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语冰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 要:作为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密尔在其著作《代议制政府》中详细论述了代议制政府的自身构建问题,对于当前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代议制民主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从密尔代议制民主的优越性,其代议制民主的折衷性,代议制民主的弊端以及代议制民主的基础对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进行探究。
关键词:密尔;代议制;民主
中图分类号:D0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066-03
在政治实践过程中,民主与代议制有着截然不同甚至彼此冲突的历史与理念。“民主”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指由社会中的全体人民对国家进行决策与管理,主要表现以直接民主的形式。而代议制则兴起于中世纪晚期,以一种“在场同时又不在场”的方式试图在现代社会实现公民对国家的管理[1]。随着民主革命的发展,二者奇妙地结合起来。美国的汉密尔顿首次将“代表”与“民主”联系起来,此后,经过麦迪逊、洛克、潘恩等人的研究,使得代议制民主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J.S.密尔是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
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对民主制度的论证也有差异。具体来说,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其一是以权利(rights)为基础论证民主,他们在讨论政府形式时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卢梭是其代表人物;其二则是以功利(utility)为基础论证民主,即以民主制度可能产生的有益后果来论证民主制度的优越性[2]。因此,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提出代议制政府是最理想的政体,代议制民主更能体现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并对代议制民主做了详细讨论。
一、代议制民主的优越性
密尔在介绍其代议制民主理论之前,首先通过对“一个好的专治君主”的反驳阐述了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在他看来,开明的君主专制将会使人们对于好政府的判断产生误解,从而损害民主的推理。
一个好的专制制度的假设是最优秀的人拥有的绝对权力可以保证完善而明智地执行政府义务。然而密尔指出,这样一种贤人政治的极端表现形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这样的君主需要洞察一切,事无巨细地管理国家的全部工作,即使君主可以做到这样,也只是“一个具有超人的精神活力的人管理着精神上消极被动的人民的全部事务”[3]35,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出能力出色并具有公共精神的人民,更是不可能形成人民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而在主权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是自己权利的唯一可靠的保卫者,任何保护他人利益的意图都不会使他们变得更安全,因此密尔认为民主在利益保护上更具优越性。他说:“从事于促进普遍繁荣的个人能力愈大,愈是富于多样性,普遍繁荣就愈达到高度,愈是广泛普及。”即国家的繁荣和强盛从根本上来说依赖于人民大众普遍而积极的政治参与。由于民主制度并不会束缚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愿意接受人民的意见,因此它为人民乐意接受,并且人们愿意使它维持下去。
因此,代议制民主才是理想政府的组织形式。首先,由于直接民主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的社会,而处于现代条件下的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并不具备实施直接民主的条件,因而人们只能选出他们所信任的代表来代替他们行使权利。而且在代议制政府下,每个公民都会被要求事实上参与政府,亲自担任公共职务,公民自身也能由参与公共职务而得到道德上的教育。因此,“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3]52。
然而,他同时也指出并非所有的条件下都适合代议制民主。他认为实行代议制民主要求公民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准,因此人的发展程度越低,就越不适合代议制的政府形式。
二、折衷的代议制民主
事实上,对于密尔的代议制民主理论,学者们是有着极大地争议:密尔是一个民主主义者?还是一个精英主义者?
一方面,密尔似乎是一个民主主义者。首先,密尔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3]40,理想的代议制政府首先是一种体现人民主权的政府,在现代条件下这一理想的政府形式只能是代议制民主。但是,政府应该体现社会上力量的构成情况,使社会中最强大的力量取得统治的权力。而在现代条件下,人民的力量是最强的力量,所以,代议制政府体现了人民主权。
其次,密尔理想的代议制政府是主张大众参与的政府。他主张大众积极参与到政治当中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的安全和发展。人民主权原则虽然保证了主权在人民手中,但也只是间接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只有通过积极参与,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才能更加保证自身安全。在代议制政府之下,“每个公民不仅对该最终的主权的行使有发言权,而且,至少是有时,被要求实际上参加政府,亲自担任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务。”[3]40同时,人们也通过参与政府事务来提高公民自身德行,使他们意识到凡是为了公众利益的事情也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從而提高其公民意识。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精英主义者,他在对代议制政府的构建进行论述时一直坚持一个基本原则:精英为了大众的利益进行统治而不是大众自己统治自己。密尔认为民众的政治能力不足,因而需要精英对民众进行教育或制约。他也认识到民主之中存在着多数专制的危险,为了消除这些缺陷,需要发挥少数受教育的精英作用。
密尔对精英在行政和议会中作用的强调、对选民资格的要求、对议员职责和议会职能的规定都体现了精英统治的原则。他认为在进行议会选举时,“选民应该选择比他们更有智慧的人做他们的代表,并且应该同意按照较高的智慧来统治自己”[3]173。而在对官僚进行考任选拔时,“考试应该是竞争性的,任命的应该是考试成绩最好的人”[3]200,由选拔出来的社会精英组成的官僚集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
在对选民资格的要求上,密尔提出,在给予选举权的时候做一些排除是必要的,例如对于不识字不会做基本算数的人,人们不会想要把选举权给他;对于地球的构造与区分、对历史和制度的初步知识也可以作为要求选民的条件,这就已经把一部分智力水平较低的人排除在了选民之外。除此之外,也要从财产上对选民予以限制,领取教区救济应绝对取消选举资格,议会更是应由那些纳税人选出的代表予以表决,因为“不交税的人,通过他们的投票处置他人的财产,就很有可能造成浪费而不会想到节省”[3]127。可以看出,通过这些筛选所得到的选民具有社会精英的特质。
而在对议员职责和议会职能的规定上,密尔更是认为,虽然议会作为人民选出的代议制机构,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国家事务行使最终的控制权,但这种控制并不是实际去做,也就是说政治参与并不意味着直接参加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密尔对议会的职能做出了诸多的限制,他强调行政部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强调政治管理专业化,强调专家在立法和行政中的作用。
因此,学者们多数支持密尔是一个精英主义者,然而在密尔看来,大众参与与精英统治的冲突并不存在。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之间的“彼此联系”体现在他们都是为“人作为发展的存在的永恒利益”而服务。这其实是密尔功利主义思想的一个典型体现,无论是大众参与还是精英统治,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则都是可取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密尔所宣扬的是一种折衷的代议制民主。
三、代議制民主的弊端
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明确地将代议制政府的缺陷概括为两条:第一,议会中的普遍无知和无能,即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从而表现为政府的盲目无能;第二,有受到与社会普遍利益不同的利益集团影响的危险,即议会可能被特殊的利益集团所控制,实行阶级立法,从而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害。
为了消除代议制政府存在的这些缺陷,就需要发挥少数受教育精英的作用来进行弥补。作为最好的政府组织形式,密尔无法容忍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而牺牲精英的才华。因而,密尔指出“完全普选的好处不能不同时带来比它更大的害处”[3]135。由于议会中的普遍无知无能,首先,密尔反对议会对行政机关事务的干预,在他看来,除了决定内阁总理和少数重要阁员以外,议会不应该试图干预行政人员的任命和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其次,议会也不应该直接参与到具体的立法事务里去,这些立法具体事务应交给少数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而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核通过或否定这些委员会的法案。也就是说代议制议会只需要监督和控制政府,由社会精英参与到行政事务、立法事务当中发挥他们的专业技能。
密尔还认为一旦赋予人民足够的权力之后人民可能会变得蛮横无理,而产生暴政。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一方面他对能够参加选举的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首先,智力水平低的人不具有选举权;其次,没有纳税的人也不允许参加选举。这就使能够参加选举的人的范围大大缩小,从而也能够将多数暴政爆发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密尔提出选举时应采用比例代表制,以人数为单位划分选民,使社会中少数的团体和民族也能够进入到议会当中,从而保证议会构成的多样性,防止某一势力占据绝对优势,使少数选民的意见也能在议会中有所反映。
此外,密尔还提出了复数投票权制度来保证精英的当选,从而有机会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他认为社会精英的人数毕竟只占社会总人数的一小部分,在参与选举的过程中不占优势,所以应该通过给社会精英更多选票的方式来提高他们被选的概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议会当中的人是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人。因此他提出,执行某一高级职务达一段时间以上的人、自由职业者、从事经过严格考试的职业的人、大学毕业生等可以给予两票或两票以上的投票权。
四、代议制民主的基础
密尔将公民教育视为代议制民主的基础。这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代议制民主制度的实现需要通过公民教育来实现,这主要是针对代议制民主制度成立之前的情况而言,当人的普遍发展程度很低的时候并不适合实行代议制;第二是只有通过公民教育才能克服代议制政府的种种弊端,实现和维持一个好的代议制政府,他说:“好政府在其所有的意义上究竟依靠什么原因和条件,我们就发现其中主要的、超越其他一切的是组成作为统治对象的社会的那些人的品质。”因此普及教育必须先于普及选举。为此,密尔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方面,他强调大众参与。因为人民不仅可以通过选举代表表达自己的利益与意见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人民可以通过参与政府事务当中去不断提高自身的德行,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更为有益的是普通公民参加公共职务所得到的道德方面的教育……使他感到自己是公众的一分子,凡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事情也是为了他的利益。没有培养这种公共精神的学校,几乎就不会感到,不处在显赫社会地位的普通人,除了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以外,还对社会负有义务。不会有和公众同一化的无私的感情。”[3]51
另一方面,密尔也十分强调精英特别是少数受教育精英的重要性。首先,议会中的代表享有高度自主性,他们往往能够得到信任并按照他自己的不受拘束的判断以进行公共事务;其次,更重要的是,为保证少数受教育的精英当选,他支持复数投票制度。
作为代议制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密尔对代议制民主制度中议会、政府的职能进行了论述、对选举和投票的规则进行了介绍,甚至涉及代议制民主制度有关的民族问题、殖民地问题都进行了详尽论述,这对于代议制民主理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发展。对于现代社会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代议制民主理论的探索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崔志勇.代议制的基本原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
[2]李强.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的结合——约翰·密尔民主理论述评[J].北京大学学报,1995(12).
[3]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