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2017-07-05 09:18唐潮
智富时代 2017年6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

唐潮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 201701)

【摘 要】2016年1月的快播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近一年的案件审理中,网络民意对司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在查阅较多文献的基础上,从对网络民意的形成引入“药家鑫事件”中民意如何发挥,进而探讨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并结合 “快播案”分析司法机构的应对措施,总结建议,提出可行改进。

【关键词】群体归属;司法独立;身份意识;信任缺失

一、网络民意的形成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民意发展

1、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始于1997年,“互联网2.0时代”带来的不仅仅是超六亿网民,还有各类社交媒体的井喷式发展,从曙光BBS论坛开始,至如今微博、微信、QQ等千万级人数平台并存,各自交叉形成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

2、互联网的特色

互联网如何使得社会中的陌生人在虚拟空间中相识、互动呢?笔者经过文献查阅,归纳出如下几点优势:首先,互联网具有匿名性,尽管实名认证制度在普及,但是该实名相对的是“用户—服务商”,而不是“用户—用户”,任何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昵称”发表言论,;其次,获取信息成本低廉,过去需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介,而互联网的普及,即时新闻触手可及,获取成本降低;再者,互联网具有信息容量无限性的特点i,其以通用协议连接全球网络,信息范围突破理论边际;最后,互联网保证了信息及时性和原生性,人人都可以利用智能手机将记录下的内容在第一时间发送到社交媒体去,这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报道手段,避免了对新闻的加工。

3、网络民意的形成

前文中,我们讲述网络的发展带来社交媒体的繁荣,具备了匿名性、开放性、原生性和及时性的特点,成为了各种声音、智慧与观念的集合。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ii

而另一方面,今日民众表达诉求的途径仍窄,互联网作为最为有效的途径,网民通过社交平台产生大量舆论,在衍生效应的作用下,不同观点意见在维护相似利益过程中,汇聚并放大为民意。

(二)社会学视角下的民意剖析

1、传统文化下的民意

封建社会“士农工商”等级划分使得“身份意识”成为中国传统意识之一,而新中国成立后实施“单位制”,形成了新的身份意识。当众多网民看待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可避免的在不同声音中寻求身份认同,以“身份”划分“敌我”,如此判断是非会导致理性的削弱。iii

2、社会认同理论下的民意

在社会认同理论中,人们组成群体是源于共同的“价值和情感意义”,人类的自尊和自我强化是我们寻求社会认同的动力iv。当我们寻求到能够产生思想共鸣的群体时,会主动融入其中,接受相似观点,不断强化已有的判断,尽管可能存在偏失,但人们却可以此说服自己并非异类。若有相左的观点威胁该群体,必然会引发人们对群体认同的危机,此时偏见伴随着敏感,排斥也会时有发生。

那么这种共同的价值划分标准是什么?有学者认为贫富差距拉大,决定了人们总是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各自在社会位置中的群体等级或类属v。笔者认为,贫富差距是重要因素之一,“身份意识”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不平等的社会现实下,人们才会关注自我所处的社会阶级及该阶级可能带来的利益,进而主动融入具有相同利益的群体并对其维护,排斥一切反对该群体的行为。

(三)网络民意的特征

首先,网络民意是自下而上的,与网民社会构成相关,其中接受過大专及以上教育者不及30%,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足10%,可见其主体为社会中下层,决定了网络民意主要是来自社会中下阶层的“诉求”;

其次,网络民意多为非专业感性认识,结合上文可知多数网民受教育程度有限,对专业领域理解不深,多从自身感受出发。以法律为例,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多为自我的、非专业的感性认识vi;

再者,网络民意具有道德批判性,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使得具有朴素正义观的民众面对社会热点事件时难以客观、理性,更多依赖于公序良俗;

最后,网络民意具有实效性,这是由信息获取及时性和社交媒体发达所决定的。

二、“药家鑫事件”中的民意诉求

(一)事件简析

药家鑫为音乐学院学生,在校期间开车撞人并将受害者砍死,后在逃逸过程中被群众抓获,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由于药某行为过于恶劣及媒体引导性解读,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愤慨,形成民意浪潮,影响司法审理,在药某伏法后,引发了网民的反思。

(二)民意在此案中的表现

笔者通过研究相关报道,发现药家鑫案中民意是随着案件的进展不断变化,大致可以分为:关注期、议论期和反思期。

首先,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各类事件频发,媒体在其中起着催化剂的作用,将部分事件催化为热点事件。本案中,《华商报》、《扬子晚报》等媒体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报道,并指出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的阅读量。

随后,《西安晚报》发表标题为《不像富二代 平时很乖》的文章,引起了人们对药某家庭背景的关注。人们对群体天然具有的归属感,使得民众不自觉地挖掘当事人的背景,以背景判定弱势方并给予舆论支持。随着事件的发酵,感性压倒理性,民众给药某贴上标签,从“富二代”到“军二代”。此时,人们了解的已不是真相,而是经过无数次渲染和脑补后臆想出来的宣泄对象。

而药某的支持者和相关法院却昏招不断,如《药家鑫的蜕变:用弹钢琴的手杀人》一文因为过于“美化”药某,引发民众反感,而西安市中院发放意见表的行为在曝光后也引发了对司法独立的争议vii。

最终药某被判处死刑,人们在狂欢之后开始反思,理性的声音开始回归,质疑之前“杀药”言论是否正确,是否被媒体误导,更有对教育模式产生质疑。

总体而言,民意在此案中表现出“非理性—理性”的变化,民众对案件的了解多为被动接受媒体的报道,少有主动探索者。那些迟来的理性就如同迟来的正义一般,发挥着很小的作用。

(三)暴露出的问题

可以说,药家鑫案没有赢家,民众的诉求在此案中表现的更像是一场发泄与狂欢。反映出了如下问题:

第一,民众知法者甚少,这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依法治国”的口号喊了很多年,“送法下乡”也进行了很久,但或许就如同冯象教授所言,我们的普法教育并不成功,过于教条与机械。具体到本案中,有网友提出“死刑分立即执行还有缓期二年执行,请说清楚,别打擦边球!!”,这是对刑罚体系不了解的体现。

第二,媒体工作者缺乏责任,本次事件中多次出现吸引人眼球的标题和内容,尤其是对其家庭情况的描述中,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为提升点击率,将药某描述为一个非富即贵者,营造出有权有势者欺压弱势群体的形象,缺乏应有的实事求是态度。

第三,感性占据主流,在本案中,理性声音逐渐被掩盖,如心理学家李玫瑾从心理学角度做出的分析,被认为是无耻的、辩解的,甚至出现不少辱骂的声音。

第四,司法受到民意的干扰,尽管该案最后的判决与当事人的罪过相当,但从法院审理过程中发放意见表等行为可见,现阶段司法受到民意的影响,这也是司法缺乏独立的表现。

(四)反思

药家鑫案能够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是“社会安全感”缺失的表现,体现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担忧和对社会生存环境的忧虑,都是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而老百姓不懂法、不信法,即和普法工作不足相关,更反映出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公众对司法充斥着质疑与不满。

媒体报道中反复出现的不实内容和夸张标题,和新闻媒介放大舆论的功效脱不开干系,因为它不仅能够传播意见,而且还能再现意见的声势、渲染舆论的力量viii。人们依赖媒体,但媒体报道的不公却使得新的担忧产生:网络并不能确保公众所了解信息的真实性ix。

三、“民意”下的司法压力与应对

(一)民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首先,民意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其次,这种监督具有法律传统,古人云:“民为邦本,本固君宁”,可见民意自古就引起统治阶级的重视。抗日时期马锡五秉持着“依靠群众来审判”的原则,使其审判方式成为一代经典。受法律传统的影响,今日中国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难以忽视民众的呼声。

再者,个案推进法治。这是由著名公益律师杨学林先生提出,如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巨大的舆论,推动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体现了民意对司法产生实际影响,尤其是推动法律的改进完善。

在实际操作中,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中主要通过言论表达、在线直播、网络投票、理论分析等手段体现,但若一旦走向非理性,可能会出现人肉搜索、无理谩骂、随意诋毁等低劣的手段,影响恶劣。

(二)司法面对民意的尴尬

法治的不完善、传统的影响、强势群体的恣意妄为等多因素的结合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刑讯逼供、专权弄法、庇护罪犯等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法院权威缺失、司法公信降低、法官缺乏信任的现状x。

前文中可看出,民意可能影响司法审理,司法机关仍可能受到外界影响,当民意转变为“民愤”形成群体性事件时,就会上升至政治高度,来自外界的指示使其放不开手脚。而民意本身表现出的感性,对法治本身缺乏顾忌。可以说,民意不是法律和权威,但可能是偏激和错误的xi。

内外因素的结合下,民意对司法表现得越来越随意与无理,司法的公信力将进一步下降。

(三)司法机关的应对

面对如此之多的问题,司法机关也做出调整,以期挽回法律的尊严。第一,遵守法律底线,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干预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那么法律的权威将不复存在xii。第二,加大司法公开,注意到新媒体的作用,利用网站、微博等媒介公开政务,直播庭审,同时也是一个很好的普法途径。第三,合理听取民意,既不能全盘接受,也不能不闻不理,吸纳其中合理合法的内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融洽。

四、“快播案“中的进步

(一)“快播案”的发展

所谓“快播案”,指的是2016年1月7日至8日,北京海定区法院对涉嫌传播淫秽视频盈利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CEO王欣及其公司其他主管人员进行开庭审理。

此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重视,一是“快播案”本身涉及技术是否有罪的判断,二是该案网络直播,吸引了主流媒体、社交媒体和民众的注意。

(二)对庭审直播的解析

1、直播范围广、手段丰富

由于“快播案”自身的话题性,吸引了民众和媒体的共同关注。海淀区法院不但通过其官方微博文字直播,还通过视频直播表现庭审的过程,并允许别的媒体转载报道,比如视频网站哔哩哔哩直播时观看人数一度达到30万,表现出民众对此的关注。

2、公诉人水平较低带来争议

在直播中,可以明显看出,在准备充足的辩护方面前,代表国家的公诉方却多次犯下低级错误,表现出非专业、准备不足的缺点,引起民众的争议与批评。尽管在庭审形式上做出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公职人员自身的素質培养还是路漫漫,需要法院反思与改进。

3、围观者变得理性起来

相比“药家鑫事件”中民众喊打喊杀的非理性行为,民众在围观此次庭审时表现的更加理智,非专业性、偏激的言论变少了,人们开始关注案件审理过程,如程序正义合法、证据有效性、道德、辩护技巧等xiii。

媒体在此次庭审中也表现得相对中立,能够冷静、客观分析本案的媒体人多了,当然仍然存在部分偏激的新闻评论和少数娱乐化的情形,比如从快播案引出的乐视和乐事薯片之间的争论。

理智的人多了,意味着懂的责任与义务、懂得法律的人多了,人们不再是凭着一腔热血,而是本着尊重法律、尊重知识、重视理性、期待未来的态度来看待社会热点事件。可想而知,当民意主体变得理智和尊重法律时,民意也会变得有理有据,民意诉求方可与司法寻求平衡,形成良性发展,司法也能重拾公信。

五、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发展展望

(一)学者建议汇总

我们处在一个民意与司法寻找平衡点的时代,良好的提议或许可以给法治进步提供灵感。在对文献分析中,笔者提炼出数点建议:首先,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公开不仅限于政务和庭审,还需要审判、执行信息公开,推广庭审网络直播;其次,健全沟通机制,不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收集民意,还需要在立法环节吸收民意,真正做到人民主权;再者,建立高素质司法公职人员队伍,提升法律素养,恪守法律底线,坚守司法独立;最后,革新法治宣传,当前普法工作进行的并不好,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宪法》按斤卖的情形,需要普法宣传工作者反思。普法需要通俗易懂,让民众知法、懂法。

(二)法治教育展望

有权利意识不等于掌握了法律知识xiv,这可以很好的解释为什么民意在面对法律时会表现出偏激甚至无理。法治教育具有重要性,当其作为义务教育的内容时,教学内容应该通俗易懂,而不能满篇专业词汇,适当的案例分析可以有助于民众理解法治。

笔者认为,不仅民众需要法治教育,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需要展开法治教育,树立法律意识,唯有一切依法行事方能实现“依法治国”。

(三)媒体的职业道德

前文列举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媒体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理应客观、实事求是的媒体并沒有保持自身应有的态度,而偏向性和不实报道在收获关注度的同时,伤害的确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损害自身的公信力。

笔者认为媒体应该明确新闻的真实性和中立性,不可在报道中掺加诱导性内容,公正、中立、实时才是媒体应有的态度和底线,应谨记自己身份,不应随意充当“无冕之王”,也不应随便使用媒体这一“公器”引导舆论,干涉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媒体审判xv。

六、总结

中国的法治,正处于一个变革时代,网络民意的出现与成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民众的主人翁意识觉醒,都是值得可喜可贺的,但不可否认,社会矛盾激烈、利益冲突频繁、普法工作漫长都是“法治”这条路上的阻碍,用冯象先生在《政法笔记》中一句话收尾:“这是一个历史的机遇,因而也是一代学人和批判者肩头的重任”。

【参考文献】

[1]王昊.互联网2.0背景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J].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1(3):169-173.

[2]史元昭.基于社会认同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研究[D]. 重庆大学, 2011.

[3]冷东红.基于社会责任理论谈敏感事件的媒体报道——由“快播案”谈起[J].新闻研究导刊:学术探讨,2016(06).

[4]华丹阳.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J]. 法制与社会, 2013(2):122-124.

[5]纪萌.论网络民意的形成及其对司法的影响[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2):74-76.

[6]刘怀丕.论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D]. 兰州大学, 2012.

[7]李海峰.论微博围观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D]. 广东财经大学, 2013.

[8]范晓梅.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研究[D]. 山东大学, 2013.

[9]李喆.浅谈网络民意对司法活动的影响[J]. 科教导刊旬刊, 2011(11):151-153.

[10]王岩,赵纵洋.深圳快播案的解读与思考[J]. 电子知识产权, 2014(8).

[11]毛宇健.网络传媒对司法的影响及应对[J]. 天府新论, 2012(6):88-92.

[12]张红斌.药家鑫事件与公众仇富心理探析[J]. 祖国, 2014(14).

[13]白龙文.用法治方式读懂“快播案”[J].中国广播,2016(03).

注释:

i刘怀丕. 论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D]. 兰州大学, 2012.

ii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iii李海峰. 论微博围观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D]. 广东财经大学, 2013.

iv史元昭. 基于社会认同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研究[D]. 重庆大学, 2011.

v史元昭. 基于社会认同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研究[D]. 重庆大学, 2011.

vi华丹阳. 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J]. 法制与社会, 2013(2):122-124.

vii王昊. 互联网2.0背景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J].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11(3):169-173.

viii史元昭. 基于社会认同视野下的网络舆论研究[D]. 重庆大学, 2011.

ix刘怀丕. 论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D]. 兰州大学, 2012.

x李海峰. 论微博围观环境下司法公正的实现[D]. 广东财经大学, 2013.

xi华丹阳. 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J]. 法制与社会, 2013(2):122-124.

xii华丹阳. 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J]. 法制与社会, 2013(2):122-124.

xiii冷东红. 基于社会责任理论谈敏感事件的媒体报道——由“快播案”谈起[J].新闻研究导刊:学术探讨,2016(06).

xiv纪萌. 论网络民意的形成及其对司法的影响[J].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2):74-76.

xv冷东红. 基于社会责任理论谈敏感事件的媒体报道——由“快播案”谈起[J].新闻研究导刊:学术探讨,2016(06).

猜你喜欢
司法独立
司法审判与媒体监督的界限如何明晰
如何让司法公正落到实处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司法改革的困境及破解之道
决定日本司法独立的刺杀案
浅议公众舆论与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