资产评估业务的综合性特征得到了很好的保留。

创新的解决办法,落实了资产评估法求同存疑、争取最大共识的原则,化解了多年来的争议,给历史上分割严重的资产评估市场卸下了包袱,为资产评估行业在新的法制环境下持续发展赢得了难得的机会。

二、践行了简政放权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要求。几年来,资产评估行业也经历了多个方面的改革。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取消,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是国家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的要求,也是调整现行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因。《办法》很好地践行了简政放权的要求。

1.放宽了人员准入限制。《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除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外,其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这意味着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或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的资产评估业务,对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来说打开了工作的空间。

2.放宽了机构审批限制。《办法》在第二十三条明确的将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在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备案的渠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备案,不仅仅是信息化的普及,更使得机构准备的材料更简单,负担更小,效率更高。同时,资产评估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备案以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简化,利于机构在政策的支持下持续做优做强做大。人员和机构准入方面的放宽,方便了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机构管理和风险把控提升方面,是促进行业发展,扩大行业影响的有利手段,更为未来资产评估行业的大统一创造了广阔空间。可以预见,未来资质挂靠、跨所执业等久治不愈的行业顽疾将随着本法的实施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之而来的将是一批大型、优质、综合的品牌资产评估机构的崛起,真正撑起行业的一片天。

三、加强了监管要求

资产评估法中对评估程序和法律责任做了细致的安排,目前社会所处的环境也更趋法制化,相比过去,监管和风控的要求更严格,比以往有了质的加强。

1.加强了对机构自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回避要求,不得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更加突出了对评估机构独立性的要求。《办法》还要求机构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并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统一政策。

此外,为增强总分机构形式的控制能力,方便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监管,《办法》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加强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行业自律组织资产评估协会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会员信用档案、会员自律检查情况和对会员的奖惩情况。《办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了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包括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自查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质量和执业风险防范机制进行自律检查,对机构年度报送的材料进行分析,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这些规定,使得财政部门随时掌握行业会员、机构的信用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和风险防范情况的变化。

此外,《办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与其他评估专业领域协会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会员、执业、惩戒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这条规定使得各专业资产评估协会对会员管理的信息可以横向沟通、共享,进一步为行业未来的大融合创造了条件。

3.明确了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体系和内容,还增加了调查处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并且根据评估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

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和内容方面,《办法》明确了财政部负责统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未来需要进一步落实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也由财政部统一制定。此外,财政部还要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对评估行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并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相应的,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对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检查,并向财政部汇报。《办法》还细致的规定了进行检查的具体方式以及如何认定虚假资产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和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

《办法》专门为财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增加了一个章节,细化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形、受理范围和受理的主体,明确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精神,规定了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并且规定对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资产评估违法线索或案件,或者资产评估协会报告的违法情况,有关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或者资产评估协会。这些规定让调查处理工作与监督管理紧密结合,落实到位。

4.细化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法赋予了资产评估行业合法执业的权力,同时也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提出了规定,随着国家法制化环境的加强,资产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肯定会逐步加强。《办法》针对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做了进一步细化。

首先规定了资产评估法中规定的违法从业的具体行为,比如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以及“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行为。

第二,对资产评估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细化,比如,《办法》第六十二条对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规定予以细化,具体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报告的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细化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这些规定为资产评估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第三,对资产评估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补充,如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未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等等。

最后,《办法》还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界定。

《办法》的出台,对于评估机构来讲可以准确地执行资产评估法,也因为准入条件、人员条件等等的放宽而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我们也更强烈感受到监督管理的加强。

回顾过去,资产评估行业从无到有,评估机构从小到大,这其中有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努力,更离不开行业治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善。无论资产评估法还是《办法》都对资产评估机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都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完善自身治理来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行业的发展。行业未来发展需要的是治理结构完善、风险防范严密、研发创新驱动、品牌质量过硬的综合性大型机构引领。随着国家的繁荣昌盛,随着评估法的落地和《办法》的出台,资产评估行业的治理环境正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资产评估机构也因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要在未来的竞争中不落队,就要像办法中所要求的,从“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去把握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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