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闹,家长到校将一方打伤,责任如何划分?

2017-07-06 15:10王立杰
河南教育·职成教 2017年6期
关键词:侵权人王某责任

王立杰

案例回放:

杜某是某职校二年级学生,一天下午放学时,父亲到学校接他回家,见他情绪不好,一再追问,杜某说同班同学王某打他。于是杜某父亲带着杜某到班里找王某,走到教室门口时,恰逢同学王某出来,杜某父亲一把抓住王某的衣服说:“你凭什么打我的儿子?”王某极力挣脱,杜某父亲打了王某一个耳光。这时,王某的班主任从教室走出,看到此情景,便上前制止,杜某父亲则说:“他打我儿子时你怎么不管?”班主任气愤地说道:“你打吧,一切后果你负责。”便转身回办公室了。

之后杜某父亲又打了王某几个耳光,并将其打倒在地。班主任在办公室坐了一会儿又去找来校长,校长同班主任一同来到出事地点,看到王某一边哭一边擦鼻血,杜某和其父亲已不在现场。王某的家长到校接王某,听班主任说明情况后,便带王某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王某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王某的家长将杜某的父亲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事故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

首先,杜某的父亲是本案的侵权人。杜某的父亲在得知杜某被同学王某欺负后,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维護自己的权益,而他却将王某大打一顿,以暴制暴,显然具有明显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王某有过错在先,但从现有证据看不出杜某受伤,有可能他们仅是打闹。对于王某受到的伤害,杜某的父亲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的班主任发现本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虽出面制止,但方法不当,没有有效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班主任的行为又属执行职务不当的情形,因此学校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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