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属性与完善

2017-07-06 19:13邹思平
中国商论 2017年21期
关键词:社会公平商品交易经济学

邹思平

摘 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后悔权是实现社会公平重要的方式,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的延伸,是解决消费者权益纷争的一种有效的预防机制,在商品交易市场中,能够规范买卖双方的行为。然而,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并颁布两年多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如消费者后悔权内容比较模糊、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经济学 消费者后悔权 商品交易 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F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7(c)-140-02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 购物已经成为当下人们消费的一种主流方式。网络购物不需要消费者和经营者面对面沟通交流,而是店家在网络上展示商品图片介绍、文字说明以及其他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等。消费者无法辨别商品的真伪以及适用性,一些网络卖家为了个人利益,经常出现卖家盗用其他店铺的图片,出售假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后悔权作为消费者法定权益之一,主要保护网络购物中的广大消费者,平衡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消费者后悔权的内涵与属性

消费者后悔权指的是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购买商品以后,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对完好商品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还给经营者的一种权利,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消费者在行使这一项权利时,不需要经过商家同意,只需要买家愿意则可发生实质法律关系,商家要尽力配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等行为。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消费者后悔权属于经济法范畴内的消费者权利,其目的就是要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这与经济法立法理念相同。经济法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以国家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的秩序。按照司法自治原则,消费者不可能以“不合适”“不满意”“无理由”等方式单方面解除合同。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立法,主要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弱势全体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法律本身赋予其后悔权。其次,民法的出发点是形式平等,而经济法的出发点则是实质平等,也就是从现实主体不平等地位进行分析。在此就可以得出消费者后悔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经济法对特定消费者的一项保护法规。我国有单独的经济法体系,能够单独接纳消费者后悔权,所以将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属性作为经济法立法进行考虑。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国家对市场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虚拟环境下购物消费权益,确保网络经济良性发展。网络购物和面对面购物消费不同,在实体店消费者能够真实触摸或者感受商品,对商品的价值、属性、特性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但是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主要通过店家的描述,消费者无法直观的感受到商品,所以在购物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判、错买。

2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实施遇到的问题

消费者后悔权亦可称之为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指消費者在消费合同建立以后,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权利。消费者后悔权在国外也称之为无因退货或者冷静期制度。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源地是英国,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租赁买卖法》中规定了买房可在4日内自由的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或者租赁合同,这是消费者后悔权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随后,德国的《上门交易撤回法》中也规定了在一定领域和时间内消费者享有后悔权。但是这些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对消费者后悔权的权限、时间范围等作出有效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范围。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

2.1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内容比较模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电话、电视、网络等购物方式,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方式没有说明是否其他购物方式也可以享有消费者后悔权。这样导致后悔权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后悔权制度的实施条件不是很明确。但是现实生活中,网络购物不少卖家早已开始实施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但是它要求消费者所退换货必须完好无损。可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退换货的完好程度没有详细的规定,退换货完好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出现轻微破损,但是不影响使用是否也可以算做完整?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而实际过程中,像衣服、鞋子、手提包等商品,试穿或试用并不会影响产品质量。但是很多商家以消费者拆封为由,拒绝退换货。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退换货的邮费由谁承担,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2.2 消费者滥用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的制定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消费者却存在滥用后悔权制度。一些消费者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利用法律的空子,恶意退换货,伤害了商家的利益。网络上商家通过后悔权制度恶意打击和排挤竞争对手。他们伪装成为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然后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恶意退换货,并在评价系统中恶意中伤对方,严重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这些行为都背离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目的。针对这样的现象,目前国家还没有建立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制度,在保证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要确保商家的利益。比如针对网络上恶意中伤同行的行为,法律是否要给予一定的惩处,以免这种行为进一步的泛滥。

2.3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内容比较简单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只针对网络、电话、电视购物,对其他方式交易行为的后悔权制度没有做出明确说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远距离购物,实体经营是否也要考虑到后悔权制度。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不同种类的商品交易做出法治规定,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不同商品不同行业的交易方式不同,那么后悔权也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和说明。

3 基于经济法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制度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伸,是法律对消费者虚拟购物环境下信息不对称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但是鉴于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实践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3.1 完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相关条款

当前消费者后悔权对相关内容的描述还比较模糊,一些商家打法律的擦边球,利用法律漏洞,不贯彻实施消费者保护法相关制度。因此,需要对消费者保护权益办法进一步完善,从法律上明确消费者后悔权实施的具体内容,消费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适合消费者后悔权,都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明确消费者行使消费者后悔权的具体条件。比如消费者在退换货的时候,商品的完好程度,退换货的日期。目前淘宝上很多店家实施七天无理由换货,有的则实施十五天无理由退换货。由于退换货的相关标准没有统一,所以容易增加购物纠纷。近年来,网络购物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归根结底就是当下我国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等相关交易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只有法律中明确消费者实施后悔权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才能确保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3.2 提升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用

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的信用度直接决定了消费者后悔权实施效果。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都是主体,如果买方不讲诚信,那么则会出现滥用消费者后悔权的现象;如果卖家不讲诚信,利用法律漏洞,拒绝履行消费者后悔权的要求,那么就会增加网络购物纠纷。所以,国家需要建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体系。将一些恶意运用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行为记录在个人或者店铺信用档案,通过实名档案评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这样可以约束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行为,避免滥用消费者后悔权。

3.3 建立消费者后悔权的保障机制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经济法中,消费者重要的一项权利。法律在实践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不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些消费者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滥用消费者后悔权,严重危害了网络交易市场环境,对卖家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国家还应该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完善《商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其他经济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为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营保驾护航。并对一些恶意运用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为作出有效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3.4 扩大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西方很多国家将消费者后悔权范围扩大到大额商品交易市场中。因此,我国大额商品交易列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以房地产市场为例,与房地产商相比,消费者普遍处于劣势,再加上如今很多房地产销售都是在房屋建设之前,房屋质量以及具体建设质量如何,消费者了解的信息比较有限,双方交易市场中,消费者处于绝对劣势。因此,很多房地产商进行虚假宣传将房子售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房地产合同纠纷问题频繁出现,就是佐证。因此,国家将进一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大到房屋买卖等方面。同时,由于房地产买卖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所以对其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应该做出明确规定。

4 结语

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国家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然而这一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明确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才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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