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句丽“游人”考

2017-06-09 07:53王欣媛高福顺
东疆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高句丽游人

王欣媛++高福顺

[摘 要] 高句丽民族是汉唐时期活跃在东亚地区的一支重要民族,在其社会中存在一个特殊的“游人”群体,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包括狩猎业、畜牧业、渔猎业及采集业。“人”与“游人”共同承担国家的租税,两者缴纳租税的内容与数量不同,“人”每人每年纳谷五石、布五匹,“游人”十人每三年纳细布一匹。租税面向整个社会群体征收,根据土地多寡划分为三个等级。高句丽租税的制定充分结合了其自然环境,是因地制宜的体现,反映了高句丽人灵活的经济思想。通过对高句丽“游人”的解读对分析高句丽社会群体构成、社会发展模式以及经济结构提供了新的思考。

[关键词] 高句丽;“游人”;租税

[中图分类号] H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17)02-0094-06

[收稿日期] 2016-05-21

[基金项目]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高句丽史、渤海史研究”,项目编号:15@ZH007;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委托项目,项目编号:16JZDW005;东北师范大学重点培育项目,项目编号:15ZD009。

[作者简介] 1.王欣媛,女,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东亚区域史;2.高福顺,男,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东北史。(长春 130024)

高句丽“游人”记载于中国正史的租税条目之中,关于“游人”群体的定位与解读,中国学界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只是在探讨高句丽经济、社会等相关问题中有所旁涉。①而韩国学界从高句丽的社会经济、租税制度、土地制度等不同角度对“游人”给予了解读,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②综合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对于高句丽“游人”的探讨莫衷一是的原因就在于史料的语焉不详。因此,笔者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解读与思考,以期通过对高句丽“游人”的解读,对高句丽的社会群体、租税制度、经济形态以及社会文化等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

一、“游人”的史料解读

高句丽“游人”见载于《隋书·高丽传》及《北史·高丽传》,二者关于“游人”的记载虽有细微的差异,但大体相似:

“人税布五匹、谷五石。游人则三年一税,十人共细布一匹。租户一石,次七斗,下五斗。”[1](1814)

“税,布五匹、谷五石;游人则三年一税,十人共细布一匹。租,户一石,次七斗,下五斗。”[2](3116)

由上述史料可知,高句丽租税的征收对象分为“人”与“游人”两种群体,在高句丽社会中“游人”是何群体,翻阅文献中可查阅的“游人”例证,结合工具书中对“游”字的释义以及高句丽“游人”的特点,可以得到如下认识。

其一,“游”有游览之意,“游人”有游览、游玩之人的例证。《旧唐书》有记载:“丙寅,寒食节,上御通化门以观游人,戊辰,幸勤政楼观角抵、蹴鞠。”[3](577)《宋史》也有“游人”的记录:“七年正月,庚辰,江州放灯,黑云暴风忽作,游人相践,死者二十余。”[4](1472)但依逻辑推理,国家不会对游玩之人单独制定征税标准。

其二,“游”为闲游之意,“游人”有游民、不事生产、到处游荡之人的例证。《后汉书·荀悦传》载道:“故在上者先丰人财以定其志,帝耕籍田,后桑蚕宫,国无游人,野无荒业,财不买用,力不妄加,以周人事。”[5](2059)《新唐书·韩琬传》记载:“夫流亡之人非爱羁旅、忘桑梓也,敛重役亟,家产已空,邻伍牵連,遂为游人。”[6](4166)上述史籍中的“游人”为脱离农业生产的贫困之人。基于这一含义,韩国学者白南芸最早提出“游人”即为“贫穷的失业者”,后许多学者如姜晋哲、李址麟、姜仁淑及卢泰敦等都主张“游人”是“贫穷者”或“不参加生产的贫穷人”。

关于高句丽“游人”是否为贫民,要从其政权对贫民的政策来看,古代社会贫民往往出现在灾害饥荒年。当灾害发生时,政府往往赈济灾民,《三国史记》中记载,高句丽慕本王二年,“陨霜雨雹……发使赈恤国内饥民。”[7](188)大祖大王五十六年,“大旱、至夏赤地。民饥,王发使赈恤。”[8](192)平原王“下令减不急之事,发使郡邑劝农桑。”[9](241)上述为高句丽政权对贫民的主要对策,一是发仓赈济,帮其渡过难关;二是劝课农桑,使其回归生产。同样在《三国史记》记载了百济武宁王十年“驱内外游食者归农”[10](341),新罗照知麻立干十一年“驱游食百姓归农”[11](45)。由此看来,国家对于贫民不是置之不理,而是采取各类劝农、归农的政策,不可能纵容其不劳动少交纳租税。另一方面,高句丽政权刑法严酷,“谋反及叛者,先以火焚热,然后斩首,籍没其家。盗者,十余倍征贼。若贫不能备,及负公私债者,皆听评其子女为奴婢以偿之。”[12](885)其对于贫穷不能还公债之人,未采取怀柔政策,亦一视同仁,对于不劳动的贫民在租税上进行减免亦不可能。由此“游人”为不参加生产的贫民之说便不能成立。

其三,侠客。孟浩然《送朱大人入秦》诗:“游人五陵去,宝剑直千金。”[13](45)目前没有史料直接记载高句丽存在侠客群体,但从文献及古墓壁画中可见,高句丽民族喜好狩猎,加之民族性格“其人性凶急,有气力,习战斗,好寇钞”[14](2813),由此推测高句丽社会可能存在侠客群体。《三国史记》有杜鲁弑杀昏君慕本王的记载:“杜鲁藏刀以进王前,王引而坐。于是,拔刀害之”[15](189),杜鲁的形象很符合侠客的特点。但是就如杜鲁一般,侠客的存在是威胁王权政治的一种不稳定因素,国家不会鼓励并豢养一个侠客群体,并对其减免租税。即使有侠客的存在,也是个别存在,况且目前还没有确切证明侠客存在的资料,所以将“游人”视为侠客群体是不成立的。

其四,“游”有外出求官、游学之意。《史记·司马相如传》记载到:“长卿故倦游。集解郭璞曰厌游宦也。”[16](3639~3640)“游人”在诗词中也有此意的例证。南朝梁柳恽《捣衣诗》:“行役滞风波,游人淹不归。”[17](22)“游人”亦有商人之例证。《资治通鉴长编》有此例证:“辛巳,比部郎中蔡汶使西川还,言川、峡每春州县聚游人货药,谓之药市,望令禁止之。上曰:‘远方各从其俗,不可禁也。”[18](1658)笔者认为高句丽社会存在外出求官、游学及经商之人,但是这部分人数量不会太多,这部分人自身游走不固定的特征,也决定了不具备对其稳定征收租税的条件,国家不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他们的租税。

综合史籍的记载,“游人”主要有四种例证:其一,游览、游玩之人;其二,游民,不事生产,到处游荡之人;其三,侠客;其四,离家在外游学、求官及经商之人。结合高句丽的实际情况,其“游人”不符合这四种例证的特征,而是代表着其他群体,下文将予以具体论述。

二、高句丽的“游人”实体

由《隋书·高丽传》可知,高句丽“人”的群体承担国家租税中的谷物与布匹,谷物与布匹均是农业生产的产物。“游人”群体只缴纳细布作为租。那么少缴纳的原因有二:其一,“游人”群体是特权阶层,享受优待;其二,“游人”群体生产的谷物及布匹较少,其不主事农业生产。结合上述史料中的“游人”例证,高句丽“游人”虽不与上述例证完全吻合,但亦具有“游人”的特质,总结起来“游”的最大特征是不固定的游走、游动。高句丽社会存在“坐食万余口”的特权阶层,但其无论从名称上还是特点上都与“游人”的特征不符。根据上述推理,笔者认为高句丽“游人”群体是从事非农业生产的群体,这一群体包括从事狩猎业、畜牧业、渔猎业或采集业的群体。

谷物和布匹是农业经济下的产物,史籍对其农业状况有所记载。《梁书·高句丽传》载道:“地方可二千里,中有辽山,辽水所出。其王都于丸都之下,多大山深谷,无原泽,百姓依之以居,食涧水。虽土著,无良田,故其俗节食。”[19](801)高句丽民族生活在浑河、鸭绿江流域,境内多大山深谷,冲击平原地带土地相对肥沃,但面积有限,可供农业生产的土地十分有限,于是百姓便散居于大山深谷之间,自然环境决定了高句丽仅靠农业生产不足以维系生产生活。而依山傍水的自然环境决定了高句丽从事生产模式的多样化,而从事多样化生产的群体,是“游人”群体的组成部分。

其一,“游人”为从事狩猎业、畜牧业的群体。生活在长白山区的高句丽民族,开展狩猎业有着天然的便利。关于其民族的狩猎情况,史籍及壁画中均有体现,在《三国史记》中有多处王室贵族狩猎活动的记载,《好太王碑》亦记载好太王:“王备猎,游观土境,田猎而还。”[20](208)集安的舞踊墓、通沟十二号墓、三室墓、JYMI041号墓、王字墓、麻线沟一号墓、长川一号墓,朝鲜地区的德兴里古墓、药水里古墓等均绘有狩猎图。有学者统计,绘狩猎图的壁画墓占目前集安已发现壁画墓的36.8%。[21](27~32)虽然在《三国史记》及壁画墓中所反映的狩猎群体为王室贵族,但是也侧面体现出高句丽民族对于狩猎的喜爱。其开展狩猎活动一方面与其民族“国人上气力,便弓矢刀矛,有铠甲,习战斗”[22](1970)的民族性格有关,另一方面则是狩猎而来的动物能够提供乳、肉、蛋、奶等生活资料。东北地区的无霜期较短,漫长的冬日缺少果蔬,动物所提供的食物成为其维系生存的必需品。动物提供食物的同时,皮毛也可作为衣物,《北史·高丽传》记载其民族:“随山而居,衣布帛及皮。”[2](3115)这说明高句丽民族有穿皮衣的习惯。安岳三号墓绘有厨房、肉库图,在肉库图中有剥掉皮毛的牲畜被悬挂的画面。韩国学者朴仙姬认为动物在没有被分割的前提下剥掉其皮毛,说明皮毛是用于服饰上面的。[23](11~44)上述文字说明了动物在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通典》记载道:“其马皆小,便登山。畜有牛豕,豕多白色。”[24](991)《三国史记·温达传》记载:“(公主)乃卖金钏,买得田宅、奴婢、牛马、器物,资用完具。”[25](523)这表明高句丽民族在狩猎业之外还有畜牧业,并且牛马可以当做商品买卖。从壁画中也可见饲养马的马槽,由此推断高句丽社会存在畜牧业群体。

动物在维系高句麗民族生活中占有重要作用,从事狩猎业和畜牧业的群体是维系高句丽生活的重要群体,因此笔者认为,“游人”虽提供谷物及布匹较少,但却承担了高句丽生活中更为重要的生活资料来源。

其次,“游人”为从事渔猎业、采集业的群体。高句丽民族主要聚居地为长白山南部的鸭绿江、浑江流域,此处河网密布,鱼类资源丰富,高句丽民族因地制宜,在进行农业生产之余,还开展渔猎业。《三国史记》记载大祖大王“七年夏四月,王如孤岸渊观鱼钓,得赤翅白负”[26](191)。在考古发掘中,浑江中游遗址发现了许多石网坠,在集安长岗遗址有采集石网坠11件,南台子有采集网坠7件等。1984年,集安洞沟古墓群禹山墓区中的JYM3283墓中出土了一批捕鱼工具,其中铁鱼钩41件,陶网坠167件。[27](38)大批渔具的发掘证明高句丽的渔猎业已发展到一定规模。同时,壁画中也绘有鱼的形象,舞踊墓壁画中的厨房图绘有厨师将鱼放在案板上制作的图景,安岳一号墓的藻井上及德兴里古墓中绘有飞鱼。三室墓藻井同样绘有鹳鸟捕鱼的场景。[28](161)《三国志·高句丽传》记载道:“其国中大家不佃作,坐食者万余口,下户远担米粮鱼盐供给之。”[29](843)由这段史料分析,高句丽的上层社会“大家”是“坐食”阶层,可以理解为定居,而“下户”与之对应,需要“远”途转徙而来,其“游”的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为这一部分人提供米粮的当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群体,而鱼盐的供给则需要依靠从事渔猎生产的群体。

高句丽民族中亦有兼营采集业的群体,高句丽民族繁衍生息在长白山区,山中有橡果、榛子等果实,高句丽人便可于山林之间采集果蔬食物,以此来维持生产生活。《三国史记·温达传》记载:“惟我息不忍饥,取榆皮于山林,久而来还。”[25](523)这则史料反映出高句丽民族从事采集果实的活动。

高句丽“人”的群体承担布的缴纳,而“游人”群体承担细布的缴纳,细布与布虽一字之差,但反映出二者的差异。在史籍中有多处细布被当做贡物的记载,新罗文武王二年“赠定方以银五千七百分,细布三十匹,头发三十两,牛黄十九两”,[30](81)十年,向高句丽王安胜“兼送粳米两千石,甲马具一匹,绫五匹,绢细布各十匹,锦十五称,王其领之”。[30](89)《好太王碑》中亦有百济向高句丽纳细布的记录:“而残主困逼,献出男女生口一千人,细布千匹”[31](211)。由此可见,细布与绫、绢、锦等精细的织物一同作为贡品上贡,说明细布是较布更贵重的布料。《后汉书·西域传》中对细布解释到:“又有细布,或言水羊毳,野蚕茧所作也。”[32](2919)细布是用动物毛或桑蚕丝制作而成的精巧织物,其制作原料的提供正依赖于从事畜牧业或养殖业的“游人”群体。细布相对于布的生产工艺复杂,原料的搜集也有一定周期,这也就对“游人”三年一税有了解释。“游人”所纳细布数量少,但其生产成本较高,生产周期长,工艺也更复杂,“游人”与“人”的群体在纳租上基本是平等的。

三、对高句丽租税条目下“游人”的探讨

高句丽“游人”仅在记载租税问题中有所涉及,但史籍的记载相对模糊,其明确记载了高句丽税的征收标准,但是关于租的征收却存在多种解读。①那么,租是是由“人”或“游人”群体单独承担,还是高句丽群体共同承担?想要明确这一问题,就要对租税的含义加以分析。

《急就篇》中对赋、税以及租做了区分:“种树收敛赋税租,颜师古注:‘敛财曰赋,敛谷曰税,田税曰租。”[33](240~241)这说明征收谷物为征税,而收纳土地税为征租,但是在古代社会租税经常混用。汉字“租”为形声字,《说文解字》中禾部下的租字被解释为:“租田赋也从禾且声。”[34](146)由此可知,租的本义为田赋,即古代征收的土地税。关于租税,有学者分析道:“从现代经济学意义层面分析,田租和田税性质不同,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田税是行政主权的经济体现。”[35](22~39)由上述可知,租即为土地税的征收。高句丽的租划分为三个等级,即根据土地占有多寡制定了三个等级的征收标准。由上述对于“游人”的解读可知,“游人”为非农业为主导的群体,从事不同产业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土地占有的不足。那么,由“人”与“游人”占有土地量的不同可以推断,高句丽的租是面向“人”与“游人”群体共同征收的,并根据其占有土地的数量划分等级。这也印证了《周书·高丽传》的记载:“赋税则绢及粟,随其所有,量贫富差等输之。”[12](885)可见,高句丽的租税政策较为灵活,从某一侧面反映了高句丽人的经济智慧。

有关高句丽租税制的记载仅见于中国正史《隋书》、《北史》及《周书》,其中《北史》与《隋书》的记载大体相同,并与《周书》的记载互为补充。租税制度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在史书中多有记载,而中国正史《高句丽传》中仅有三部对租税制度做了记录,其余史书均不见对租税的记录,这其中隐含着深层次的原因。

《隋书》、《北史》、《周书》这三部史书均完成于唐初,记载了公元六七世纪高句丽所发生的史事。隋朝国祚短暂,但计有四次征讨高句丽的历史事实,其中炀帝三次亲征。一方面,隋朝欲攻打高句丽,更加注重对高句丽信息的搜集,因而记录了其特殊的租税制度;另一方面,高句丽为了抵御隋朝,加重了租税的征收以供军需。《三国史记》记载到:“三十二年,王闻陈亡大惧,理兵积谷,为据守之策。”[9](241)在隋炀帝攻打高句丽时所颁布的诏书中也有高句丽租税繁重的体现:“帝下诏曰:‘高句丽小丑,迷混不恭,……且法令苛酷,赋敛繁重,强臣豪族,咸执国钧,朋党比周,以之成欲。”[37](245~246)这或许是隋炀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表现,但从侧面反映了高句丽繁重的租税。《朝鲜全史》分析道:高句丽的人税是对军役负担而言,农民交纳的物品类似于后来的“军布”。[38](188)这种解释更加印证了《隋书》记载高句丽租税的原因,即这些租税缴纳的目的是为了战争所需。

而中原王朝的史家在记录高句丽的史实时,因其远离中原王朝的政治统治中心,记载未能面面俱到。隋唐时期,中原王朝与高句丽交往进一步加深,加之彼此纷争摩擦不断,冲突增进了了解。唐朝所修的《隋书》、《北史》及《周书》中记录了“游人”群体,并保留了关于其租税的记录,虽然记载简略,关于“游人”群体的定位存在着推测,其租税的具体征收标准也语焉不详。但是这毕竟丰富了高句丽社会研究的资料,对于我们分析高句丽社会群体构成、社会发展模式以及经济结构提供了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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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全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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