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特征

2017-07-13 13:46张峥
资治文摘 2016年9期
关键词:清朝特征

张峥

【摘要】死刑刑罚制度,由于其涉及到人类最基本的生命权,该项制度的本质是十分残酷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在明、清两代该项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完善。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封建专制色彩,直接言词证据的强调等,在形式上减少百姓的抵制情绪,实质上维护自身的统治。

【关键词】清朝;死刑复核;特征

封建统治者素来喜爱为自己的专制统治找到形式上的屏障,而封建法律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利途径,当然的被统治者所采纳,封建法律都往往打着维护百姓利益的幌子,其实质是为了让统治者更顺畅的进行国家管理。在清朝,统治者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以巩固其封建统治,在这一套法律制度当中死刑复核制度在巩固封建统治方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我们当今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对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得中继承以及发扬,因此分析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和合理成分,以便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浓厚的清王朝专制特色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无论是在司法审判还是司法监督都展现出浓厚的专制特色。清朝朝审制度最初的建立要追溯到明朝时期,它主要是复核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清朝独自建立了极具其统治特色的秋审制度,再加之援用明朝的朝审制度,扩大了对死刑案件的处理范围,即斩、绞监候的案件。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最后都要奏请皇帝审批。在司法监督方面,皇帝以下的刑部、三法司等司法机关是皇帝严格控制之下的一些办事机构罢了,尽管他们都不能单独以清政府的名义处理各类事务,但其仍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此专制统治下,只有皇帝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各项权力。在司法监督上,清朝统治者利用刑部这个司法机关来对司法审判实务进行汇题,皇帝总览全国司法审判事务的监督权,以证明审判案件的合法性。

可见,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在皇权专制的背景下得以存续的。清朝死刑复核制度依然是人治下的复核,清朝死刑复核制度虽在形式上达到了历代以来成熟的阶段,从地方到中央集中,最后集中到皇帝的手中,由皇帝掌控生杀大权。但它依旧是封建统治者利用其统治国家、臣民的工具。

二、强调宽严适中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作为一项慎刑制度,反映了封建统治者“人命至重”、“敬天保民”的思想。秉着宽仁之心,复核后很多“可疑”、“可矜”或“应缓”的死刑案件进入缓决,使得很多人命得以保存。但统治者在复核制度执行过程中并非一味讲宽,而是反复强调“中”和“平”。例如,秋审制度作为清朝的一种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统治者十分重视,但其指导思想并非一味宽缓,而是“以宽仁之心去行严格之法”。而根据史料,唐朝早在贞观年问就认识到赦免过频的危害:“将恐愚人常冀侥幸,凡惟欲犯法,不能改过”。乾隆十年秋审,部议改缓为实者三十余案,御史李清芳认为这样“恐非仰体好生之德”,乾隆批驳说他“所见甚属与迂谬,糊涂已极”。清朝统治者在一些一般的死刑案件中,都采取层层复核的方式,一般都会走到秋审的程序,而对于一些谋反、谋叛、大逆等严重的原因而判处死刑的,统治者一般都会判处斩立决,更加的严厉。清朝统治者一再申明秋审应寓宽于严,执法才能平允,宽严适中,才合乎以刑去刑的古意。

三、强调直接言词审理

在清朝,社会经济都有了较好的发展,交通也得更加便利,这样押解犯人到具体的复核机关进行审查变更加便利。尽管死刑复核程序中言词审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但在秋审时需要复核的案件达千件之多,大臣们也无法听死囚的一一辩解,只能按照造册进行书面的审理。当然,我国清朝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直接听囚犯言词的审理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花费人力、财力把犯人直接押解至复核的司法机关处,让直接参与复核的司法官员当面问供;另一种则是复合机关的官员亲赴最初做出案件死刑判决的地方进行审理。譬如派刑部、大理寺官员会同其他相关官员,前往州、县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可见,我国清朝除了一些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直接言词审理的,在各地方进行死刑案件的复核实质时都强调直接言辞审理。对于死刑复核,清王朝还是坚持慎刑思想,所以为了谨慎避免冤假错案,更加还原案件事实,更加强调了直接言词的审理。

四、死刑前多种救济手段并用

死刑案件的犯人在最终被处以死刑时,他们仍可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救济的权力,实现救济的第一种途径为:所有的案犯被判罪或者需要被执行死刑都必须经中央有关机构死刑复奏和皇帝进行死刑复核两次审核。第二种途径仅仅针对于秋后判决的案件而言,被告人在被交付执行死刑之前,还享有广泛的其他救济途径,如向皇帝直诉、申诉以及上诉等。上诉一般是逐级上诉,是指在不满审判结果是向审判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诉告,逐級上诉可以一直到皇帝,原则上不可以越级上诉,而直诉则是一种更为特殊的诉讼方式,即俗称“告御状”,是通过中央的一个专门部门向最高统治者告状的制度。直诉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告状,比如击登闻鼓、邀车驾。很多死刑案件并不是直接判处为立决,除了谋反、谋叛、大逆等严重危害皇权的恶罪之外,它们一般都是可以判以秋后处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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