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语嫣
安徽农业大学
摘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逐年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金融形式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继而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现状 问题 对策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安徽省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机理研究”(SK2015A335)
一、我国民间借贷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一份报告估算,截至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高达5万亿元,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 7500亿元,年利率平均为36.2%,约有 166 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约为 45 万元。
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种类也在不断增加,主要有: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网络借贷、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
(二)民间借贷形势日益复杂
民间借贷的形势在近些年来越来越多样化,不仅有传统的熟人之间集资借钱,还有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中介,放贷方式也花样颇多,比如合会,合作性小额信贷,农民资金互助组等。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上信贷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出,比如人人贷,人人聚财等网络借贷平台。这些新兴的民间金融方式因为没有以往的经验作为参考导致此处金融监管存在漏洞,使得传统的金融秩序遭到了挑战,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间借贷的复杂形势。
随着民间借贷的不斷发展,资金来源也逐步多元化,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一般多是亲戚朋友的存款,现在已经扩展到陌生人之间的融资。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也都参与其中。市场公开资料显示,有64家上市公司放出170亿的高利贷,高额的利息回报使上市公司也进入了民间借贷市场并且有着迅速蔓延的形势。
我国民间借贷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过去一般只把钱用于集资盖房经营等,现在还延续到买房购车,婚丧嫁娶等许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范围的应用使得民间借贷在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一旦某处资金链断裂,人们的生活将会受到极大影响。
(三)民间借贷的资金多流向高利润的虚拟经济
民间借贷资金本应用于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但实际上却是大量流向房地产、股市等高利润高风险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根据蓝皮书所称,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民间借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比率的降低势必会带来违约风险的增大。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缺失
自金融体制改革以来,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脱离,新成立的银监会也没有明确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这使得民间金融的监管落在政府头上。但是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也颇为混乱,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管,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易导致两种情况,一是政府无法对民间借贷实行事前管理与事中监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些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一旦违约多年存款化为泡影,而政府又只能事后审判,这就很容易引发其不满情绪,带来不稳定因素。二来就是监管体制的缺乏导致民间借贷市场上高利泛滥,比如安徽某装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且无东西抵押,无法向银行借款,于是采取了民间借贷的方式,借债7000多万并许以每月3分到4分的利息,结果借款到期时因为本金加上利息已经太高而该公司老板觉得自己无力偿还,无奈之下服毒自杀。根据调查显示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涨至月息5分到6分,换算成年息达60%至72%,个别甚至上升到110%。而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仅为6.65%,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将近银行贷款利率的17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由此可知,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已经远远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高收益必然带来高风险,民间借贷的过高利率必然会造成中小型企业资金筹措成本增加,边际收益减小,经营风险增大,从而导致还款压力变大, 违约风险增大。而且由于民间借贷的众多资金来自银行,在这种高利的情况下资金链非常不稳定,一旦资金链断裂,将可能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连锁反应,进而转嫁给银行,严重者甚至会影响某地金融稳定。
(二)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而言民间借贷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就会导致两个弊端,一是对于很多人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并没有什么区别,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特征与民间借贷极为相似而且这些诈骗行为又多是打着投资建厂生产加工一类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旗号,再加上高额的利息承诺,很多人就会信以为真,把自己积攒了多年的积蓄一把投入,殊不知已然遭遇到了金融诈骗。
第二个弊端就是民间借贷的中介问题,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民间借贷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自由性,所以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中介管理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也没有具体资本金的要求,而民间借贷中介的活动更是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不复利,不四倍,不集资”三点就行。这就给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带来了很大的可乘之机。比如一部分中介机构会把从放款人那里得到资金随意借给其他借款人,尽管会告知放款人资金的流向,但因为借款信息实际是由中介公司掌握并提供,所以放款人所了解信息具有一定局限性;而且由于放款人和借款人彼此不认识,也没有放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就会造成借贷双方和中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中介打着平台之名,行私募之实。而且由于民间借贷中介从业人员的资质技术国家没有要求,平时的营运管理也没有有效的跟踪检查,就会导致中介机构各自为政,缺少诚信,诸如在借贷合同生效前先从借贷人处收取中介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约定数额提供借款、不向借贷人明确说明其所扣款项的用途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搅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借贷双方的利益。endprint
(三)投资者个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次贷危机以来,股市收益不定,许多股民纷纷退出股市,在盈利思想的驱动下,越来越多人把目标瞄准了民间借贷这样一种收益高而且风险也不是很大的投资,再加上有些放贷人通过放贷获取了巨额报酬,参与者便将此视为增加财富的手段而往往忽视了风险。许多人脑子一热就同意放款或者作为担保人帮助别人取得借款,既没有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也没有取得一定的担保物作为抵押,更有甚者甚至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这样一旦出现问题,放款人不仅没有利息回报还有可能赔进去本金
三、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解决对策
为了促进民间借贷合理合法发展,完善我国信贷体系,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针对我国现在民间借贷市场所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深化体制改革
进一步消除行业进入壁垒,放宽民间资金可投资范围;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将国家政策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引导民間金融向具有市场前景的行业发展,严格禁止民间投资进入高污染高能耗领域。
(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与金融监管体制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所无法满足的融资需求,极大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以我国应该从法律上确定民间借贷的地位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中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其次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存在形式与运作模式,为民间借贷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最后还要规范民间借贷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资金流向,避免出现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减少纠纷。推广民间借贷的公证、担保和抵押制度,加强资金风险控制,降低民间借贷的违约和争议风险。
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就是政府要密切关注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资本金充足率,借贷主体,利率水平等,在地方各级设立明确的民间借贷交易管理机构,规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的民间金融组织均需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改善现行民间金融管理混乱的状况,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借贷行为,保证民间金融秩序。
(三)严格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与预警机制
根据我国经济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应确定当地民间金融机构的最低准入资本金,在经济发达地区允许大型民间金融机构兼并、收购其他小型金融机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民间金融机构成立小型社区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等服务。同时还要明确民间金融机构准许进入的范围,比如贷款、代理收付款等,禁止民间金融机构从事私募、发行银行卡、发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衍生工具。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及时淘汰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机构。各级地方政府管理机构应与被监管机构一起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并在日常监管中对达不到要求标准的民间金融机构提出预警要求及时整改,无法或不及时整改的金融机构则责令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被及时淘汰,市场资源可以更多的分配给优质金融机构,整个民间金融市场的经营运作效率都会得到提高。
(四)政府加强引导,投资者要做到理性投资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舆论导向,来加强人们的投资风险意识,比如开办定期讲座,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等。而投资者在投资前也应核实资金的真实用途,做到借贷合法,谨防打着民间借贷旗号的非法集资,同时也应注意考察借贷人资信状况与还款能力,不能随意放款,更不能随意为他人作担保。投资者理性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稳定民间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伟.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N].中国青年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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