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执行官,是美国人在上世纪60年代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创新时的产物,其特点是将原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权过渡到经营层手中。CEO与总经理虽然形式上都是企业的“一把手”,但CEO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股东权益代言人,即CEO常常是作为董事会成员出现的,总经理则不一定是董事会成员。从此种意义上来说,CEO代表着企业并对经营负根本责任。作为CEO,其权威比时下的总经理们更绝对,但其又不过多介入企业具体事务,故CEO就如同将董事长和总经理各一半的职能合二为一了。目前,我国的许多国有企业的决策层,由于经常受到上级主管或来自四面八方的权力牵制,其决策的效能便会打去许多的折扣,这也是时下许多国有企业存在的决策层重叠、角色冲突和内耗问题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的原因所在。因此,深圳市政府出台的将CEO移植到国企的举措,对于在国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切实提高企业决策和运营效率,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如今许多国有企业,由于其或多或少受到以往旧体制的影响,面对市场上风云变幻,其决策的速度和执行的力度,都亟待提高和增强,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尤其是一些传统的“董事会决策、经理层执行”等旧的公司体制,由于其决策迟缓而又执行乏力,很有可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坐失良机。再加上一些企業业务拓展迅速,内部信息交换频繁,原有的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就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障碍,从而使决策成本大幅度增加。这种状况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国企的经理层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的提高。要改善这种状况,首先就必须让经理人拥有更多和更大的自主决策权力,并使其为自己的决策奋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此,将CEO移植至国企,便显得势在必行了。深圳市政府能适应这种潮流,大胆改革创新,并在有条件的国企试行CEO制度,着实不失为一项既明智而又果敢的全新举措。它势必会为提高国企的决策和运营效率,增强国企的市场竞争力,创造出诸多方便条件和有利因素。
表现卓越的CEO应该是企业第一号的思想领袖,他应该具有总揽全局的实力,胸中装有雄心勃勃的远景设想。但在CEO体制下,能否建立起适合CEO体制的董事会治理机制和结构才是问题的关键。深圳市政府承诺对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的,上级产权单位不再直接委派总经理,而是改为采取市场选聘的方式,由董事会聘任,也有利于国企的董事会选出合适的CEO人选。不过,时下在我国,作为“舶来品”的CEO仍还是个新鲜事物,故而操作起来既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更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选择和聘任适合自己企业的CEO,并逐步建立起适合CEO体制的董事会治理机制和结构,为国企参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奠定下折实的基础。
国企改革没有制度创新,增强国企活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而将CEO移植国企的举措,便是一项上佳的制度创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