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代晖
[摘要]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的一项生育假,能够使其在家照顾妻子和新生儿,尽到家庭与社会责任。现实中由于立法的欠缺与保障机制的不足,导致劳动者的陪产假权益缺乏有效保护。加大对劳动者陪产假保护力度,能够有效促进两孩政策的全面实施,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与温暖的家庭氛围。
[关键词]劳动者;陪产假;权益保护
生育假制度最早起源于1987年的德国,陪产假是由男性劳动者享有的生育假。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民众已经普遍认识到需要为劳动者增加陪产假。当今国内人口生育率长期偏低,老龄化加剧,劳动力短缺。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其有效实施取决于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如劳动者的陪产假制度,在研究借鉴国外新生儿父亲陪护假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有助于促进家庭关系和谐以及社会关系的良好发展。
一、劳动者陪产假存在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专家、学者对于劳动者生育权益的保护呼声日益高涨。伴随着两孩政策的全面实施,陪产假的概念已经被社会熟悉,它是指男性劳动者作为丈夫,在妻子分娩过程中,为了照顾他的妻子和新生儿所享受的假期。虽然法律规定与政府文件多谓之以“看护假”、“护理假”、“照顾假”、“晚育护理假”等名称,但就内容而言都是一致的。
(一)保护男性劳动者的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不属于财产权范畴,它应被视为一种人格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是基于人的存在而产生且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它与公民基于其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其他权利: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一样是作为人都应享有的、不可任意剥夺的权利,是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始于公民出生,终于公民死亡。
既然公民都享有此项权利,那么生育权的主体就并不局限于女性。公法意义上,生育权的主体包括作为个体的丈夫。虽然妻子是负责孕育子女的人,但在自然属性和法律性质的孩子是父亲的后代,男性在家里照顾他们的孩子和配偶,是为了实现自己权利的表现。作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者,男女应享有平等的生育權,不能以忽略或剥夺男性生育权为代价,来片面地强调保护妇女生育权益。
(二)协调家庭内部的关系
丈夫参与到对新生儿的照料中,不仅分担了妻子的负担,也能够促进与妻子、子女之间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生育作为繁衍后代的行为,不仅仅是女性个人的行为,也不单单是一个家庭的行为。联系前文,它是一种关系到民众人口结构、劳动力供给、国家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行为。所以它所产生的社会责任应该由男性劳动者及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陪产假的实行在巩固家庭关系的同时,也在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奠定基础。因此,给这一休假制度以强制性保障,有助于增进社会的稳定、安定团结。
(三)促进男女劳动者就业平等
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但这种原则性规定无法完全保护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实中女性由于生育后代需要假期的原因,导致求职竞争力大大降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是往往会设置一些性别歧视,在招聘信息中注明男性优先、已婚且育有孩子的女性优先等等,或者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或生育等。而男性陪产假制度的运用,可以推动男女劳动者在生育事务中的平等合作,一定程度上缩小性别所带来的就业的竞争力差异,为女性赢得更多机会,有利于更好的实现男女就业平等。
二、现实中对劳动者陪产假权益保护的不足
在立法层面上,与陪产假制度相关的《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并未明确这一生育假,而是把设定陪产假具体、明确内容的立法权进行了下放,其立法主体转为全国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使其规定在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因此,劳动者个体如何申请陪产假,只能参照各自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虽然一方面各地都开始重视男性“陪产假”的存在,并以法规形式加以规范;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效力位阶低的问题,导致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非常多的阻碍。
首先,各地对陪产假的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名字,多使用“护理假”、“照顾假”、“晚育护理假”以及“看护假”等名称,这就导致有的企业以没有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为借口,拒绝劳动者的享受陪产假权益的要求。
第二,企业不否定陪产假的存在,但是以内部劳动制度规定“人职未满一年不得休陪产假”等借口为由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或者以“近期工作太忙”为由进行拖延、要求劳动者调整休假时间。很多情况下,由于工作节奏紧张、工作任务存在时效性等客观原因,劳动者休陪产假需要和同事调班、对接,这就造成了有假难休或有假迟迟不能休的尴尬。如果企业高举“工作需要、单位大局为重”这样的旗号来拒绝批给职工足额的陪产假,那么通常下劳动者只有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的权益、选择服从公司的安排。因为劳动者个体此时若一再坚持休假的申请,将面对可能会被辞退的风险。
第三,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收到克扣。用人单位虽然批准了劳动者的陪产假申请,但却剥夺了劳动者假期间应有的工资等福利待遇——比如一些单位以休假为由在计算劳动者的绩效工资时进行了削减,导致其最终收入下降。
第四,很多地方时间上无法保障陪护的需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情形大不相同,各地地方性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有较大差距。截止2016年10月,至少已有29个省份在当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了陪产假的期限。其中时间最短的天津、山东等地规定为7天,而时间最长的河南等地则有1个月之久,其余省市10至25天不等。从时间上看,短短几天时间很难满足照顾妻子及新生儿的需要。
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与平常的媒体话题中,如何保护劳动者陪产假权益真正落实?已经逐年升温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热点,民众迫切希望这一权益能够从法律文件走进生活,成为现实的福利。
三、保护劳动者陪产假权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