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万章 吴 凡 孙巧忠
健全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标准初探
林万章 吴 凡 孙巧忠
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
颅脑损伤类型及病因繁多,是法医鉴定工作中的常见病例,其鉴定结论决定了案件性质的判断和量刑。该文讨论了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阐述了颅脑损伤的内涵和分类,并结合法医学鉴定工作实际情况,分析了颅脑损伤的鉴定标准,提出了健全颅脑损伤鉴定标准的相关对策,以期强化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有效促进法医学鉴定工作标准化。
法医学 颅脑损伤 伤情鉴定
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正确程度,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受害人的赔偿都有直接影响。鉴定颅脑损伤程度的准确性,能够为审理案件提供专业的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治,保护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尚未完善,各鉴定人对于颅脑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认识不统一,对于同一种损伤会出现多种不同结论的鉴定书。这种现象的产生和鉴定标准中的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较为缺乏,导致司法人员在不同的鉴定结论下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使得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导致案件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告上法庭,对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很明显,颅脑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一些条款不能适应目前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需要,需要尽快强化修改工作,这是当前法医事业发展的需要。作为法医工作者,要做到标准与实际相符,将当前医学的发展与法医学相结合,并树立新的医学理念,将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量化,将标准进行细化,能够使得各个标准更加科学、专业和具有可操作性。
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将颅脑损伤程度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内容涵盖智能(IQ)减退、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自理能力、肌瘫(肌力)、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外伤性迟发性癫痫应具备的条件、肛门失禁、排尿障碍等方面。
依法鉴定的内容包括了实体和程序、形式和内容,以及技术手段和各项标准严格执行等规定。对颅脑损伤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时候,要按照法定职权进行,新《标准》要将鉴定的时间、方式以及鉴定人的权利和任务进行明确,规范鉴定机构和程序,制定出相应的原则,规整到法制体系之中。修订和明确出鉴定标准中那些不好定量的部分,明确由于损伤引起的并发症、综合症等诊断标准。在鉴定之中,鉴定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事实依据基础上,按照依法确定的鉴定标准执行。鉴定人对案情要熟知,并对案情进行深入的了解,另外可以组织相关的专家鉴定那些疑难案件。在鉴定过程中,要对业务知识熟知,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储备,提升自身的鉴定技术。
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也提升了很多,对于人体损伤的鉴定标准也在不断健全之中。和旧标准相比,新标准的条款是非常具体的,在概念上也较为明确,并且也是较为全面,然而在鉴定的过程之中还是有些模糊和操作不细致的地方。在现实中,新病情出现的同时,诊断水平也伴随着提升,在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应当将附录和解释方法进行增加说明。对新的颅脑损伤鉴定标准进行公布时,相关的条款要通过数字来界定,并附带权威的相关解释,对于标准制订的专家组要对鉴定标准条文进行具体解释,表明每一项条款设立的目的,可以方便各级部门的鉴定人员能够理解,并将其中的精神所掌握,能够更好地按照标准执行。同时,在新的鉴定标准之下,要提高相应条款的对应性和关联性、准确性,不得出现模糊不清、有异议的词语出现,提升标准的可操作性。
颅脑损伤包含损伤当时的原发性脑损伤和其后的继发性脑损伤,因为不同的受伤程度,导致损害的结果发生的时间也是不同的。实践中出现的状况就是鉴定时间比较早,对于某些继发性脑损伤的鉴定有不利影响,比如脑内血肿以及外伤性脑积水等等,这些损伤的鉴定要注重损伤导致的后果。所以,对继发性脑损伤的鉴定时间不宜太早,要有充分的时间将脑损伤带来的后果进行展示出来,而不是根据损伤恢复之中出现的症状作为鉴定结果。
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基础是人体功能丧失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后遗症的全面评论。被害人受伤后都有个治疗的过程,治疗时间有长有短。在实际之中,很多轻伤都能够根据当时的伤情进行鉴定,然而有些重伤,也是要在伤情恢复之后再进行鉴定,也是将其作为最佳的鉴定时机。在一般状况之下,都会在伤后3个月,或者是在半年之上,甚至有的损伤要在第二次手术数月之后才能进行鉴定,按照重伤的鉴定期限规定,损伤鉴定既要尊重伤情和后期结果,也要重视诉讼的期限。最佳的鉴定时机应能够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因此,鉴定标准要统一于条款的鉴定时机之中,以免因为鉴定时间的问题而导致不同的鉴定结论。
颅脑结构及其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颅脑损伤鉴定上也是较为复杂的。法医人员在司法鉴定之中要提高对颅脑损伤鉴定方法的研究能力,对颅脑损伤程度以及导致其原因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分析,提升法医学鉴定结果的正确性。
[1] 王鸿勋,封华,马文静,等.颅脑损伤的法医学损伤鉴定与临床诊断的区别[J].刑事技术,2014, 39(1):71-72.
[2] 李宗壮,吴俊蓉.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5(9):15.
[3] 卢卫军,杨建华.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探讨[J].科学中国人,2014(10):110.
[4] 张鹏,闫为国.21例对冲性颅脑损伤法医学检验鉴定及特点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22):68-69.
[5] 宋光涛.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的法医学鉴定[J].刑事技术,2010, 35(3): 35-37.
[6] 崔晶晶. 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D]. 兰州: 甘肃政法学院,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