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敏 张有亮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大学生网络借贷的法律审视与安全阀机制研究
赵佳敏 张有亮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P2P大学生网络借贷迅速发展,大学生开始利用网络借贷平台满足自己日常消费需求。大学生网络借贷给大学生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引发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大学生网络借贷投资人、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大学生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大学生网络借贷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大学生的借款违约以及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相继出现。安全阀机制是一种社会安全机制,在大学生网络借贷中建立安全阀能有效缓解大学生网络借贷主体之间的冲突关系,更好的促进和保障大学生网络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大学生网络借贷;法律审视;安全阀机制
2008年中国发生金融危机,我国为了应对此次金融风暴,银行开始实施压缩信贷市场等一系列措施,个人和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此时新兴产业的P2P网络借贷开始迅速发展。2009年国家叫停了针对大学生的信用卡业务,创业大潮开始发展这块还没有成熟的市场,网络小额贷款这一方式在大学生中已经十分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利用网络借贷平台满足日常消费需求,如购买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形形色色的贷款广告不仅侵占了大学的公告栏,还贴到了宿舍楼一楼的窗户旁、入口处,甚至如厕之时都举目可见。但是大学生网络借贷也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关于大学生网络借贷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已成为金融市场和大学生发展的一大难题,甚至严重时会触及法律犯罪。
(一)大学生网络借贷的兴起
P2P,英文称为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中文译为“个人对个人借贷”或者“人人贷”。 P2P网络借贷就是指,一个人或多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借钱给他人或者从他人那里借钱出来的一种网上交易的行为。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2007年7月在上海试运行,几年的时间网络借贷不断发展,现在至少有上千家网络借贷平台,比较知名的有:投融贷、人人贷、拍拍贷、你我贷、e速贷等。
2015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逐步显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逐渐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民间投资创业热情逐渐增加,P2P网贷迅速发展。据“网贷之家”统计,2015年10月底正常运营的P2P平台为2520家,其中,新上线平台数量为150家,新增问题平台47家。[1]截止到2016 年6 月,国内的P2P平台已达4000余家,具有影响力的主要平台有拍拍贷、人人贷、红岭创投、陆金所、翼龙贷等。
2016年1月,针对大学生使用网络分期贷款平台这一现象,中国高校传媒联盟面向50余所高校开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2.77%的学生使用过网络分期贷款平台,其中77.33%的学生使用未满半年。办理流程中,84.86%的学生不愿提交父母联系电话。关于贷款的数额, 80%的学生贷款在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也占据较大比例。还款来源主要是父母提供的生活费或靠兼职打工赚来的钱。
(二)大学生网络借贷的法律定性分析
大学生网络借贷就是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的要求,满足条件后和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款合同,从借贷平台获得一定的资金,并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的网络借款行为。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来源于公民个人的投资。
大学生网络借贷是三方主体:投资人、大学生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大学生。我国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对大学生网络借贷进行规范,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通过分析投资人和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平台和贷款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定性来研究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问题。
1.投资人与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
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越来越多的投资人选择把钱投到网络借贷平台,此时投资人与网络借贷平台就产生一种投资协议的合同。所谓投资协议,就是投资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以资金管理的方式委托给网络借贷平台,并由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资金进行经营,以期最大限度获取收益的约定。投资人把钱放到网络借贷平台后,平台会按照约定定期给付投资人一定的利润。但是由于我国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也缺乏有效的实施,因此会出现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是法律规定投资合同中适格的主体,或者会出现网络借贷平台吸收一定数额的投资存款后跑路的情况,此时投资人和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就不具有投资合同的特性,而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投资人是债权人,网贷平台是债务人,投资人可以依法向网络借贷平台行使自己的合法债权。
2 借款大学生与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法律定性
所谓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转移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另一方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合同。网络借贷是一种典型的借贷合同。在我国较长的时间段里,作为适格贷款人是法人,法律规定法人必须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自媒体时代的背景下,网络借贷发展迅速,尤其是大学生网络借贷,他们在网络借贷合同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也逐渐追求其合法地位。
大学生网络借贷是一种借款合同,其中网络借贷平台是贷款人,大学生是借贷人。当大学生和网络借贷平台达成合意,签订合同后,双方的借贷合同就成立了,此时贷款人应提供给大学生符合约定的款项,并按时按量提供,如果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对基于借款合同所掌握的借款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当尽到保密义务。借款大学生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等收取借款,并就贷款的使用情况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和监督。大学生在合同到期时,应依照约定期限及时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大学生网络借贷借助互联网实现了闲置资金与融资需求的直接匹配,克服了银行贷款时空受限、人力成本高、审贷严苛复杂、交易方式僵化等弊端。[2]但是,投资人与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极易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由此会引发网络平台的违约甚至是刑事犯罪。大学生网络借贷的程序非常简单,只需身份证、学生证,并填写表格,不需要担保与抵押,就可以完成贷款。程序的简便与规制的欠缺,很容易在贷款平台和借款大学生之前产生一些法律问题。投资人与网络平台之间缺乏法律依据、网络平台和大学生之间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是因为大学生网络借贷缺乏安全阀的规制作用。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一些网络平台只顾及个人利益,缺乏有效的安全和监管机制,有时会通过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非法的手段和不良发放贷款的方式也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甚至触及刑事犯罪。
(一)大学生网络借贷的刑法审视
在自媒体时代背景下,人们在互联网上聊天、购物、甚至进行金钱交易,网络行为的多而杂乱也会涉及一些违法行为,通过调查了解到,互联网犯罪已经成为我国很重要的经济犯罪活动。互联网涉及的犯罪大多是经济刑事犯罪,网络借贷也不例外,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发展中的新生力量,加上国家监管机制不健全,经济犯罪是网络借贷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尤其是网络借贷平台的经济犯罪。
1.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很多种,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概率最高、最容易触犯的罪名。我国《刑法典》第176条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2013年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精神,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的如下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利用资金池模式吸收资金;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3)利用“庞氏骗局”吸收资金等。[3]大学生网络借贷的过程就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网络借贷公司作为大学生网络借贷平台,它需要吸收网民的资金投入以供大学生的借贷,而这个平台就是一个吸收资金的资金池;由于我国现在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借贷实施有效的监管,所以很多的大学生网络借贷公司都是不符合条件的借贷人;“庞氏骗局”是意大利投机商人查尔斯·庞兹发明的,在中国又称为“拆东墙补西墙”,大学生网络借贷平台也正是采用吸收网民存款,然后把钱贷给大学生的“庞氏骗局”。正是由于P2P网络平台资金池的存在,也由于不合格借款人的违规操作,以及资金运作中“ 拆东墙补西墙”的无奈, 因此特别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是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这个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常是从行为人具有携款潜逃、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无法返还等方面来推断。诈骗方法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高回报率作为诱饵来骗取集资款。[4]
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网络借贷平台很容易发生集资诈骗的行为。网络借贷平台在本质上是借贷公司,它通过吸收公众的存款然后贷给需要的人,从中赚取差价来获得利润。网络借贷公司以收集资金为目的,故意通过平台向不特定的公民发送投资广告等各种信息,并承诺将给予比银行同期存款更高的利润。公民出于对网络借贷公司的信任向其投入更多的资金,结果网络借贷公司卷款跑路。网络借贷公司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又具有诈骗的行为,从而涉嫌集资诈骗。比如上海的王某成立了一个宣称年收益高达14%-20%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但是没过多久网页忽然瘫痪无法登录,老板王某将吸收资金中的800余万元购买网上购物卡后逃匿。随后,王某被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
3.网络借贷平台和投资人涉嫌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个中间人,一边收集资金,一边把资金用到急需钱财的人身上,但是作为贷款人只是从贷款平台获取资金,根本不知资金的来源,加上网络借贷又缺乏监管机制,所以网络借贷平台会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罪的工具,或者网络借贷平台的负责人为了洗钱而设立网络借贷公司。网络具有分散性,一些经济犯罪分子就会利用网络平台把自己的违法所得贷款出去,不仅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息,还可以通过贷款人把自己的犯罪所得变成合法化的收入。再加上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洗钱行为容易在网络借贷空间内泛滥。网络平台和投资人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违反了我国的经济管理秩序,把网络平台作为掩饰非法收入的工具从而把非法的资金转为合法的来源借给大学生,他们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涉嫌洗钱罪。
4.大学生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大学生在网络上借贷时,不需要担保、不需要抵押,但是要留下父母的联系方式,有的还需留下自己辅导员的联系方式,而一旦借款到期大学生不还钱,网络借贷公司会通知大学生的父母或亲戚等催款,而在通知大学生的父母还款钱前,大部分的网络借贷平台会对借款的大学生进行威胁,如“不还钱就把你的信息放到网上”等等。另外,如果还款时发生逾期,随之而来的“利滚利”是十分惊人的。通过调查了解到“名校贷”每天会收取大学生未还贷款的0.5%作为违约金,还有一些小贷公司会收取贷款金额7%至8%作为违约金。正是由于以上的原因,在网络上借贷的大学生为了还款,会通过继续在网络上借贷的方式归还到期的债务。还有大学生为了同一时间贷更多的款项,会欺骗自己的同学,利用同学的身份证在网络上进行借贷。利用同学的身份证在网络上进行借贷的行为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以买学习用品等方式欺骗同学的财物,同学是基于被欺骗而把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贷款人的,就会涉嫌诈骗罪。
(二)大学生网络借贷的民法审视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门槛较低,所需程序简单便捷。大学生为了超前消费,选择在网络上贷款。但是,大学生只是一个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主体,如果贷款数额较大,而自己又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会选择违约——逃避还债的责任。因为大学生在进行网络借贷时,网络公司会留下借贷人的学信号,掌握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另外,大学生借款时又不需要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对贷款进行担保,所以大学生为了不还债务,会更换自己的电话号码、或者选择退学等。一旦大学生借款人出现违约,网络借贷平台的权利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大学生违约,网络平台由于没有接受任何抵押,如果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成本比较高。
大学生网贷逾期,网络借贷平台会通过频繁短信,威逼恐吓等方式催促借款大学生,大学生会选择一些违法的手段来实现快速获得资金的目的,他们或许盗窃、抢夺,严重者会发生抢劫与绑架。大学生是一个年轻、有活力的群体,他们的冲动性格会引发他们触犯严重的刑事犯罪。而网络借贷中的安全阀机制就是在网络借贷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措施缓和出现的矛盾。所以,加强网络借贷的安全阀机制刻不容缓。
2016年10月13日银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排查P2P网络借贷风险,成立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于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者,将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大学生网络借贷产生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影响网络社会的发展,必须通过安全阀的机制加以规范。
(一)安全阀机制的内涵
安全阀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安全机制,为了证明社会冲突的正功能作用,1956年L.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提出了安全阀制度的概念。所谓安全阀机制,就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功能联系和沟通渠道。功能联系是安全阀的压力部位,它是人们之间在生产劳动、资源分配、生活娱乐等项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相互依赖、协作、交换的关系。功能联系的最根本点就在于用多种纽带把人们连结起来,降低社会成员的孤立程度,因为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协作、交换的关系越紧密,现实性越强,人与人之间由具体的现实对象而发生的冲突就越频繁,但这种冲突越不会表现为激烈对抗,就越有可能进行多种折衷选择来缓释冲突。[5]简单来说,“安全阀机制”就是发生冲突时,找出一种可以发泄的渠道或工具,以此来减少冲突和矛盾的发生。
(二)大学生网络借贷的安全阀机制分析
社会安全阀机制是社会学的观点与理论,它强调的是对于整个社会冲突的解决与构想。但是,笔者认为在大学生网络借贷中,同样适用安全阀机制。网络借贷在网络社会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如同一个小型社会,在这个网络借贷的社会中,由于各自的目的与利益网络借贷平台把投资人、借款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的三方结构,这种紧密连接的社会结构是高度化的全面人格的互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很“亲密的”。而冲突的目标往往是对资源、权力等释放物的重新分配,但是在网络借贷这样一种紧密的结构中,网络借贷各方会产生一些利益与不满的情绪,如果这些利益与不满的情绪得不到有效的排解和发泄,就会产生社会冲突。
在网络借贷平台与投资人之间,由于投资人对于网络平台的信任以及高利润的诱惑,越来越多的投资人会把钱放到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平台随着资金的不断注入,会产生利益的欲望,最终会导致非法行为的出现。或许网络借贷平台本来就是以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网络借贷公司,最后网络借贷平台就会产生“携款潜逃”、“跑路”等一些违法行为。此时,网络借贷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就打破了先前建立紧密的社会结构,由此引发社会冲突。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网络借贷平台基于对借贷人的信任把钱贷给借款人,而借款人也是出于急需和信任与网络借贷平台建立紧密的关系。但是,如果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还不上贷款时,这种紧密的关系也被打破,继而会出现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威胁等各种手段催促借款人还钱,而借款人为了缓解这种冲突,还上欠款,也会采取一些非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来达到目的。这样在网络借贷平台和投资人之间、网络借贷平台与借款人之间都会引发一定的社会冲突。
综上,如果不能有效解决或缓解这种冲突,网络借贷社会会逐渐衰退甚至消亡,此时提出一种为敌意与不满的替代物显得很必要。而安全阀机制正是具有“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轻其破坏性的影响而有助于维护这个系统”的功能,所以,在网络借贷领域建立安全阀机制是必要的,它有利于缓解冲突,更好地促进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大学生网络借贷的安全阀机制构想
大学生网络借贷涉及三方主体,为了有效的规制大学生网络借贷,应从投资人、网络平台、借款大学生三方面加以安全阀机制的构想,如图1所示。但是关于大学生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网络借贷的保险制度、加强大学生网络借贷的监管是大学生网络借贷安全阀机制构想中非常重要、必不可少的。
图1 大学生网络借贷安全阀机制构想
1.制定相关法律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借贷的规定,另外《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一些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有对借贷问题的规定,但是针对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却是缺失的。我国的互联网正在飞速发展,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出台也经常会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在互联网发展初期,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勉强应对新事物的出现,但在整个社会已进入新媒体时代的今天,现有的法律还不够完善。[6]因此,对于网络借贷专门立法显得很有必要。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因此,国家应制定《网络借贷安全法》,在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机构形式、资格条件、监管方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从而使网络借贷平台逐步规范, 进人更加确定的发展轨道。[7]具体来说,应包括刑事违法和民事侵权或违约等方面。
第一,刑事违法方面。关于刑事违法,建议《网络借贷安全法》的规定应包括刑事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两个方面。首先,关于网络借贷违法的刑罚处罚。通过上文分析,网络借贷过程中,会出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洗钱犯罪、诈骗犯罪等一些刑事犯罪,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针对这些罪名的分析只是涉嫌,所以,《网络借贷安全法》应该明确规定在网络借贷过程中,什么行为符合相关刑法罪名,并且在法律中规定具体的处罚方式。另外,关于网络借贷的非刑罚处罚方式。虽然我国的现行的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并且规定可以适用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予以行政处罚等,但是并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所以,建议在《网络借贷安全法》中,对于涉及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应具体规定非刑事处罚的条件,比如,可以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数额较少,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等。
第二,民事违约和侵权方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网络借贷的存在也有很大的合法性。《网络借贷安全法》应规定网络借贷人的条件,尤其是贷款人的规定,比如,针对大学生借款,可以规定达到一定条件才能对其发放贷款,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年纪(如年满18周岁)、担保(针对借款的数额向借款平台提供相应的担保)等,如果大学生借款人到期还不了借款,对于借款平台就是违约,借款平台应通过法律的途径追究大学生借款人的责任而不是通过拘禁、殴打、威胁等可能触犯法律的方式追讨债务。
网络借贷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尤其很多可能涉及法律问题,所以专门的法律的出台可以作为网络借贷三方主体的缓冲器,法律中应该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机制与合法模式,应当充分考虑大学生的还贷能力,引导其健康的消费观,保护其合法权益。
2.制定大学生网络借贷保险制度
所谓保险制度,就是投保人根据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如果投保人出现了合同中出现的情况,保险公司要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的制度。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投保人的风险。由于网络借贷是三方主体,在运行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立法规范,肯定会出现一些冲突甚至是犯罪。而保险制度是缓解这种冲突的有效方法。在网络借贷平台和投资人之间、借贷人和网络平台发生联系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信任:投资人基于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信任决定把自己的钱财投入到网络借贷平台,而网络借贷平台同样基于信任把钱贷给大学生群体。在三方之间出现冲突也正是因为彼此之间的信任被打破。此时正需要一种保险制度作为冲突的安全阀,比如投资人在投资时可以买商业信用保险,同样,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给大学生时也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这样就会减少由于各方冲突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冲突时,受害方如果找不到侵害方时,可以向保险公司适时的减少自己的损失。在网络借贷中建立信用保险制度,可以减少网贷平台的经济刑事犯罪,也可减少因借款大学生的违约而给网贷平台造成的损失。
3.加强网络借贷监管
第一,加强对借款大学生的监管。一方面,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和提高大学生网络借贷的门槛。大学生毕竟没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因此在大学生申请网络借贷时,网络借贷平台应严格把关,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大学生贷款的真正用途等。在大学生网络借款时,平台也应认真审查大学生的身份证件,以避免产生大学生借用别人身份证件和多方借款的行为。此外,网贷平台也应严格限制大学生的借款数额。另一方面,学校也应加强对大学生网络借贷行为的监管。首先,在日常的教学和生活中,学校应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要盲目过度消费。其次,学校可以设立一个关于有网贷行为大学生的登记制度。对于网贷学生,学校应及时关注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如果发现贷款逾期时,应通知学生家长,或者学校采取措施等,以免网贷学生出现违法行为。最后,学校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法律知识讲座,增强学生网络金融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大学生网络借贷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第二,政府部门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我国的金融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金融机构出现违反法律或不符合国家其他规定的情况,银监会甚至可以取缔金融机构。但是我国的网络借贷服务各项条件还不成熟,现阶段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当然也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范围内。在这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非常简单,只是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即可。但是这种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行为必然引发系列问题。因此,加强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是必须也是必要的。首先,网络借贷平台成立后,作为一个网上公司,除了要和现实生活中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样外,国家还应把网络借贷平台纳入到我国的金融机构中,要在银监会备案,接受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其次,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应加强联动,一旦有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跑路等情况,应该把此网络借贷平台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列入黑名单,并通知其他各兄弟银行,以便更好帮助公安机关追回网友的存款。此外,社会和广大网民个人也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如果遇到网络借贷平台违法的情况,应该立即报警。也可以通过媒体的作用,曝光网络借贷平台,使更多的人关注到违法行为的出现,以免其他人再次上当受骗。
安全阀机制更多的是体现在社会学研究中,但是大学生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涉及的相关主体较多,网络借贷在实施过程中总会出现相关主体之间的冲突,由此也会引发一定的法律问题,因此,通过引入安全阀机制,制定大学生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建立大学生网络借贷的保险制度、加强网络借贷的监管等安全阀措施,更够更好地规范大学生网络借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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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Legal Examina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 Online Loans and Safety Valve Mechanism
ZHAO Jiamin ZHANG Youliang
(Law School, Lan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Lanzhou 730050,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2P student online loans, college students began to use the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to meet their daily consumer needs, which will lead to some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when it brings convenience to college student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legal problems resulting from the process of college students’ online loans by analyz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llege students’online borrowing investors,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and borrowing college students.There have emerged a series of such unlawful acts as the college students’ violation of borrowing, illegal online borrowing platforms’ crime of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fund-raising fraud, money laundering, and so on.The safety valve mechanism is a kind of social security mechanism.Its establishment of safety valve in the online loan of college students can effectively alleviat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online loan subjects so as to promote and guarantee the smooth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online loans.
college students’ online loans; legal examination; safety valve mechanism
F832.4
A
1008-8318(2017)02-0078-07
2016-12-0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生态研究”(编号:13XFX006)阶段性研究成果。
赵佳敏(1991-),女,河南驻马店人,硕士研究生;张有亮(1971年-),男,甘肃民勤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