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映兵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证券民事侵权案件也频繁发生,这其中以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等现象尤为严重。而现有的权利救济路径却有诸多困境,故需要在现有的证券民事责任实现途径外,寻求新的证券民事责任实现途径。由《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知此项规定是支持诉讼制度研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本文得以展开深入研究的基础。
关键词: 证券欺诈;救济路径;民事责任;支持诉讼
一、 前言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在1998年证券法颁布实施以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及证券市场的规模都在迅速的扩展之中。目前,我国的股市股民开户数量已位列全球第一,无论是证券市场整体规模、上市公司数量,还是证券公司数量、股票数量都位列世界前列。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要求健康完善竞争制度,但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证券违规操作的现象时常出现,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在众多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中以虚假陈述案件最为典型。1在我国由于现行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在设计上有许多先天性不足。学界现行在理论层面上着重把握的是证券先期赔付机制,作为建构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新模式。但笔者认为,仅发挥证券先期赔付制度的作用不足以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乎其上者得其中,本文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多路径设计为切口,提出证券支持诉讼具体司法适用的设计考量,配合证券先期赔付机制等维权路径,使证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切实利益的功效最大化。
二、 支持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支持起诉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首先,宪法为支持起诉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有宪法作为基本保障,要在基于宪法的基础上不断构建并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支持起诉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和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需要受到宪法的指导,并要将宪法的内容和原则作为支持起诉原则的理论基础。其次,社会干预理论、公法私化为支持起诉原则提供了现实依据。虽然在传统上,我们对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和私法进行了区分,我国公法和私法具有较为明显的边界,但是对于一些非私利益纠纷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间权益的保护,并要对诉讼法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发展。2
三、证券支持起诉制度构建
(一)支持诉讼主体的地位
首先,支持起诉主体与民诉当事人有区别。相对而言,支持起诉主体仅以辅助人的身份对受害人提供法律支持。支持起诉主体区别于诉讼代理人。根据代理的法律原理,其行为代表当事人意志,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支持起诉主体与诉讼代理人有显著的区别:首先,支持起诉主体是以其名支持当事人起诉,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委托授权直接以被代理名义从事诉讼行为;其次, 权利来源方面,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的意志对其行为范围有直接的控制,而支持起诉主体对其行为具有相对完全的自主权;再次,从参与时间来看,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支持起诉主体参与于诉讼开始之前或提起诉讼之时,而诉讼代理行为可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最后,从支持对象来看,支持起诉仅能支持原告,而诉讼代理人可代理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二)证券支持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笔者认为,对支持起诉主体的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赋予其选择支持起诉案件的权利。其次,赋予支持诉讼主体以调解的权利。调解与和解是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结案率较高的一种方式,能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后,赋予支持起诉主体调查取证等证据的权利。对于支持起诉主体的义务,有三个方面:第一、统一格式材料。第二、建立案件档案。第三、支持起诉主体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意志。3
(三)证券支持诉讼主体的范围
从目前对支持诉讼原则的研究工作情况来看,一般的支持诉讼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是检察院,法院通常不在支持诉讼主体范围之内。机关主体应以区县级别为依托,区县作为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单位,能够最大幅度的提供诉讼支持,省市两级行政机关由于级别较高,对案件影响力过大,且行政资源有限,故不宜由其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对于社会团体而言,进行支持起诉活动符合其为一定公共利益而建立的宗旨,因此可由其承担支持起诉职责。证券支持诉讼就是涉及到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诉讼形式,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稳定的诉讼案件进行支持,这与社会团体的宗旨不谋而合。所以支持起诉的主体应该确定为:检察机关、区县级地方行政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
(四)证券支持诉讼案件的范围
笔者认为,确立证券支持起诉制度的案件范围可以从案由、证券支持诉讼主体两个方面进行把握。部分学者认为被支持起诉的只能是侵权纠纷案件4。根据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可知,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保护协会在必要时开展支持诉讼工作,以便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事实上,不仅产品侵权行为,还应包括其他侵权及合同违约行为都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应当因违法行为性质不同而在保护合法权益方面区别对待。在合同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即使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此情况显然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有些合同纠纷实际上是由侵权案件转化而来。由于社会团体都是依据某一明确目标和宗旨而建立,因此在其关注的社会方面为相应群体提供支持起诉十分便利。社会团体数量众多,所涉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其进行支持起诉的范围应最为广泛,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代表消费者维护其權益的案件、环境保护协会代表利益相关人提起的公益诉讼等等。
(五)证券支持诉讼中的经济支持与法律支持
法律支持是支持诉讼制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法律支持可将涉及群体的、涉及弱势的案件推入司法途径解决,支持过程可以分为:第一、辅助当事人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第二、帮助被支持人梳理诉讼流程,书写相关文书。实践中,因证券交易的特殊性,部分证据会因各种原因而消灭或流失,这会导致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经济支持也是支持诉讼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向缺乏诉讼经济支撑的受侵害者提供经济帮助,帮助的范围应限定于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必要的花销,如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另一方面聘请律师的费用,当然笔者所指的律师费用并不是按照正常经济活动中聘请律师标准费用,而是可以参照法律援助标准给予援助律师的补助,支持诉讼的主体应当建立一定的律师介入机制,包括律师介入的时间、介入的方式及报酬标准。
结语
我国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构建能够弥补中小投资者知识上的欠缺和能力上的短板,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以较为均衡的态势利用诉讼资源。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当会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新的路径选择。围绕《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展开完善支持诉讼体系提供理论依据,为更有效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周友苏编:《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2]【英】乔罗维茨:《民事诉讼程序研究》吴泽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李德恩:《接近司法视阈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体制建构》,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1期。
[4]周铭芳:《废弃还是完善——论支持起诉原则的出路》,载《法治与社会》,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