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漫
摘要: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旨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然而对于我国粗放式管理的中小型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降低税负的目的却没能实现,企业面临的税负在短期内呈增长趋势。鉴于此,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以及税制改革后所受到的冲击来提出相对应的税收筹划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中小型建筑企业;行业特点;影响;税收筹划
从1979年少数行业和地区的增值税试点征收到2016年全面实现“营改增”,增值税在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抵扣链条,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内在税制优越性显而易见,这也正是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的原因所在。但是,中小型的建筑企业属于社会再生产的中游,上游提供建筑材料的企业多是购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使,得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中小型建筑企业的粗放式经营管理,税收体制不健全,经营成本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加之人工成本占比较大、施工周期长、进项销项税额难以配比等行业特点,“营改增”在短期内使得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出现现金流不稳定,实际税负不降反增。因而,在全面实施增值税的税制下,面对税制改革的冲击,中小型建筑企业谋求发展必须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并做好税收筹划措施。
一、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
(一)进项税额抵扣难以抵扣
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多是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随意,业务经营范围复杂广泛,涉及物料采购、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业务,业务较为复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收征收不利。由于上游的施工材料例如砂、石、土等大多购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经营户,甚至当可以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建筑企业的随意性和无进项抵扣意识可能会忽略发票的索要。此外由于建筑企业人工成本呈逐年上升趋势,而人工若是企业内聘则存在几乎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另外“甲供工程”、“清包工”的增多以及挂靠业务的消失,使得施工材料不和建筑企业发生直接关系,使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明显增大。尽管在营业税征收期间,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企业税负加重,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改革前使用3%的营业税税率,而改革后税率变为11%,上升8个百分点,如果进项税额得不到很好的抵扣,建筑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税负相对于原先的营业税税负也将会是显著增加的。
(二)资金链断裂的威胁
研究发现,大多数建筑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在“营改增”后存在下降问题,究其原因,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需要将税额扣除后才能确认收入,其次是建筑业进项税额难以抵扣,无法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使得利润下降。“营改增”后,要求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后就必须在税法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缴纳,税款缴纳占用了企业流动资金,使其无法用于经营周转,同时又不可以用于对外投资,使得机会成本增大,这些显然是增加企业现金流的潜在压力的。此外由于建筑企业施工周期一般时间跨度较大,且多是分期付款,这样纳税义务发生以及缴纳期限和工程结算收款时间也存在时间差,会使得进项和销项得不得很好的匹配,加之“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上升8个百分点,一定程度上使得现金流不稳定,而现金流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中小型建筑企业日常疏于管理,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又普遍发生,这样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甚至会使得资金链断裂,最终企业倒闭。
(三)管理成本显著上升
建筑业的行业特性多是施工周期跨度大,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得出其完工程度,而专业测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且其施工环境也较为复杂,工程测量的程序也比较繁琐,最后的计量可能还需要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参与,因此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具有复杂行和不确定性,无形之中增加了管理成本。此外,“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能否抵扣以及抵扣数额多少问题对企业而言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建筑企业严格把控,否则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进而使企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增。但是建筑企业在购买施工材料时,供应商纷繁众多,部分供应商无法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就需要企业在供应商的选择问题上需要仔细考量,制定量化标准,严格把关,慎重筛选。针对“营改增”之前就要求材料供应开具正规发票的大型建筑企业而言,显然是减轻企业税负的,但是针对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随意,税收体制不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困难,并不能真正做好税负转嫁,所以要想受惠于“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加大会计管理成本的投入,切实做好企业“营改增”的过渡方案,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快速发展。
二、营改增后税收筹划建议
(一)合理选择税率
“营改增”后,建筑业存在两档税率的增值税,一种税率为11%,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另一种是税率3%,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为降低企业税负,需要考虑上游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收是否困难以及取得的及时性,能否做好税收转嫁问题以及企业自身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来选择合适且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的税率。例如,当上游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或是无法取得进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额很少时就要考虑按简易办法申报纳税。
(二)慎重选择上游供应商
税率由3%变为11%,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是考虑到了重复征税加重企业税负的原因,所以旨在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如果上游材料供应商的进项税额得不到充分抵扣,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将会呈现出不降反增的现象。因此,上游供应商是决定了企业税负是增是减的关键所在,这样供应商的慎重选择尤为重要。首先当上游供应商报价相同时,应该比较供应商增值稅税率的高低,选择增值税税率较高的供应商,税率相同时就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材质、发货情况和供应商关系管理等;其次,当上游供应商报价有差别时,考虑到增值税影响到企业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就要比较建筑企业的综合成本=不含税报价+(销项进项的差X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费附加税率),建立等式以求出供应商报价平衡点,进而选择出成本最小的供应商。
(三)合理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虑到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施工周期跨度大,多是分期付款,而且管理不规范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问题较为普遍等特点,为避免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匹配进而使企业垫付税款的问题发生,建议企业在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上考虑使用按比例预缴和工程结算实际收款时汇算清缴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由于企业在确定收入时需要根据专业测评以得出其完工进度,而专业测评由于人的参与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目的性,以及工程的最后计量可能需要审计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的介入,因而有时这也是企业推迟纳税有义务发生时间和递延纳税收益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现金流周转困难的压力。
(四)恰当选择劳务人员
人工费用占比较高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而且从趋势来看,有逐年上升之势,这无形之中增加了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比例。因此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在短期内呈增长趋势,并未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真正目的。建筑企业想要受惠于“营改增”税惠政策,必须以长远角度考虑企业发展,降低企业人力资本投入,引进先进高科技设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此外,综合考虑是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派遣单位还是企业自行进行招聘劳务人员,并考虑聘用适量的残疾人员,促进社会就业的同时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降低企业税负。
(五)完善企业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
建筑业以往适用的营业税税种属于价外税,核算比较简单,现在适用的增值税税种属于价内税,不仅会影响到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而且较于营业税而言核算相对复杂。不过,自1979年少数行业和地区的增值税试点征收到2016年全面实现“营改增”,增值税在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抵扣链条,因而建筑行业如果可以做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划,实现实际税收负担降低不成问题。要想实现长久持续发展,中小型建筑企业必须以长远的发展为目标,完善增值税税务管理系统,适当加大管理成本的投入,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实现企业规范化财务管理。
三、结论
“营改增”是一种减税设计,是我国减税战略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家税收改革的一大里程碑,总体上,企业实际税負是得到降低的。虽然短期内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如果做不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措施,税负可能呈上升趋势,但长期内“营改增”还是对其有利的。不过,这就需要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推进企业转型升级,规范化财务管理,整改以往粗放式的管理模式,打通行业内增值税抵扣链条,真正享受到税制改革带来的好处,使企业实际税负降低,实现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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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