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翼杰
〔摘要〕 老年人再婚是其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表现,也是其晚年享受健康生活的一种需求与保证。目前,我国老年人再婚自由权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再婚老年夫妻财产权利保障较难,法律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未作相应限制,老年人权利保障刚性规定较弱,现实中难以实现。为此,实践中,应完善法律以保护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权利,明确老年人再婚的各自财产权,加强老年人银发同居现象的规制,不断完善老年人再婚各项权利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老年人;再婚;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7)04-0086-04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人们平均寿命的增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单身老人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单身老人指的是60岁以上丧失配偶、尚未结婚或已离婚的老人,他们的数量占全部老年人口比例正在逐步增加,随之而来的老年人再婚问题也日渐凸显。为此,政府和社会应高度重视老年人再婚问题,以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社会老龄化及老年人再婚的现状
(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现状
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占到全国人口总数的13.26%,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了2.93个百分点,其中65周岁以上老年人占到全国人口总数的8.87%,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了1.91个百分点 〔1 〕。可见,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规模呈现总量扩张、增量提速的发展态势。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安全等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应关注的重点问题,随之而来的老年人丧偶、再婚等问题也日渐凸显。
(二)我国老年人再婚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先进文化的传播,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多元化,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如老年人的生活不再局限于吃饱穿暖的生存考虑,而是对生活有了更多情感上的需求。老年人的情感需求,不仅表现在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上,还表现在对配偶的情感需求上。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夫妻是家庭关系中最为亲密的关系。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必然面临着身体机能衰退、自我价值无法实现、与社会脱节等一系列问题,此时,儿女们都各自忙碌着,只有老伴会在身边陪伴,与自己度过余生。所以,单身老年人为了愉悦度过余生,大多数老人会选择再婚,去寻找一个可以陪伴自己的老伴来安享晚年。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我国老年人有偶率超过70%,其有配偶的比例较高,表明我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婚姻比较稳定,在生活中有配偶陪伴和照料,精神上有配偶的支持和安慰,老年人感觉还是挺快乐的。但由于我国老年人口基数较大,没有配偶的老年人比例约占30%,实际上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根据课题组对近千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显示,其中赞成老年人再婚的占46%。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老年人的再婚率并不高,有资料显示,全国共有将近4 000万的丧偶或离异老年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偶比例已达30.6%,全国有1/3的老年人丧偶或离异有再婚可能,但实际上再婚率还不足3%。
老年人再婚,在理论上与年轻人结婚是相同的,但在实践中,老年人再婚不仅关系两个老年人,更关系双方家庭及子女,老年人再婚前的困境、婚后的相互适应及与对方子女的相处等都比年轻人的婚姻要复杂得多。因此,老年人再婚而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解决不好这部分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势必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老年人再婚的法律缺陷
对于丧偶和离异的老年人而言,再婚是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享受健康晚年生活的需求与保证。大部分老年人都希望找一个老伴陪伴自己度过余生,但又苦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使老年人再婚常常陷入困境。目前,在保护老年人再婚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有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老年人再婚自由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
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法律保障,如《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实中应然效力很高,但其在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方面还是缺乏具体部门的法律或法规的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也规定了法律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自由及婚后生活。但这些法条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因为老年人虽是公民,但其有子女、有家庭、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特殊性,使得老年人再婚的阻力比中青年人要大得多,常常受到子女干涉及亲朋好友世俗偏见的影响。所以,《婚姻法》这种笼统的规定无法达到现实中应有的效力,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常常被忽略,不能得到社会及广大群众的重视,侵害老年人再婚自由权的纠纷常常发生。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是一部特别法,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二)对再婚老年夫妻财产权利保障较难,容易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
老年人再婚,既關系到两位老夫妻关系的确立,又关系到两个家庭的融合,同时也会涉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的财产问题。老年人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原因,拟再婚的双方老年人婚前相对接触较少,与对方子女接触更少,所以许多子女担心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会被对方欺骗。因此,子女除对父母再婚进行干涉外,還会采取对父母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变更父母房屋到自己名下、变卖父母财产、强求父母预先立遗嘱由子女继承遗产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父亲或母亲的个人财产。这不仅会引起家庭矛盾,同时也剥夺了老年人再婚后的另一方享有的对其配偶的财产继承权,使得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老年人登记再婚,确定为合法夫妻关系的,其配偶在对方死亡后享有的继承权就很难实现,而《婚姻法》在这方面存在欠缺,没有更具体的关于老年人再婚财产权利方面的规定,这就容易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
(三)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未作限制
非婚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长期公开共同居住,但并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由于非婚同居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所以我国法律并未严格禁止。由于老年人再婚容易引发子女反对、亲朋好友无端猜疑,以及离婚、财产继承、赡养等纠纷频发,因此,很多老年人只好选择非婚同居的“隐婚”生活方式,使得不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非婚同居现象成为目前许多需要再婚的老年人所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甚至被许多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结合方式。这也暗示着社会公众舆论对老年人非婚同居这种生活形式的认可,并将非婚同居视为一种个人私生活的选择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老年人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和精神上的依托, 但由于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老年人非婚同居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整、规范和限制,并且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就否定了非婚同居纠纷的可诉性。所以,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导致老年人非婚同居引发的人身纠纷、财产纠纷、家庭矛盾频频发生,这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和保护非常不利,长此以往将影响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
(四)对再婚老人权利保障的刚性规定较弱,现实中难以实现
老年人再婚权利的保障,对稳定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以及老年人自身的身心健康、减轻子女负担均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婚姻法》属于私法领域,婚姻自由、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婚姻法》中刚性规定较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规定,干涉老人再婚自由,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57条也明确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这类案件除非情节特别严重,一般多为自诉刑事案件。现实中,老年人由于爱面子,加上亲情关系的存在,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很少起诉以暴力干涉自己再婚的家人,如此,法律无法真正起到保护老年人再婚权利的作用 〔2 〕。
三、保护老年人再婚权益的法律对策
根据老年人再婚需求、再婚特点、再婚困难及非婚同居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对老年人再婚问题应有更多的关注、认可和支持,老年人再婚也需要国家、社会的帮助及法律的保护。立足我国现实,应将老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其根本目的,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有效保护老年人再婚权益。
(一)完善法律以保护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权利
对于老年人再婚自由权的法律保护,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是持赞同态度。该观点认为,老年人再婚有其特殊性,遇到的阻力较多,因此应尊重老年人对婚姻的选择权,实行特殊的老年人同居养老制度,建议在《婚姻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认可老年人同居养老制度。甚至有人提出,在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的态势下,搭伴养老比要求老年人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更可行。二是持反对态度。该观点认为,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也是公民,应该遵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绝对不能搞特殊化,而且强调,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也容易引发更多的纠纷和矛盾。笔者认为,老年人再婚的出发点确实不同于年轻群体再婚,需要予以特殊保护。我国老年人再婚中出现的搭伴养老绝不是简单的非法同居,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社会问题,是老年人再婚中各种矛盾冲突的结果,也是老年人再婚中各方利益妥协的一个结果。
目前,为老年人专门制定一部“老年人婚姻法”不太可能,但是我们可在制定《民法典》时,借婚姻家庭法入《民法典》之际,增加有关老年人再婚的专门条款,其中应当包括如“老年人婚前关系三不变”的原则、“父母子女关系双向自立”的原则,以及老年人同居养老协议模式等内容,以完善我国老年人婚姻立法,充分保障老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特别是老年人再婚中的各项利益。同时,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现有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父母有自主决定是否再婚、选择再婚对象的权利,子女不得对父母再婚及再婚后的生活干涉,也不得因父母再婚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因自己的私利和世俗偏见,对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强加干涉。
(二)应明确老年人再婚的各自财产权益
财产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老人再婚的重要问题。为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并安抚子女的经济顾虑,老年人在再婚之前确定各自的财产权是十分必要的,千万不可忽略,这样可以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建议再婚老年人可在再婚前进行如下法律安排:第一,对子女提出的要求分割已亡生父或生母遗产的请求,再婚老年人应该允许;第二,拟再婚的老年人如原来与子女一起生活,应做好与子女的财产分割事宜。第三,拟再婚双方老年人应明确各自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继承法》也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据此,再婚的老年人完全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婚内财产协议、赡养协议、立遗嘱等方式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为避免老年人再婚产生财产纠纷,建议老年人应该遵循“婚前关系三不变”原则。具体来说就是,第一,双方婚前所有的房屋、汽车、家具等个人财产所有权婚后不变,即再婚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會因再婚发生所有权变更;第二,婚前财产在一方死亡后继承权不变,即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对方的子女不继承;第三,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变,包括称谓不变、赡养义务不变、护理义务不变、养老送终义务不变、继承权利不变等。对再婚老人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夫妻间有相互继承的權利。
建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老年人享有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完善老年人再婚财产关系,保障老年人享有继承其亲属遗产的权利,防止再婚老年人的子女对其行使权利加以干涉,杜绝通过欺骗或干涉、索取等方式损害老年人财产权益,也可以防止老年人通过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子女,而造成现在的配偶生活无保障现象发生。规定老年人通过遗嘱处理生前财产时,必须保留配偶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财产,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活一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老年人银发同居现象的规制
由于现实中老年人再婚较难,使得老人不得不选择同居养老这种生活方式,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作出这样的选择,实际上是他们在现实矛盾与自身需求中作出的无奈选择。但同时要提醒那些追求晚年幸福的单身老年人,应慎重对待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没有履行登记结婚的法定程序,同居期间如果当事人權利受到侵害,是很难得到法律保护的。笔者认为,对“银发同居”行为不能一概否认,也不能放任自流。
首先,对单身老年人“银发同居”不能与“非法同居”现象等同,对其妄加评论,有伤老年人的自尊心。单身老年人同居和《婚姻法》中提到的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概念。法律所禁止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同居生活的行为。单身老年人同居,大多数属于生活扶助性的搭伴养老,出发点是好的、善意的,法律一般不应该干预。在每年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年会讨论中只要涉及老年人再婚,许多专家都提议,老年人同居可以认定为一种准婚姻形式,是基于老年人自己利益及子女利益的较好选择。尽管为老年人设立“准婚姻形式”的提案并没有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議, 但是“银发同居养老”和“非法同居”无论如何都不可同日而语。
其次,要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帮助老年人走出银发同居的误区。许多老年人及其子女对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甚少,所以社区、居委会及老龄委等机构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老年人再婚的指导和帮助工作,让老年人了解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律在老年人赡养、财产继承、老年人再婚等方面均可增加专门保护条款,有效兼顾老年人再婚中的权益保护。 针对目前许多老年人不愿领取结婚证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可在《老年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如果双方老人自愿实行同居搭伴养老,而不愿意办理正式结婚手续,应当允许。但国家法律和社会舆论没必要刻意提倡这种做法,他人也无权禁止老年人同居搭伴养老 〔3 〕。在《老年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允许再婚老年人自愿实行一年以内的试婚期,试婚期间如果双方满意,则可自动升级为正式夫妻 〔4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纠纷可以比照离婚案件按同居产生纠纷处理。
(四)完善老年人再婚权利的保障措施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权,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未达法定婚龄、有配偶者和法律禁止结婚的几种情况不得结婚外,任何人均享有结婚自由权。因此,父母不得包办、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子女同样也无权干涉父母再婚,否则就构成侵犯父母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权,当然就可以按自己意愿决定再婚及再婚的时间,选择再婚对象,但这一权利需有保障措施才能真正落实。除了完善现有的《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外,建议制定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暴力干涉老年人再婚或因为再婚拒绝赡养老年人等行为的报警机制建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侵害老年人再婚自由权的案件应该立案,对侵权人可根据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同时,社区和老龄委应制定干预制度,加大对该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在政府老龄委中增加老年人婚姻家庭咨询中心,承担老年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咨询服务任务。相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老年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老年人再婚中的权利、义务,其子女应该承担的义务及责任,详细规定老年人办理再婚的手续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等。老年人再婚办理结婚证时,可在征求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附加双方自愿达成的再婚协议(包括财产、子女关系等方面的协议)内容。另外,应成立专门的老年人再婚见证处,为再婚老年人提供婚前财产见证服务。
总之,做好老年人的再婚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它对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及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晚年都是有一定意义的,特别是对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充分发挥余热、完成未尽事业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对老年人的再婚问题,法律要明确,公众要理解,子女要支持,社区要关心,民政及老龄委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再婚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当老年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主动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 考 文 献〕
〔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EB/OL〕. (2011-04-
28). http://money.163.com/2011/0428/10/72NJ1E9I00253B0
H.html.
〔2〕方 靖.论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12):267-268.
〔3〕邝穗雄,杨贵轩.广州老人同居:“新潮”背后实为无奈之举〔EB/OL〕.(2002-11-12).http://news.sina.com.cn/c/2002-11-
12/i607805618.html.
〔4〕姜向群.“搭伴养老”现象与老年人再婚难问题〔J〕.人口研究,2004(5):94-96.
责任编辑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