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平
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从来都是犬牙交错的关系。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加强和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投放的收紧,一些地方开始通过信托贷款、发行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方式举债融资。地方政府债务依托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越来越隐性化,而影子银行本身就缺乏监管,加之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单体金融机构风险可能引发整个金融系统风险,最终波及地方政府财政安全。因此,分析影子银行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传导的机制,实证分析风险溢出效应,有利于深入剖析地方金融和财政风险的形成机理,并为实务部门及时识别和监测风险提供有效依据。
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aul McCulley(2009)[1]正式将影子银行体系 (Shadow Banking System)定义为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与传统、正规及受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体系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之后,IMF(2008)[2]、 Gennaioli 等 (2011)[3]、 FSB(2011)[4]等都从功能的角度定义了影子银行体系,并就其基本特征、发展历程、未来前景、与金融危机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IMF、BCBS、BIS、FSB等国际组织均提出将影子银行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国外学者对影子银行概念及其监管的研究成为国内学者进行相关问题时研究借鉴的主要方面,但国外鲜有针对中国影子银行问题的专门研究。
美国过度影子银行化的金融创新活动导致了金融危机爆发,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和一小部分国外学者开始加快中国影子银行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影子银行概念从混乱走向清晰。国内学界对我国影子银行界定曾存在长期的争议,易宪容(2009)[5]、 袁增霆 (2011)[6]、 李杨 (2011)[7]、 卢川(2012)[8]、 李若愚 (2013)[9]、 刘煜辉 (2013)[10]从影子银行界定的最窄口径、较窄口径、较宽口径和最宽口径做出过不同研究。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即所谓“影子银行基本法”,首次从官方层面厘清我国影子银行的概念与监管。
其二,关于我国影子银行特征、风险及发展的研究。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的Borst(2014)[11]绘制了中国32个省份的影子银行风险地图。Sharma(2015)[12]指出了中国影子银行风险与“雷曼” 案例的不同。Zhang和Barnett(2014)[13]论述了中国财政脆弱性和地方政府的影子银行风险。国内相关研究首先规范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成因和监管对策,如王浡力 (2013)[1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 (2016)。其次,部分学者基于国外的教训与启示分析我国影子银行问题,如巴曙松(2015)[15]、 李建军和薛莹 (2015)[16]等。最后, 部分学者逐渐深入实证性研究,如王守贞和于明(2013)[17]评估了影子银行系统的总体风险;孙国峰和贾君怡 (2015)[18]用扣除法对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进行测度。
可以看出,以上这些我国影子银行问题的研究均是基于金融风险及其监管的视角而展开的,还缺乏将金融风险作为系统性风险的传导环节进而研究影子银行和债务风险、财政风险之间的关系。
国内外目前能够搜集到的这方面成果尚不多见,散见于民生证券 (2013)[19]、 王永钦 (2013)[20]、 吕健 (2014)[21]。另有招商证券 (2012)[22]、 世界银行(2013)[23]、 穆迪 (2016)[24]指出我国影子银行规模激增 (尤指城投债和基建信托)助力地方举债变化;王梅等 (2013)[25]指出影子银行负债短期化和地方公益投资长期化形成错配风险,使融资方更加倚重融资渠道的畅通度,存在“庞氏风险”。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虽已认识到我国影子银行扩张与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有关,但零散的应用研究还未从二者结合的视角明晰当前影子银行风险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传导路径,并对风险溢出效应做出实证评估,这些方面正是本文力求实现的突破。本文基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影子银行概念的官方界定,具体归纳了我国影子银行与地方政府债务相关联的业务,进而分析影子银行风险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传导的机制并实证分析风险溢出效应。
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微观审慎监管在对抗系统性风险中的无能为力成为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的共识,因此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宏观审慎监管遂成为各经济体金融监管的重要改革。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催生的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更是要求立足于国内银行业的发展现状,践行利于自身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加强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监管中的协同合作机制。
有鉴于此,按协同合作机制中具体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与地方政府债务关联的影子银行业务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受“三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主要包含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如银行理财、信托理财等;第二类,受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监管,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第三类,受到交叉监管,即受到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和银监会监管的城投债业务。
按照上述影子银行业务的分类,这些业务已成为输血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通道,其风险表现具备以下特征。
地方政府举债进行的投资多为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这些项目周期长、回报少,与通过银政信合作模式发行的信托产品和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业务要求短期回报的特点形成了鲜明的期限错配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获得短期借款、偿还前期借款和利息的行为是连续的,所以资金在资产池内是连续滚动的,直到长期投资到期。若到期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出现损失,会造成短期借款无法偿付本息,则流动性风险暴露。流动性风险则是存在存款人可能随时提取存款,而金融机构却不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净负债在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的不断反复中推高了信用创造,形成了高杠杆。在自有资本一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负债规模的增加和方式的创新会形成高杠杆。高杠杆是信用扩张,能以小博大,具有明显顺周期性。当处于资产价格上升期时,债务人在抵补债务本息后还能获利,就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入场,杠杆率水平不断增高,造成资本市场泡沫;在资产价格下降期,债务人出现成倍损失造成资不抵债的后果,会导致投资者丧失信心而迅速赎回资金,加速资产价格下跌。当前地方政府借助影子银行业务融资多以地方土地使用权或收益权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而土地资产价格及其收益极易受到宏观经济运行、市场波动、中央政策调控等因素影响,一旦走跌,会使地方政府面临偿债风险,甚至出现资不抵债,地方政府面临破产的危机。
在新 《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之前,各地均采取成立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以公司为举债融资主体,筹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资金的办法。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大多以土地作为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然后再投入到项目建设中。所投项目多为投资回报周期长、信贷占用额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作为信贷质押品的土地价格波动性难以预期,从而加大了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随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额度的收紧,各平台公司开始转向信托贷款、理财产品等偿还利率更高的融资渠道,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融资平台公司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偿债利息费用高昂,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信用风险增加。
系统性风险是不可分散的,不同于以上各类风险,上述任意一种风险过度积累,出现风险外溢,都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化过程中的资金困难,依托影子银行融资的金融创新活动越来越隐性化,而影子银行本身被监管程度不够或者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加之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互联互通,其结果是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和地方政府财政风险不可避免地要交叉传染,稍不注意即可引发系统性风险。
(1)房地产信托。房地产市场作为载体,通过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连接了影子银行中房地产信托和地方政府债务。在地产价格上行空间中,预期地上建筑规划项目完成会带来土地的升值,所以对土地资产的估值较高,政府会提高土地抵押贷款杠杆比例,投资方承担了较多风险;另外,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会偏高,产品到期时债务人按高息偿付的违约风险增加。相反,地产价格的下跌会导致土地出让收益的减少,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偿付困难,而抵押的土地未来收益将会演变为贷款机构的不良贷款。
(2)政信合作信托。信托公司理财产品中,所占比重较大且受投资者青睐的产品之一就是政信合作信托。这类产品的运作模式是地方政府联合其他资本组织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等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地方政府向其注入土地收益或项目特许经营权,然后SPV作为融资主体向信托公司融资。地方政府间接通过信托公司举借的债务,主要也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表1 政信合作信托与信托实际募集规模
表1统计了2012—2015年历年政信合作信托募集规模和信托产品实际募集规模。根据Wind的数据,2012年仅合肥建信信托发行了一只募集规模4.8亿元的政信合作信托,所有信托产品中有募集金额记录的只有19家。2013年是政信合作信托规模暴增的一年,募集规模高达212.9亿元,同比增长43.4倍。2015年1月1日起新 《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举借债务,明确提出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职能,对通过融资平台开展的政信合作业务造成一定影响。2015年政信合作信托占信托产品总的募集规模的比例降低,达7.01%。2015年政信合作信托实际募集规模191.4亿,与2013年规模不相上下。可见,我国政信合作信托规模庞大,对于信托产品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使得属于影子银行的信托机构成了风险传导载体。
融资租赁业务凭借其融物的优势在地方政府融资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因此与政府有业务关联的融资租赁公司也成了风险传导的直接载体。2016年年初,根据银行业协会统计,我国资产规模超过1 000亿元的金融租赁公司为7家,由银行参股或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仅资本规模大,而且在数量上占据了行业优势,为30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风险传导的载体,连接着地方政府债务,地方基础建设项目中需要的大型设备大多依靠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在2013年的审计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中融资租赁部分约为2 300亿元①国家审计署,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2013年12月30日公告。。地方政府融资租入的设备使用年限长,受到市场利率波动以及技术设备更新影响较大,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或设备更新过快,会使地方政府债务成本增加。另外,融资租赁公司购买重型设备的资金同样是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由影子银行融资而来,资金信用状况堪忧,某一链条出现风险暴露都会使风险迅速传递,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影响地方政府债务信用状况。
银行由于代发理财产品或发售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成了风险传递的载体。银行理财产品是不影响银行资产负债总额的表外业务,不受巴塞尔协议约束,但影响银行当期损益,具有影子银行的风险特征。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池中,地方政府债务占据一定比例,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公共事业。因此,银行作为载体联结了理财产品和地方政府债务,为风险传染搭桥铺路。表2和表3搜集了上市银行全口径理财产品 (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代为推介信托类理财产品、代为募集有限合伙人类理财产品)的发行数据。2014年在有理财产品存续余额记录的9家上市银行中,有5家都在8 000亿元以上规模,工、农、建行的理财产品存续金额能达到万亿规模。2014年在有年度累计销量的6家上市银行的记录中,交行累计销量最高,达15.41万亿规模,除宁波银行外的5家银行,年度累计理财产品销量都在万亿规模以上。由此可见,理财产品规模庞大,其自身风险不容忽视,银行作为风险传递载体的角色,不容小觑。
表2 9家上市银行年度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单位:百万元
表3 6家上市银行年度理财产品累计销量单位:百万元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连接影子银行与地方政府债务最为紧密的一环,一方面,其自身具备投融资中介的性质,属于影子银行机构;另一方面,又充当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融资的角色。因而,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成为影子银行风险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传导的载体。我国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城投债的管理,目前处于剥离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加速转型阶段。地方融资平台未来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中只有项目收益债依然具备一定的政府信用,能够获得地方政府的背书,继续充当风险传导的载体。
依托影子银行向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传导载体,其风险传导路径有以下几种:一是房地产信托通过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土地未来收益,关系到地方政府收入及举债能力,影响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情况。政信合作信托通过信托市场影响到地方政府基础项目融资及偿债能力。二是融资租赁业务自身风险和融资租赁公司信用等级都会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产生影响。三是银行理财产品暗中输血给地方政府债务,如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中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四是城投债风险会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传染给地方政府债务。每种路径又都离不开担保业务的增信服务,所以担保公司的资本风险状况也会影响到其他影子银行风险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图1自上而下描述了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从影子银行体系融资以及信用创造的过程,又自下而上描述了影子银行末端将风险传导到上端地方政府的路径。
图1 影子银行风险传导政府债务风险路径
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形式多样,公开的债务统计数据有限,根据数据的完整性、实用性和代表性,本文选取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央结算公司上公布的数据,根据我国地方政府债 (AAA)的收益率曲线,选取1年到期的收益率整理成收益率时间序列。1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收益率相较超过1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收益率更接近市场价格,相较短于1年期的地方政府债收益率更少受到极端事件的影响,可以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代表。
对于影子银行业务,按照前述对影子银行的分类,选取城投债和具有代表性的证券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以及民间金融机构等影子银行机构来分析影子银行风险。其中,城投债选取上证城投债指数 (简称沪城投债指数H11098)作为代表。该指数样本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债券评级在投资级 (BBB)以上的城投债。证券行业选取上市公司中总市值排名靠前的光大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西南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和长江证券为代表。信托行业选取国内目前仅有的两家整体上市的信托投资公司——安信信托和陕国投。民间金融机构中香溢融通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具有担保、租赁、典当等金融牌照,并经营此类融资业务;渤海金控是国内租赁业龙头,涉及路桥、轨道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融资和经营租赁业务。投资公司代表为鲁信创投、中天城投,主要业务包括担保等投融资业务。多元金融服务公司代表为中国平安、民生控股,包含银行理财、保险、担保、融资租赁等。
本文研究的时间段为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地方政府债务经历了从规模暴增到受到控制的阶段,特别是2015年和2016年影子银行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监管文件密集出台,使得影子银行经历了由规模迅速扩张到受控并相对稳定的时期,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
为了平滑收益率时间序列,对股票价格进行取对数处理。
Pt:股票收盘价或债券收盘指数
Rt:收益率序列
ADF检验的P值接近于0(见表4),拒绝单位根假设,说明收益率序列平稳。
以沪城投债指数为例,说明序列自相关偏相关分析和序列异方差效应检验过程。图2左侧收益率波动性大,右侧波动性变小,说明了收益率具有集聚性。GARCH模型能有效解决金融数据中由于波动率的集聚性造成的异方差问题。
图2 沪城投债指数收益率折线图
图3 具有明显的集聚性。左侧波动较大,右侧波动较小,可能存在ARCH效应。为了更准确检验ARCH效应,证明误差项存在条件异方差,对自回归残差数据进行LM检验 (见表5)。
图3 沪城投债指数日收益率的回归残差图
Eviews统计结果。
表5 沪城投债指数LM检验结果
F统计量为32.329 57,对应的P值为0.000 0,拒绝原假设,说明残差序列存在ARCH效应。用GARCH(1,1)拟合,可以消除条件异方差即ARCH效应的影响。
对上市机构的对数收益率时间序列的均值、峰度、偏度和J-B统计量进行计算,以下为检验式:
偏度:
由表6可知,偏度skewness均不为0,不满足正态分布的对称性。峰度kurtosis K>3处于尖峰态,K=3处于长峰态,K<3处于低峰态。时间序列的峰度均大于标准数值3,具有尖峰厚尾的特征,J-B检验的概率均接近于0,拒绝正态分布的假设,所以在GARCH模型中,各收益率时间序列分布选取具有尖峰厚尾、不对称的student-t分布。
表6 各上市机构对数收益率序列统计性质
续前表
根据上述数据检验结果,选取合适的模型—GARCH族模型。其中 GARCH(1,1)模型是GARCH(p,q)的一种特殊情况,能够消除金融序列常见的异方差性,且具有较好的拟合性,本文选用GARCH(1,1)对收益率序列进行建模。模型由均值方程和方差方程组成。
均值方程:
方差方程:
其中,和表示各金融机构i在t时期进行对数平滑后得到的收益率和方差,μt是残差项,εt是随机扰动项,Prob表示概率,α表示置信水平。A(L)和B(L)在这里取值为1。
CoVaR的公式为:
表示影子银行j的风险损失为VaRj时,地方政府债i可能的最大损失为 CoVaRi,j;q表示置信水平。
Eviews中单位资产VaR的计算公式:
为一步向前预测的均值,为一步向前预测的条件方差,Q(q)为置信水平下的分位数。
Rt表示收益率序列,μt为残差项,εt为扰动项,在这里服从student-t分布。方差方程反映均值方程中残差项的波动情况。
CoVaR模型与VaR模型只是均值方程有些改动。
均值方程:
方差方程仍为式 (7)。
用GARCH模型拟合,可求得CoVaR值。公式为:
若i取值于地方政府债,j取值于影子银行,则表示影子银行风险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溢出程度。
风险溢出值:
ΔCoVaR表示条件风险价值CoVaR与风险价值VaR的差值。
风险溢出比重:
风险溢出比重反映了风险溢出的程度,消除了量纲影响。
以渤海金控残差分布图为例,渤海金控收益率序列作回归时,残差分布符合正态分布,说明模型设定的回归方程有意义。
图4 渤海金控残差分布图
以置信度95%为标准,根据收益率序列用GARCH(1,1)模型求解出各股票和指数的VaR值序列 (%),
如表7所示。
表7 各上市机构VaR值
据实证结果可以看出,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VaR值水平远高于沪城投债指数和地方政府债务。沪城投债指数是以评级在投资级 (BBB)以上的城投债为样本,债券本身风险较小,指数化后收益率波动更趋平稳,所以风险价值水平较低,均值水平在0.22%左右。由VaR均值来看,在95%置信水平下,证券公司 (包括:广发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西南证券、长江证券)的风险价值均值水平在5%~7.5%区间,综合金融类业务 (包括:中国平安、民生控股)在5%~6.5%区间,投资公司 (包括:鲁信创投、中天城投)自身风险价值的均值水平在7.5%左右,民间资本 (包括:渤海金控、香溢融通)自身风险价值的均值区间在6%~7%,信托行业 (包括:安信信托、陕国投)自身风险价值的均值水平在7.4%~8.3%区间。影子银行各行业自身风险价值水平较集中,处于4% ~8.3%区间,风险程度较高。影子银行内在高杠杆和波动性使其容易受到市场冲击,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威胁地方政府债务的安全。
根据求解出的VaR均值,利用GARCH(1,1)模型求解出CoVaR值,继而求出ΔCoVaR、%CoVaR详见表8。
表8 各上市机构CoVaR值ΔCoVaR值及%CoVaR值
综合表7和表8,除城投债以外的影子银行机构VaR值水平均在4%以上,影子银行风险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溢出的平均贡献率 (%CoVaR)在0.11%~0.66%区间。影子银行风险价值虽远高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价值,并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产生了正的溢出效应,但随着近两年来影子银行监管力度的加大,风险溢出效应总体并不很高。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自身险值水平很高,收益率波动相对剧烈,对外溢出风险最高。另外,证券公司设计的各类投资产品和信托理财业务和地方政府债务联系密切,造成后者风险水平对前者风险波动更敏感。投资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水电、交通、能源等,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交叉。投资公司也进行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购买公司债券和城投债,其风险水平无论间接和直接都影响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综合类金融业务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影响处于中等水平,主要关联业务有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担保业务。渤海金控主要业务包含路桥建设、轨道交通、飞机租赁等,我国交通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地方政府债务受到以渤海金控为代表的租赁行业的风险溢出影响较高。随着近几年我国民间资本以公私合作 (PPP)的方式介入地方政府项目,以香溢融通为代表的部分民间资本风险溢出影响也开始显现。城投债因有地方政府信用背书,自身风险较低,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溢出程度也最低。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主体是“一行三会”,特点是互为补充、分工明确,但是现今我国金融发展迅速,金融行业朝着混业经营的方向加速前进,影子银行涉及的机构和业务不单纯分属某一部门管辖,各监管部门各成系统、部门间模式各自为政的方式显得不再合宜,容易导致监管缺位的问题。金融混业经营需要相对统一的监管模式,监管措施需要系统性和层次性的协调。中央政府需要出台整合部门监管义务、统筹金融行业监管工作、降低信息传递成本的政策文件,减少由于监管漏洞产生的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且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体来讲,文件中一方面要具体规定统筹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股票、保险、融资租赁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细则,另一方面也需明确把新型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如此才能有效控制监管套利,且能够有效降低机构和业务风险,防止暴露的风险进一步传播。
要根据影子银行风险传导的路径,进行各业务链条的风险防控措施。一方面中央及各地金融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银政合作银行理财产品、信政合作信托产品、城投债以及融资租赁等,控制杠杆率和规范信用创造次数,压缩信用链条长度,精简链条中牵涉的中介机构,如严格控制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防止雁过拔毛现象造成的地方政府融资成本虚高,缓解地方政府还本付息压力。另一方面各地金融机构,包括国有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等需加强传导链条的监管,需要对风险传导的重要节点进行风险管理。例如,一些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加入了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有意规避微观层面的风险,所以须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在金融产品设计环节,整体杠杆率要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监管和期限转换风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控制信用增级的幅度,避免担保运作影响产品定价的情况出现。
对于高杠杆高风险的影子银行业务,要严格禁止将地方政府作为责任担保,并且要严控地方政府债务资产在产品设计中的资金比例。财政部和各地财政部门需制定和完善地方政府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资产要严格禁止参与影子银行信用创造。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监管中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将地方政府资产列入负面清单。未来,涉及高杠杆风险的私募股权、结构化基金和信托,建议也将地方政府资产列入负面清单。对信托理财、银行理财等产品,都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资产的杠杆率,严控地方政府债务资产的信用风险。各地方政府在盘活地方政府债务存量的同时,也要保障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安全,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与影子银行资金做出清晰划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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