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制度改革

2017-06-21 00:37马欣怡
理论观察 2017年5期
关键词:保障措施

马欣怡

摘 要:全球化的资本制度改革,促进我国资本制度不断完善。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平衡多方利益,首先应该明晰资本制度改革的优缺点。只有正确认识资本制度的本质,才能提高公司法改革的适应性,使得中国资本制度更加灵活,更加具有效益性。在观念与制度的不断创新中,笔者将在下文对中国资本制度改革作出论述。

关键词:资本制度;债权人主导;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5 — 0055 — 0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公司结构、模式等的发展速度已经在全世界名列前茅,公司法为了适应这种急速的商事变迁,改革势不可挡。我国1993年公司法已经历经四次修订,最新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生效。资本制度的模式,直接决定一国的公司法是否现代化,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增加公司效益。本文中,笔者将对资本制度的概念、发展过程、改革现状以及保障措施做出论述。

一、资本制度的概念

首先,公司资本对于不同立场有不同的定义。公司资本从经济概念来看,是指由股东出资,用于公司发展和经营的物质基础。对于公司法法律概念来说,主要是指股东为了获得公司股东身份,获取公司价值而支付的个人财产。广义的公司资本既包括股权资本,也包括债权资本。狭义的公司资本是指股东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总额。公司股权资本化,对其合法正当取得的各类资产都享有物权。

二、资本制度的模式分析

由于地域、经济、文化等各种差异,公司资本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具体形态也十分的不同。

(一)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资本确定制,是指公司成立以股东全部认缴的资本总额必须明确登记在章程中为要件的资本制度。。这种模式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建立之初适用,大陆法系制定法具有最高权威,法律比较稳定,而且公司资本总额记录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确定明确的数字,不论增加还是减少均有全部股东做出决定,以此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增强股东对公司资本的信任。但是在经济急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每一笔资金的变动都需要所有的股東进行开会讨论,一是要召集分散各地的股东比较困难,二是等召集股东开会直至全部股东做出一致决定,公司的最佳商业时机也会错过,所以法定资本制已经不符合今天公司资本的定位,需要改革。

(二)灵活务实的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以股东认足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为要件的资本制度。这种资本制度的优点在于便于公司的设立,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对经济决策的效率要求。其特点在于以“追求效率与回应实践”为主导,以“放松管制且相信市场”为理念,将“赋权型规则为主导”。但是由于资本变化的速度与不确定的来源,很容易被欺诈,弱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三)富有生命力的折衷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各种公司资本制度优点的有机结合。它吸收了两大资本制度的优点,既顺应了由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安定观念向生产基金相适应的效率观念、信息观念的转变,又克服了单纯的授权资本制度使相对人面临的过大风险的弊端,代表着现代公司法改革方向,具有较强的生命力〔1〕。

三、资本制度改革的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于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公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消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内容包括:一、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二、注册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登记条件〔2〕。这次的改革对于公司制度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联系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以下方面仍然是需要高度关注的。

(一)单纯强调资本的担保功能

为了保证债权人对公司的充分信任,公司的资本总额总是确定的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强化了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实际上,债权人购买一个公司的股份,不仅仅是想要确保这份投资的安全,而是更加希望为公司股份所支出的价值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发挥剩余价值,产生更大的价值,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公司的投资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公司收益。因此,只是片面强调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而弱化公司资本的融资功能,会导致只注重安全而失去效益,公司也没有太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二)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1.政府过强干预公司管理

我国公司法在设立之初,虽然是私发性质,但是由于国情需要,为了提高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更多的公法在产生作用。国家强制公司设立门槛、认股机制的安排、出资回购股份等,最新的公司法改革虽然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注册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登记条件,但是在公司资本的其他方面还是严格把控。政府主导下的公司经营,违背了公司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也不利于激发股东的积极性和顺应市场发展的规律。

2.侧重保护一方利益而导致利益失衡

公司法制度不断改革,但对于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三方利益平衡仍存在着不足。公司股东会权利较大,而董事会的权利不足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定资本制事先规定的预防机制也不能够打破权利僵局。资本机制没有合理的限制,侧重保护一方利益而导致的利益失衡已经相当严重。

3.债权人获得公司交易信息困难

公司法资本制度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改革,公司成立的文件大大减少。债权人作为第三方,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有通过资产评估才能确定的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与资本实情。债权人做为投资方为收取利益,必须在了解情况的条件下才能做出决定。而债权人的知情权受到损害,债权人因此放弃此次交易,减少了市场的运作机会,造成交易信心下降。

(三)皮包公司产生的信任问题

公司法改革废除最低资本注册制度,公司设立门槛大大降低,一元就可以开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等等规定可能造成股东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以上都反应出一个问题:市场交易安全失去保障。市场经济活动中,效益与安全同为重要,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存在,将会丧失对市场信用的信心。

(四)其余部门法更新速度较慢

法律是一门各个部门法集中应用的学科,部门法之间对立统一,公司发的改革速度与经济发展速度相一致,时间紧迫,其他部门法的修订还在日程中。这种部门法之间的不一致会导致社会成员的误解,做出错误的行为。

四、资本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弱化担保功能,强化融资功能

在全球化经济的潮流中,大陆法系所提倡的法定资本制已经不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资本也不只是承担着担保功能,反而更加强调宽松的公司管制能够吸引资本的增加,激活资本运转的动力,提高国家的竞争力。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促使欧美很多国家修改本国的经济资本模式,资本的融资功能上线刻不容缓。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能够在原有的模式下,吸取别的国家的优秀经验,可以更加发挥资本的兴利价值。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对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议案的判决。其主要特征是:(1)公司具有独立人格;(2)只针对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否认;(3)为了保护债权人;(4)只有当正当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在个案中适用。

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只是利用有限责任不履行出资义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否属于烦人人格否认制度规范值得商榷。因此可以得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或者适用空间明显小于实际发生的情况。基于以上思考,笔者认为,可以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比如可以增加公司法人人格适用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转移财产;(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设立新的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逃税和洗钱等〔3〕。

2.监管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

面对激烈的竞争,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需要高速的运营,在此之中又要平衡债权人与公司,公司股东的利益。从公司法设立之初,国家作为主体管理和指导市场的变化,但是经济体制改变,政府也应当从主导地位转变为市场主导地位,从管制到治理服务,从直接干预到间接促进,才能让公司独立、自主的真正参与到市场的运作中,才能真正的产生自己的价值。

(三)完善信息制度

现行的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息经济,只有掌握住高效的信息,才能顺应时代的变迁。完善公司资本信息制度,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利益不受损害,如果公司资本信息完善,债权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侵犯,债权人应当自负其责。完善资本信息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对于公司的资本信息了解较少。完善资本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可以建立一种信息查询系统,这种系统面向全国,保障信息之间的交互融合。企业要如实的将实际股本缴纳情况做出报告,实现“工商部门登记认缴资本,企业如实披露实缴资本”目的,在实践中坚持诚信原則。为使交易成本和高效获取市场消息成比例,实收资本一旦进行变更,企业资本公示系统信息也一定要同步更新要,做到公司向信用系统提交“股东实缴资本”最新信息时候,工商登记机构也有“变更登记”备案〔4〕。

2.会计师审计制度

在资本信息披露制度中,信息虚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需引入会计师审计制度。会计师的职责是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上,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审计,协助债权人发现公司股东、高管、监事的非法不当行为,帮助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防止会计师与被审计公司串通损害他方利益,《公司法》规定了会计师失信的损害赔偿责任〔5〕。

3.年度报告制度

年度报告制度是年末公司对自己的经营状况,信用资质通过年报的公示系统向社会整体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进行查询,建立一种保护权人利益的公司内部的信用体系。目前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制度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职能部门设立专门委员会来监督,由审计委员会审查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告。非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制度学习上司公司的的经验,逐步在实践中完善对年度报告的监督,本文认为应当着重强调外部监督。在公司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制度之后,还应建立抽查制度对公司提交的年度报告精心抽查,也建立黑名单制度进行相关惩戒。建立完善企业的数据库检索系统,使债权人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到的企业注册资本和相关信誉记录。〔6〕

(四)改革节奏与其他部门法改革相适应

法律作为应用型学科应与其他部门法相互呼应。因此在公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应当注意改革的路径与节奏。不仅要考虑实际商事发展的状况,也要依照法定程序改革,并且与其他的部门法相一致。只有这样,法律体系才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法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才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冯果.公司法要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94-97.

〔2〕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柯芳枝.公司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2.

〔4〕刘睿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实务疑难解决方案略论〔J〕.文史博览(理论),2015,(11):66-67.

〔5〕郭俊.论我国公司授权资本制与债权人私法保护〔J〕.中外企业家,2016,(11):9-10.

〔6〕陈岭黎.公司资本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02):134-137.

〔责任编辑: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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