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军 张洁清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绿色?
——《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解读
□ 周 军 张洁清
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是加强与沿线国家环保合作,推动我国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走出去”,推动我国进一步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内在要求
2017 年 4 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前夕,环保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入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重要文件,被列入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指导意见》全文包括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四大部分,明确了未来 10年“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工作的总体方向和战略布局,对于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突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从战略高度审视国际发展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自提出以来,其建设的核心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越来越被沿线各国人民所共同接受、认可。目前“一带一路”建设进展快速,已得到世界上 100 多个国家的响应,推动共建了一批标志性的合作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保工作。《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文件已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合作、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主张,提出要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在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鼓励企业在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中,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2016 年 8 月 17 日,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聚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专设一节,列出十三五时期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化建设的重点任务。
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对于我国自身而言,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是加强我与沿线国家环保合作,推动我国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走出去”,推动我国进一步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内在要求;二是对于沿线区域而言,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能够有效促进绿色转型,为沿线区域落实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新的机遇,有助于以环保为纽带构建“一带一路”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前夕发布《指导意见》,显示了国家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决心,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绿色丝绸之路的论述转化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的具体行动,对于指导中长期“一带一路”生态环保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专项文件,也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重要意义,明确了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对于我国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走出去”、推动沿线区域可持续发展、以环保为纽带构建“一带一路”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意义和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总体要求,提出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三部分是主要任务,其中又从服务“五通”、加强绿色合作平台建设、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发挥地方优势四个角度,13个分项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任务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为组织保障,明确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配套的组织协调、资金保障及人才队伍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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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强调“一带一路”建设以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指导意见》通篇贯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基于“一带一路”沿线环境与发展现状,明确“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合作需突出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通过交流对话积极与沿线国家或地区发展战略开展对接,让沿线国家了解、认同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共同促进将生态环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是强调以生态环保合作支持、服务、保障“五通”。《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生态环保国际合作窗口作用,促进政策沟通和民心相通;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联通;推进绿色贸易发展,服务贸易畅通;促进绿色金融体系发展,支持资金融通。
三是注重统筹协调。《指导意见》将“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明确区分了政府、企业的不同角色,提出加强政企统筹,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同时政府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对企业行为加以引导。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注重发挥各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区位优势,并立足各地实际对不同地区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定位进行了明确,提出要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融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以保证相关工作有效衔接、协调推进。
根据《指导意见》,国家希望力争用 3-5 年时间,建成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支撑与服务平台和产业技术合作基地,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政策和措施,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打好坚实基础;用5-10 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环保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上述目标的设定体现了逐步深化、有序推进的特点。《指导意见》基于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的总体现状和问题,充分考虑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总体性和延续性,明确了通过构建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支撑与服务平台和产业技术合作基地,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政策和措施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搭建总体架构和基础的中期目标;以及完善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环保项目的长期目标。目标设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体现了问题导向,旨在确保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在长期形成成熟的体制机制。
《指导意见》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任务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服务“五通”方面,强调通过环保对话交流、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合作,推动生态环保的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同时为“五通”提供服务支撑保障。在加强绿色合作平台建设方面,强调以“一带一路”统筹现有多双边环保国际合作机制,推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改革;加强沿线区域在环保标准与科技创新方面的合作交流,促进区域环保信息共通共享,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信息支撑与保障。在统筹政企合作方面,强调政府的角色在于出台政策,推动项目落地,促进与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对企业加以引导和支持;企业作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主体,作用在于通过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对外投资环境行为,推动环保产业合作,促进“一带一路”的绿色化实践。在推动地方参与方面,强调基于各地自身优势明确定位,打造“一带一路”生态环保技术及产业示范合作的地方支点,推动“一带一路”沿线省份参与多双边环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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