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 营口航标处
政府采购服务作为现代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举措,已经在企业管理中非常常见,但在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中仍较为少见。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5年1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658号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现阶段,在事业单位主要履行公共服务的大前提下,将部分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岗位进行政府采购服务形式(即劳务外包)进行管理,是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在实施过程中,既控制了事业单位人员冗繁但主营业务人员不足的客观实际,保证有限的人员进行主要业务管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国家经费支出。
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使用编外用工,可以从两个方面节省单位的日常开支。
1.财务成本的支出
在政府采购服务过程中,因选用拥有合格管理人员的企业履约,在招录、培训等相关流程中减少了相应的费用支出,以单位必要的培训费为例,按照培训费300元/次,年均培训10次考虑,50人的用工队伍仅培训费一项将减少支出15万元。
2.人员成本的支出
在使用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使用编外用工的同时,可以有效的减少人员管理的相关费用。如使用额外人员进行编外用工管理,对编外用工业务进行指导等,将本该做好政府服务的相关精力投放到人员管理上,客观上对构建服务型政府带来了不利影响。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可将必要地精力投入到服务管理工作上,大幅度减少了人力成本支出,提高了政府服务的专业性。
1.用工责任风险的降低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如不按照要求执行,将面临处罚的风险。但是选用政府采购服务形式,单位与承包商仅为合同关系,不与劳动者发生直接关系,减少了法律风险。
2.用工安全风险的降低
因外包公司的专业性,在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有效的降低作业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减少因机械故障、工伤等因素带来的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减少经济风险。
在现阶段,尤其是政府采购服务过程中,虽然具有多方面的优势,但是在当前情况下,“一包了之”并非万能要,需要发包事业单位做好多项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1.政府采购服务需要单位做好前期约束
因政府采购服务涉及合适承包商的选择过程,一个具有相应管理资质和良好服务水平是人员外包的关键。这就要求需要外包的政府机构明确外包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内容,确定详细服务项目。同时,需要对外包单位资质及既往管理经验进行审核,人员项目的外包,不仅仅是简单的比较谁中标的价格更低,更是在报价、管理方案、资质水平等方案上进行详细比较,特别是承包单位人员综合素质、可持续性等客观因素,确保不因人为因素造成违约行为的产生。
2.政府采购服务需要单位做好中间管理
政府采购服务不是“一包了之”,过程监督是一个单位日常管理的必备过程,有些单位在外包过程中过分推卸责任,认为外包了本单位便无需承担责任,这就变相的出现了很多“临时工”事件。其实,笔者认为,在整个项目外包过程中,单位承担的是确实不是管理责任,而是现场监督职责,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着对实施质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查看外包单位是否按照最初约定的质量体系流程进行管理,管理过程是否存在违规等现象,是否存在不按合同执行等现象发生。确保政府采购服务实施合理规范。
3.政府采购服务需要单位做好后期监督
在每个合同期满,应由外包单位组织纪检检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事先制定的外包标准进行审核,是否存在不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的现象,对下一年度合同方案进行修正,切实确保主营业务的有序开展。同时应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摸底调查,避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在承包商处发生,使发包方面临风险。
4.政府采购服务需要单位考虑引入竞争
因单位管理辖区范围较广等客观因素,在实际外包过程中,可有计划的引入多家单位进行分段外包,在服务供应商之间形成竞争机制,在管理服务质量和成本控制上都可以进行充分竞争。在客观上也减少了因市场地位不对等,造成服务供应商提出经营成本上升带来的额外追加费用等情况,有效地规避了市场风险。
笔者建议,在政府采购服务的过程中,也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提高履约合同的编制的周密性。以澳大利亚财政部采购指导为例,在工作开展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工作的可持续性,即需要考虑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不能为节约成本破坏环境。作为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更应该将这一主题列入劳务外包的工作指导上。
政府采购服务是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公共服务的供给由政府单中心供给模式转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主体竞争合作的多中心供给模式,以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比较优势,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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