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篮球裁判员的知与行

2017-07-13 08:17刘天成张良祥
运动 2017年6期
关键词:临场判罚气势

刘天成,张良祥

(1.齐齐哈尔市恒昌中学,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2.齐齐哈尔大学体育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简析篮球裁判员的知与行

刘天成1,张良祥2

(1.齐齐哈尔市恒昌中学,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2.齐齐哈尔大学体育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分析篮球裁判员知与行及二者间的辩证关系,提出裁判员要知规则和裁判法、知篮球技战术、知道德、知外语,要行体势、行气势、行理势。

篮球裁判员;知;行;势

裁判员执裁是一门理论与实践艺术,有时,知行合一的裁判能够得到更多的执法机会。特别是在当今篮球商业化、职业化的驱动下、规则的不断演变、攻守双方不断造势与破势、替补球员的呐喊助威、观众掌声与干扰以及赛场内外不和谐因素的影响等,对篮球裁判员知与行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复杂的要求。因此,裁判员能否达到知中有行、行中有知,保持知行完美合一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比赛结果。

1 篮球裁判员的“知”与“行”

“知”和“行”是中国哲学的一对范畴。“知”是指知识、知觉、认识;“行”是指行为、行动。篮球裁判员的“知”与“行”是一种软实力,是文化和素养的积淀,是性情气质由内而外的自然流露,它是从“级别”过渡到“能力”的更深层次的美丽。善用知行合一者如箭在弦上,情势险峻,一发即中。裁判员只有具备强大的“知”与“行”,才能使运动员高超球技和战术组合在公正、客观的条件下得以充分发挥,让运动员在和谐环境中享受比赛的乐趣,从而赢得他们的信任,让他们感到欢乐和幸福,这就是裁判的责任和所为。

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衡量一个人的关键不在于安逸舒适情形下他的表现,而在于面对挑战和争议时他的作为。”篮球裁判员的“知”与“行”是力量和形势。篮球裁判员的“知”与“行”合一能够形成一种气势。这种气势是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通过体势的运用而体现出的优良心理因素的总和。人们可以通过视觉、听觉等感受器官感受到这种由内到外、由里及表的无形力量。这种气势主要体现裁判员在复杂局面临危不乱,气势夺人不畏惧,能够控制并驾驭局势,表现出强大自信心、快速机敏反应力、沉着冷静、坚毅果断的判断力和裁判间默契配合、丰富的临场经验等。优秀裁判员气势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较高认知、风度不凡、威力、自信,在最需要的情况下能够保持冷静和稳定的心态,通晓比赛并观察敏锐、智力聪慧。

2 篮球裁判员的“知”

篮球裁判员的“知”是指裁判员“生命之力”,是裁判员所掌握的知识与见解,可延伸出对赛事的判断与选择和道德观念等意义。当前,篮球裁判员的知呈现一种“专业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知为行,知决定行。

2.1 知规则和裁判法

知篮球规则和裁判法是裁判员进行判罚的理论基础和前提,只有深刻学习篮球规则知识,懂得规则的条款、意图和目的,做到如何诠释规则、掌握执裁的重点要点和比赛管理策略机制,才可能在临场时行出精准恰当的判罚。除深知篮球规则知识外,还需知道关于裁判的力学知识,这是裁判员能出现在最佳位置,作出准确、一致、高质量判罚的必修课。

2.2 知篮球技、战术

知篮球运动的特点、运动规律,熟悉掌握技术要领、战术打法,了解当今世界篮球运动发展的潮流。如果裁判员不了解比赛、比赛的术语、策略和基本原理,那么裁判员的进步会很缓慢。裁判员对篮球技、战术知得越深刻,他的预见能力就越强,反应越快,对各种违例和犯规动作判罚越准确。观念的更新和知识的更新才能使自己的临场判罚“尺度”与当代篮球运动的发展同步,从而有效对运动员瞬间完成的复杂的组合技战术动作做出瞬时直觉的识别和正确的判断。教练和球员才会对你的判罚产生信任。他们越信任你的判罚,就会使你越自信地进行判罚,这样就会产生良性循环。

2.3 知道德

职业道德是指裁判员“逻辑之力”,是指裁判员在执行临场任务时所遵循的规范和准则。裁判员的“逻辑之力”,是指一种理性之力,即有一种以理服人的力量。理之顺逆而决定势之所成,理直才能气壮,合理之势则战无不克。裁判员执法过程中,除了精通规则、裁判法,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即抗干扰、处理、解决突发问题和人为因素的能力外,最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良知,要有良好职业道德、思想品质、价值观。如果裁判员没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受到外界事物的诱惑,面对事实不能秉公执法,不能视公正如生命,失去执法准则和道德良知,便失去理势,就不会威严于赛场。

2.4 知外语

裁判是一个交流的职业,良好的交流能力能够提升你的执裁能力。优秀裁判员知外语方能与场上外籍球员、教练员进行沟通与交流,方能制止和处理外籍球员和教练员的不良行为,排除了许多潜在的来自队员和教练员的抱怨及争辩,从而有效控制比赛场面,维护规则和裁判法的权威性、公证性、合法性。

3 篮球裁判员的“行”

篮球裁判员的“行”可以理解为裁判员在临场执裁中的实践行为与行动,是裁判员内在文化素养与外在表象的完美结合,是一种有助于增进裁判的威严、有助于裁判员判罚的艺术感染力,是球员、教练员和观众所感受到的裁判员公平、公正判罚的潜在能量,是裁判员魅力、把握表现张力的技巧所在。知而不行,是为不知;行而不知,可以致知。行是重点、是关键。虽然每个裁判员可能都行使和遵守着同样的规则与规定,带给球员、教练和观众某种印象,可是每个裁判员带给人们的视觉冲击却不一样。有些裁判员貌似有势,实际上无势,缺乏执行力和征服力。

3.1 行体势

体势指裁判员形体态势的结构之力。“体”在地理上就是“形”,地理上海拔的高低成地势之险缓,“势”的“奇”构成了一种“落差”。奇正成势,“以形传势”就是有了形体,才会有“势”,“势”离不开“体”。篮球裁判员的体势是通过形体、手势、跑动和面部表情等具有表情达意功能的图像性符号系统来传递比赛信息的。裁判员高大、挺拔、匀称、健硕的体态;规范、自然、果断、有力的组合手势;有节奏的优雅、舒展步姿不仅反映裁判员的水平和工作态度,还表现出裁判员应有的刚柔并济之势与权威。这些身势语不仅起着语言交流的辅助作用,同时更蕴含着深刻的文化内涵,均能体现出裁判员气质与风度的高雅与粗俗。通过形与美、力与美相结合而带来张力,即“势”的身势语会增进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及观众的信息交流,直接影响到运动员、教练员及观众对裁判员的认同。增强了比赛的信任感和观赏性,给人以美的视觉享受。

体势是裁判员“行”的前提与基础。篮球裁判员手册指出;“现代篮球比赛不仅要求运动员也要求裁判员要有一流的体育表演。”众所周知,篮球裁判员临场时根据场上队员犯规或违例情况,运用简单身势语及合成身势语和复杂身势语进行传递信息与沟通交流的。裁判员体势是靠“形”“站”“行”来展现势的能量感。扎实的基本功可以给人以震慑,能缓解及解决许多矛盾,会给执裁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培根说:“相貌的美高于色泽的美,而秀雅合适的动作美又高于相貌美,这是美的精华。”

优秀裁判员十分在意自己的“形”,会留出充足的时间整理行头,目的是使自己显得整洁干练,然后气定神闲地走进赛场。在临场时站有站相,行有行相。“站”要气质儒雅、舒展俊美、落落大方。颈部和躯干自然挺直,身体重心放在两脚之间,头正,颈正,背直,胸挺,肩放松。忌讳过于随便,探脖、耸肩、双腿弯曲或不停地颤抖,无精打采地东倒西歪。“行”要协调稳健、轻松敏捷,有节奏感和流动感。走位时大腿带动小腿,身体重心落在前脚掌上,两肩放松下沉,双臂自然摆动。在不同的区域采用不同的移动方法,步子要快、轻、柔。有力量、有节奏运用动、停、转、走等组合移动步法。手势要做到手、头、臂、腰、躯干与脚步等协调配合,刚柔并济,快慢结合,刘勰《文心雕龙·定势》云:“势有刚柔”。避免矫揉造作,哗众取宠。

3.2 行气势

气势是裁判员“行”的保证和关键。气以成势,势以御气,势可见而气不可见,故欲得势必先培养其气。裁判员的才学、心理和技巧是表现气势的内容和形式,是裁判员执裁的核心,不可缺少的养分。前者是差别,后者是联系。

教育家马卡连柯说:“不论你是多么亲切,你的话说得多么动听,态度多么和蔼……假如处处都可以看出你不通业务……那么除了蔑视之外,你永远不配得到什么。” 它道出了学识、才华在执裁中的重要地位。学识越多能将越多的事物和问题联系起来。才学赋予了“势”不可挡的气魄,表达了“势”具有一种不可逆转的力量和功效,传统社会“知识就是力量”,裁判员气势是以博学多才的信息势和知识精深的知识势为其丰富的内涵,并建立在真知灼见基础上,而不是虚张声势,徒具其形的。“腹有诗书气自华”,如裁判员没学深、学透,达到融会贯通,胸中无成竹,便难掩慌张、空虚之势。所以,裁判员只有精通规则、裁判法,有较好的外语水平、通晓篮球技战术知识与方法,具备丰富的知识储藏量,才能按照规则的精神在执裁中表现出如彼如涛,占据优势。才能在规则的框架和裁判法的指导原则下更好地监督队员或教练员违反规则的行为,并对违反规则动作和行为按正确处理程序做出正确、合理、及时的宣判。

3.3 行理势

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以势摆平问题依赖的是理。道德是篮球裁判员软实力的“灵魂”。以高尚的思想品质、良好的道德修养为引导是构建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秉公执法的力量。“公平、公正”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没有道德和理想信念,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就会行不正。裁判员只有具备了高尚的职业道德才能在比赛中秉公执法,正确判断是非,根据比赛实时情况,勇敢、坚强地做出公平公正的判罚,以理势的强势来博弈场内外的干扰与压力。

裁判员道德的形成和发展,非一日之功,需经长期、多方面的培养,积累和锻炼才能奏效。首先,进行正面性和针对性教育。根据裁判道德的各种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内化和转化的正面性教育。其次,进行自我性教育。裁判员深化道德意识,明确自身的位置,加强自我角色意识,谨记自己的使命,树立执法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在金钱和利益面前能够坚持原则、洁身自好、自重自爱、堂堂做人,充分发挥内因的根本作用,不断强化道德行为。外势激励内势。只有这样,在执裁中才能显示出一种人格的力量,在队员、教练员和观众心目中树立起一种威信,发挥出更大的影响力,以理势推动气势,在心理上战胜、征服对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保证比赛有序、公平、精彩、正常地进行。

4 篮球裁判员的“知”“行”辩证关系

篮球裁判员“知”和“行”不是割裂的,也不存在那个先那个后的问题。“知”就是一种探索和学习过程,知有正误之分。正确的认识和理论指导实践,是裁判员执行规则和裁判法的动力和源泉。“行”是来保证裁判员在竞技赛场这个场域他们的位置或改善他们权威,丰富的临场经验是提高裁判员“知”的精髓所在。

当正确地认识指导裁判员临场实践时,裁判员“知”的越多,“行”得就越准,会使比赛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执裁过程中就会遇事沉着、冷静、果断、八面威风、势气逼人,自信如同雄狮,执行力如袋鼠,展示出战胜一切的巨大力量。相反,当错误的认识指导裁判员临场实践时,就会对比赛产生消极的乃至破坏性的作用,使实践失败。级别较低的裁判被聘任的机会少,临场执裁的频度低,现场经验不足,行的就不够准确。在执裁过程中患得患失,缺乏自信,遇事张皇失措,胆小如兔,执行力如龟,很难去克服各种困难。表现为意志薄弱,优柔寡断,犹豫不绝,失掉信任,很难尽到裁判员应有的责任。

5 结 语

篮球裁判员的执法效能是随着知与行变迁而发生变化的动力学过程。如果想成为一名优秀、有魅力的裁判员,想要保持执行效能的恒定发展,必须立足“知”,着力“行”,强化“合”,坚持“一”,只有二者的紧密结合和相互促进,做到知行并进,才能顺势而为、乘势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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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41

A

1674-151X(2017)03-021-03

10.3969/j.issn.1674-151x.2017.06.011

投稿日期:2017-01-15

刘天成(1974—),中学一级,篮球一级裁判员。研究方向:体育教学、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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