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预防思维应对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把纳税违法拦截在移交公安机关之前

2017-07-01 23:04法人彭飞
法人 2017年6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惩戒税务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以预防思维应对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把纳税违法拦截在移交公安机关之前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杉杉

“一定要事前做好规划和筹划,不要等到事后争议,发生刑事风险再行动就晚了。虽然也有一定的救济空间,但是很多方法已经错过了,要开展事先的税收筹划,这个很重要!”

5月21日,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协办、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之首届全国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向现场来自检察院、法院的一线司法实务工作者和律师、学者、企业代表说道。

“我们要怎么预防?就是要搞好税务筹划。”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郭朝辉也表示,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把纳税违法拦截在移交公安机关之前,移交之前是行政处罚,移交之后就是刑事处罚了。

避免转化成刑事犯罪

“企业涉税违法行为与税收征管犯罪之间,是一个必要非充分的关系。就是说,涉税违法,不一定涉税犯罪。但企业在处理涉税犯罪的时候,却要注意到前置程序。”论坛上,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李杉杉检察官就此分享了一个现实案例。

2014年,嫌疑人林某在自营科技公司成立之初,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为合作方提供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尚属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林某通过网络找到厦门某公司,购买了上述发票,并以票面价格7.5%的费用支付给厦门的出票公司。案发后,林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公司补缴增值税款3万多元,同时对虚开发票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李杉杉检察官指出,上述案件依据的法律明细一共有十大项,分别是,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22条的规定,第四《发票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第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第63条和第32条的规定,第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补征税款的公告》,第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第十就是《刑法》。“前九条都跟刑法没有关系,但是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少一条都不行。”

“企业在涉税犯罪前,一定会先收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警告,如果这个时候没有提高警惕,下一步就会可能转为刑事犯罪案件。”李杉杉检察官强调。

现实涉税刑事案例中,经常出现税务机关来找企业交税的时候,企业不理不睬,等到税务机关把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找上门时,他们才积极出面协商,问能不能交了钱把案子退回税务机关。

“这是不可能的事情。税务机关移交的时候已经说清楚了,这个涉嫌税务犯罪,不可能让公安机关再把这个案子退回税务机关做行政处罚。”郭朝辉律师有着10多年公安经侦工作,办理过不少涉税刑事案件,他提醒企业,“一般来讲,对行政机关、社会机关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很难说不构成的,也很难说不接受、不立案的。所以我们一定要绷紧这根弦,如果税务机关找上门来说你逃税,你必须要全力配合,必须要把税交清,不然后面还有滞纳金的问题、罚款的问题。”

谨防税务违法的联合惩戒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建设的推进,税务违法综合治理的法律手段也在提高。”本次论坛上,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总法律顾问杜鹃指出,过去,税务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更像单兵作战,承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等行政法律后果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就算到此为止了。但2014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惩戒机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2014年12月,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等21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进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采取18项联合惩戒措施。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部委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扩大,从18项联合措施扩大到了20多项,参与部门从21个增加到了34个。

“联合惩戒措施改变了过去获取税务信息的孤岛单兵作战状态,是我国税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能力现代化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杜鹃认为,今后,税收失信者付出的将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还有企业名誉、个人信誉乃至商业机遇。

杜鹃进一步解释,对于税务失信企业,公安部门可以限制相关责任人员出境,工商部门会限制相关责任人员担任企业高管,限制他继续注册其他公司,银行金融部门会对其融资信贷做出限制,采取削减授信额度,对信贷审批手续审查更为严格等措施。此外,财政部门也会限制当事人取得一些政府性资金的支持,限制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

“当然,联合惩戒机制也有救济途径。”杜鹃补充道,当纳税人已经意识到了违法事实,能够自觉结清税款,税务机关就可以撤回惩戒,其他部门也会取消对他的限制。

做好税务风险的内部防控

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李杉杉检察官总结,企业税务风险防控中,一定要有预防思维,严格做好税务风险的内部防控工作。具体包含五方面:

第一点是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环境。企业应该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增强每个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长期建立起来。对于较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和岗位,较小的企业和一般纳税部门不管有没有单独设立税务岗位,都应该明确税务管理职责和岗位权限。

第二点就是税务风险的评估。企业应该审查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预判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尤其是企业内部发生重大变化时,更应该进行专项的税务评估。2017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个《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9月1日正式实行,企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点是实施控制活动。企业应该合理控制税务管理的流程和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对日常的经营业务中的税务风险要合理地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应对的控制措施。企业应该有一个紧急预案,遇到一定突发情况时,要有一个及时处理方案。

第四点是信息和沟通。企业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企业相关内外部信息,并借助信息技术,促使企业以恰当的方式在企业各个阶层之间进行有效的传递。

第五点是监督和改进。税务管理部门应该定期对企业税务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和审核。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部门,对自身也要进行审查。

“以上五方面不是孤立的,它为企业税务风险的内部评估有效运行提供了信息保证,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税务的效率和效果。监督的目的是持续改进,监督与风险的评估、控制活动的行使、信息沟通的传递相互作用,形成税务风险的动态管理,从而才能合理完成税务风险的合理规避。”李杉杉检察官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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