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监管再出新招

2017-11-25 18:16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7年6期
关键词:纳税税务账户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反避税监管再出新招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在全球化反逃避税的浪潮下,我国无论是针对离岸公司还是个人的海外资产转移的监控力度,均在逐步加强和完善

根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7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7月1日之后,拥有各种海外账户的中国富人的金融资产,将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如果是中国护照持有者,或者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将对中国税务机关是透明的,其全球收入都将依法给中国纳税。

在全球化征税时代的到来已不可避免,《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更进一步制度的健全落实,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不断地加入。

全球征税终将到来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或CRS),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中研普华研究员郭宗毅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此外,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这也意味着全球征税时代的到来。”郭宗毅强调,中国版CRS,一是明确了从长远来看,“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二是明确了中国将与尽可能多的国家(地区)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虽然各国情况复杂,但国际社会打击偷逃税的意愿和决心是毋庸置疑的。

跨境资金转移监管需更大力度

关于目前国外非本地居民逃避税的具体情形,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熊智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描述道,很多国外非本地居民,如比较大型的跨国公司、连锁企业雇员等,采用的逃避纳税方法并不是单一的,通常都是采取一系列的关联手段实现逃避税的目的。

他进一步举例如销售额或者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向在其他国家的分公司提供高息贷款等。还有一种被频繁使用的手段叫“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指的是大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

比如,目前大部分国家在专利转让收入方面会给予企业优惠,因此有些高科技行业跨国公司可以利用本身的优势,在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以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在郭宗毅看来,本次《办法》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从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应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要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开立了账户,2017年7月1日之后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时,大部分情况下无须进行税收居民身份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来确认。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根据留存资料确认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极少数不能确认的需要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

郭宗毅表示,在全球反洗钱的浪潮下,跨境的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跨境经济活动时,尤其在已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与金融机构打交道时,都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税收居民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

需更完整制度支持

“此次《管理办法》全称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说明其重要内容是针对金融机构所做的尽职调查的。尽职调查是一项比较全面而细致的工作,因此办法实施后,会加大金融机构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熊智对《法人》记者说,为执行《办法》,金融机构要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后续,相关部门还将制定配套的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规定,明确报送渠道、格式和相关技术规范,以便于金融机构将通过尽职调查收集的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

“这些工作都是需要人力和时间的,也许一开始实施时会比较困难。”熊智建议道,居民纳税人不必过于担心,毕竟他们不是该《办法》监管的主体。

首先,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其次,信息互换不代表加重征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与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最后,在信息互换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资产配置,要注册海外金融账户的,可以通过开展合法的税务筹划,以尽可能降低税负。比如,对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则差异很大,如公司相比较于个人,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税收弹性空间。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应该是公司管理、运营、发展策略的组成部分,而不是逃避应缴税务的手段。

郭宗毅同时建议道,对已经获得绿卡的高净值人群而言,通过合理规划自己在中国和永居国的居住时间,或完成国籍转换,就可以不被认定为中国的纳税居民,在居住国开设的金融账户,也不会被交换给中国的税务机构。

此外,多元投资购置海外地产亦是可行之道。CRS主要关注的是海外金融资产,包括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带现金价值的保单、证券公司的股票、信托架构下的信托受益权或投资公司的股权等。根据CRS规定,对2017年1月1日之前的账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上的,需要穿透;100万美元以上的,要详细尽调。而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房产、珠宝首饰、字画古董、飞机游艇等并不在此之列。

“完成非CRS参与国资产配置CRS虽然是建立在美国FATCA条款的基础上,但值得注意的是,包括美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未加入CRS。”郭宗毅表示,全球金融机构要向美国税务机关报送疑似美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但美国暂时不跟其他国家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在全球局势变化、人民币贬值、美联储加息的背景下,美国EB-5投资移民、美国房产仍将是资本追逐的热点,并将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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