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苏,傅志平
(1.中国药科大学 体育部,江苏 南京 211198;2.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AA制山地户外运动事故防范机制研究
刘 苏1,傅志平2
(1.中国药科大学 体育部,江苏 南京 211198;2.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为了保障AA制山地户外运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各项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运动中存在的风险,避免各种伤亡事故纠纷,促进我国AA制山地户外运动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安全保障方式的构建、保险机制的开发和完善、公共服务的提供、市场监管措施的实施等角度入手,制定出一套“五位一体”的AA制山地户外运动事故防范机制理论框架,力求做到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相结合,引导、规划我国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发展,服务AA制山地户外运动实践。
AA制;山地户外运动;事故;防范机制;法律制度;安全保障;保险机制;公共服务;市场监管
AA制山地户外运动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因此,我国司法界、体育界、旅游界对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研究不太深入,对其概念和特征更未有定论。“AA”是英文“Algebraic Average”的缩写,意思就是按人头平均分担账单的意思,通常用于饮食聚会及旅游等场合。AA制的付费方式促进了国内户外运动的迅猛发展,随着户外运动的快速普及,这种组织形式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可被质疑的、绝对普适的概念;一种可以被广泛借鉴和使用的范式。因此,笔者结合AA制的含义,尝试对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概念和特征作出界定。AA制山地户外运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不通过任何商业机构或中介组织,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自备装备、自负费用、自担风险的形式临时组织成一个共同体所开展的户外运动,在海拔3 500m以下山区或丘陵进行的运动方式,包括山地运动、峡谷运动、荒漠运动、海岛运动等。这类活动的特点有:费用AA制、活动组织松散、非营利性及探险性等。
自20世纪60年代起,户外运动在欧美国家迅速流行,因为其具有的探险性和健身性特征逐渐开始受到社会时尚人士的推崇。上世纪80年代末,户外运动的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受到我国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喜爱,迅速成为一股新兴的浪潮。尤其随着互联网的大量普及,大众对AA制山地户外运动需求日益高涨,一度出现火爆现象,户外运动网站或论坛逐渐成为了吸纳许多山地户外运动俱乐部和山地户外运动爱好者的重要渠道,从而促进了我国山地户外运动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发展,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在我国第三产业中所占的比重增长将更为迅速,所占国民经济比重将进一步提升。2016年10月由中国登山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指出“到2020年,山地户外运动产业总规模达到4 000亿元,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1]。可见,山地户外运动产业作为一项涉及领域十分广泛的新兴产业,是一组新生的项目群,其涵盖了体育、旅游、教育、健康、时尚等行业。但是由于这项运动是从国外传入,并且时间不长,处于发展成长期,在各方面都不规范,导致了山地户外运动的伤亡事件也随之逐年增加,尤其是AA制山地户外运动。调研发现:在目前主要存在的自发组织、网络组织、俱乐部组织、专业协会组织和赛事训练组织形式中,自发组织的山地户外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最多,占户外运动安全事故案例总数的60%以上。根据山地户外运动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现,目前普及率较高的山地户外运动项目是登山和穿越,但是其也是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项目。如南宁骆某“7.9案”、“北京灵山夏子案”、“4.3强驴拉练活动”等,在这些案例中,都发生了参与者受到人身损害的不幸事件。2014年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事故调查研究小组的统计数据表明:自2001至2014年,我国户外运动事故频发,在中国大陆的登山活动中共有386人身亡及失踪,14年间身亡及失踪人数翻了17.5倍。虽然以上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参与者本身的原因,也有监管、救援、保险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主要还是防范措施的缺失。
鉴于此,为了保障山地户外运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效率,降低运动中存在的风险,避免各种伤亡事故纠纷,促进我国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本文从AA制山地户外运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安全保障方式的构建等角度入手,力求做到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相结合,以期制定出一套“五位一体”的AA制山地户外运动事故的防范机制理论框架,以此引导规划我国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发展,服务AA制山地户外运动实践。
AA制山地户外运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参与者、家庭、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从 AA制山地户外运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安全保障方式的构建、保险机制的开发和完善、公共服务的提供、市场监管措施的实施等方面入手,提出一套完善的“五位一体”的AA制山地户外运动事故的防范机制(图1),可以有效地控制和应对 AA制山地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快速促进我国 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普及和健康发展。
图1 AA制山地户外运动事故防范机制的构建
3.1 完善AA制山地户外运动法律制度
我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一套由政策法规、标准、条例、规章制度四个要素构成,涵盖预警、控制、装备、保险、救援以及特殊的救济方式等方面在内的系统的户外运动政策体系,作为保障和管理户外运动的依据,来指导和规范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其中尤其应制定明确的条款详细规定AA制山地户外运动内容。目前, 已经颁布和印发的户外运动政策法规主要有国家体育总局登山管理中心和中国登山协会所制定的全国性的宏观政策法规, 还有地方体育局及协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及规章等(见表1)。
伴随“健康中国”战略的逐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互联网+”、智慧旅游、大数据等理念与工具的广泛应用,公众体育需求的个性化、层次化、体验化的加强,山地户外运动取得了快速发展,我国户外运动爱好者已达1.3亿,户外用品市场规模已达180亿元,我国山地户外运动产业总体实力、产业覆盖面、社会参与度、市场认可度均得到较大的提升。首先,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登山协会是我国户外运动最高管理机构,尚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性较强的、更加细化的山地户外运动安全政策法规体系,明确规定有关山地户外运动产业税费、价格、土地政策、保险服务、救援体系和产业统计等政策。目前我国急需出台《户外运动法》、《户外运动安全法》、《户外运动救援法》、《户外运动参与者管理条例》、《户外运动装备质量标准》、《登山运动管理条例》 等与户外运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后续修改中应加入有关危险性较大的山地户外运动项目的规定, 对登山和有关高危险性AA制山地户外运动项目实行行政许可和备案制,以实现对事故的监管和防范。
表1 宏观、微观的户外运动政策法规
政策名称制定方颁布日期《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委1991《攀岩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中国登山协会1998《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3《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技术等级标准》中国登山协会2003《户外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登山协会2004《四川省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协会2006《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登山协会2011《高山向导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登山协会2012《攀岩攀冰运动管理办法》中国登山协会2012《洛阳市户外运动管理办法》洛阳市登山协会2012《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登山协会2013《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资质认证标准》中国登山协会2013《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中国登山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2016
3.2 构建 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安全保障机制
3.2.1 建立AA制山地户外运动出行信息登记制度
根据实际调研发现,我国山地户外运动爱好者往往通过网络论坛自发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运动项目,基本上处于一种相对无序的发展状态。其中除少数登山协会所属俱乐部有备案外,许多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并没有出行信息的登记备案,其活动路线缺少行政审批,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成为困扰山地户外运动管理的一大难题。为此,首先,笔者认为无论是户外运动俱乐部,还是户外运动组织者在组织山地户外运动时,无论营利与否,都需要到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办理一些登记备案手续,并经过登山协会的批准,出行的具体信息应当进行备案存档,同时指导参与者根据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来选择合适的山地户外运动项目。第二,政府应出台政策和文件对山地户外运动网站以及其策划组织的活动等进行监管,要求实名制网站注册,并填写个人的真实信息。同时,对于网站及其论坛策划组织的各山地户外活动方案进行风险评级,并对出行活动方案在山地户外运动信息系统记录下详细的出行信息,否则有关部门将对网站进行关闭。最后,中国登山管理中心应着手建立起全国性的山地户外运动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借助网络平台与各地户外运动管理中心实现资源共享。
3.2.2 实行山地户外运动目的地准入制度
我国AA制山地户外运动爱好者往往通过网络来选择旅游线路和地点,这些地点和线路大多数是常人很少去过的地方,且潜在的风险无从知晓。笔者认为为了提前预防这些风险、消除这些隐患,管理部门应对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目的地进行分类和监管。首先,各地风景区应划分山地户外运动活动的准入区域和禁入区域;其次,提供完备的预警提示,制定山地户外运动预警指示牌;最后,各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登山协会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对户外运动经常出入的热门地区和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分类定级,明确该区域或线路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或资深领队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专业咨询服务,才能进入指定的地点和路线。
3.3 构建AA制山地户外运动公共服务方式
3.3.1 完善山地户外运动救援制度
据统计,山地户外运动事故多发生在户外运动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救援主体参差不齐,救援效率较低,尚未形成专业化、常规化的救援队伍。为此,首先应积极完善AA制山地户外运动救援制度。各省市体育管理部门、登山协会和旅游管理等部门应对山地户外运动易于开展地段的基本地理地貌、地图信息以及危险路段进行分级标注,形成户外运动的预警等级制度,并利用全国各大户外运动网站等新媒体向外部及时发布,让山地户外运动参与者提前作出出行准备。其次,建立专门性的救援组织和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的积极力量来组建专业的救援机构和组织,定期对救援队员进行培训,设立严格和全面的管理制度,确保救援组织的专门化和常规化;没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适当拨付一定的经费鼓励和扶持山地户外运动爱好者自发组织救援组织,对救援机构的运营给予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救援队伍应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在山地户外运动事故发生后应由专职人员对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提高救援效率,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还能确保救援组织的专门化和常规化。
3.3.2 加强山地户外运动安全教育及培训体系
山地户外运动不同于一般的体育活动,它是一项技巧性和风险性很高的活动,为了避免山地户外运动事故的发生,中国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有必要加强山地户外运动安全教育及培训体系。此体系可以确保相关培训人员在活动前,及时有效地掌握山地户外运动的安全科学知识、组织和管理能力、户外运动技术、求生技能等,可以做到将风险防患于未然;对山地户外运动的参与者进行一些户外运动技术、危机处理、自我求生和技能培训。此培训及教育体系对山地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或领队教练等要求更为严格,应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
3.4 建立AA制山地户外运动市场监管措施
3.4.1 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
为了降低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风险,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保障其运作的规范性和操作的安全性,应对高危性山地项目制定更严格的行业标准。此类高危性的AA制山地户外运动,对参与者的体能状况、户外经验、心理因素、对风险的应急处理能力等要求各不相同,同时,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合同的约束,一旦发生意外,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这些体育项目的人身安全,虽然国家相关各部门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在《全民健身条例》中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缺乏统一的、完善的直接针对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的法律、法规。为此,国家体育总局登山管理中心应针对山地户外运动的特点制定更加细化的行业标准,逐步制定、完善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急需配套的单行法规、文件和政策来引导和规范山地户外运动积极健康地发展。
3.4.2 完善资质认证体系
目前,正式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已达600多家,其飞速的发展也带来了较大的安全保障问题。民间山地户外运动组织的无序性、自发性,使得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规范和管理难度较大。为了引导和规范AA制山地户外运动健康发展,国家体育总局登山管理中心以及地方登山管理协会应当从山地户外运动俱乐部、活动组织者、活动参与者、指导员等方面完善资质认证。
3.5 完善和开发AA制山地户外运动保险机制
AA制山地户外运动的性质决定其风险程度较高,运动损害的潜在可能性较大,损失的严重性较强。山地户外运动保险机制的开发和健全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直到2006年我国保险业界才针对山地户外运动的风险特征首次推出了“登山户外运动专项保险”,该保险产品涵盖的项目包括高山探险、拓展、攀岩等各类山地户外运动项目,以及像冲浪、定向越野、漂流等相关的体育运动项目。该专项保险将各种登山户外运动按照不同的风险水平进行了5级风险分类。但是,此保险的对象有明确的限制,仅限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并颁发资质的户外运动俱乐部及其注册会员,而普通的山地户外运动参与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2009年12月底,中体保险经纪公司正式与大众保险公司联合研发“天涯行”登山户外专项保险,但是其保险难以满足中国户外运动迅速发展的需求。为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积极主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拓展山地户外运动意外伤亡保险市场,完善相关的意外保险产品,积极开发安全救援保险,满足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同时,针对普通山地户外运动参与者设立各种各级户外运动险;为山地户外运动组织者设立领队责任险;山地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或发起者应积极督促参与者主动参加意外伤亡保险。保险公司应与中国登山协会、各地市登山协会以及各地的救援机构协作开发新的安全救援保险,目的是投保参与者处于山地户外运动的险情中时,能得到救援机构实施的紧急救援服务,费用全部由投保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支付的一种保险形式。总之,体育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保险、金融、法律等领域的合作,对山地户外运动风险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估,积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AA制山地户外运动保险体系。
[1] 中国登山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EB/OL].[2016-11-08].http://www.cmasports.sport.org.cn/sshd/xhgg/514721.html.
[2] 俞谢亮,肖攀.我国户外运动安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17):241-242.
[3] 王梓旭.辽阳市户外运动行业风险调研报告[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Precaution Mechanism of Mountain Outdoor Sport of Dutch Treatment
LIU Su1, FU Zhiping2
(1.Sport Dept., Sport Dept., China Phamaceutical Univ.,Nanjing 211198, China; 2. Nanjing Industr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Inst., Nanjing 210046, China)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outdoor mountain sport industry of Dutch treatment,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decrease the risks, avoid injuries and conflict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ountain outdoor sport of Dutch treatment, the paper proposes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recaution mechanism of mountain outdoor sport of Dutch treatment in order to guide and pla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untain outdoor sport of Dutch treatment in China.
Dutch treatment; mountain outdoor sport; accident; precaution mechanism;regulation system;safety guarantee;insurance system;public service;market monitoring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管理中心项目(CMA2015-B-A07),2016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苏教师[2016]15号)。
刘苏(1979-),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体育产业、体育法学。
傅志平(1982-),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
G895
A
1672-268X(2017)03-0032-04
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