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伯庚
构建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探索
文/陈伯庚
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这是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和稳定发展的治本之策。要把这一决策落到实处,必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厘清基本涵义,提出对策思路,从而具体贯彻执行。
建立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首先要搞清其涵义及其相互关系。
何谓房地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制度涉及房地产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多个方面,而其中基础性制度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制度、房地产交易制度、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建设制度、住房分配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物业管理制度和房地产法律制度等。之所以说它们是基础性制度,就是因为这些制度概括了房地产市场运行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抓住这些基础性制度建设,就能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和稳定发展。
何谓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简要地说,就是指比较规范、对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长期起作用并且行之有效的机制和政策手段。正确理解长效机制要把握三个要点:其一,要分清客观市场机制和主观制定的政策手段。与一切市场经济一样,房地产市场运行存在着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大规律,以及反映这三大规律作用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三大机制,这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机制;而政府制定的调控政策手段则是主观的,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客观市场机制要求。其二,长效机制必须是规范的、符合国情和实际情况的机制,即符合市场运行秩序和规则,符合法律规范,有章可循,具有科学性,同时又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贯彻执行。其三,长效机制具有战略性、长期性,是在较长时间内起作用的方针政策,力求避免政策多变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做到以上三点,才能既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又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实现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那么,房地产基础性制度与长效机制又有什么关系呢?从总体上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基础性制度是带有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体现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定发展目标,对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起决定性作用。而调控长效机制则是调节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的手段,必须反映房地产基本制度的要求,并为实现基础性制度服务。例如,住房制度规定“住有所居”的目标,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机制、税收机制必须服务于这个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正在逐步形成,目前的主要问题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健全和完善。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招、拍、挂”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变国有土地的无偿无期限使用为有偿有期限使用,实行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成功的,推动了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积累了大量资金,为大规模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其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必须坚持。同时,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主要的举措如下。
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国有企业原先划拨使用的土地,应逐步纳入有偿使用的范围,建议采用土地租赁制来加以具体实施。
二是丰富有偿使用的形式。目前商业性六类用地只有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应增加国际上通行的土地租赁制。土地租赁制的好处是灵活性比较大,可根据各类土地使用的性质灵活掌握,分多种层次执行。商业性用地有偿使用标准价格可高一些,关系民生的住宅用地可实施优惠政策,住房保障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可免地价,等等。
三是改进土地“招、拍、挂”制度。目前土地“招、拍、挂”只遵循一个原则:“价高者得”。原意是为促使土地高效利用,但实施30年来,却变成了“高价者得”,在土地供应紧缺的情况下,必然拉高地价。事实上,高溢价率的“地王”频繁出现,带动房价节节上升,弊端丛生。房价泡沫很大程度上是地价泡沫造成的。为抑制泡沫经济,必须进行改革。建议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从现有的以拍卖为主改为以招标为主,评标标准除出价高低外,增加房屋质量、预估房价、生态环境、建设期限等因素,实施综合评标,避免单纯竞价带来的弊端。
四是改进土地供应制度,实行人地挂钩制度。根据城镇化过程中城市人口增加的状况,相应增加住宅建设用地供给,以保证住宅供给相应增加,保持地价、房价的基本稳定。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三十多年来的住房制度改革,大大促进了住宅建设,大幅度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这一点必须充分肯定。同时,也应看到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主要是:房价涨幅过大,超过承受能力,居民买不起房;对住房社会保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着重在以下两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坚持住房商品化、市场化方向,严格控制房价收入比。有一种观点把房价高归罪于住房商品化,这种观点有所偏颇。住房制度改革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挥市场在房地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同时,也应看到住房是生活必需品,具有社会保障性一面,必须适当控制住房价格,控制的标准就是房价收入比。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相当于3-6倍居民家庭年收入。而我国目前一、二线大城市房价收入比都在10以上,显然房价距离居民收入水平太远。所以,在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房价收入比。
二是要坚持住房的社会性,建立和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在住房商品化的体制下,由于商品住房价位较高,房租相应也较贵,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者难以承受,必须建立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予以补贴。我国目前城市中的住房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但还不健全。主要问题是,住房社会保障层次性尚不明确,青年职工和农民工的住房困难比较突出。深化改革,需要大力发展廉租住房,逐步把农民工纳入住房社会保障范围,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三)深化住房金融体制改革,规范住房金融市场体系
住房金融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两大方面。住房开发贷款,在支持住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住房抵押贷款则对促进住宅消费、支持居民购房起着重大作用。建立完备的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实施差别化利率政策,支持自住性购房,主要目标应放在贷款利率和贷款成数上,对购买自住性第一套住房者实施优惠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性购房者实行一定的限制,对投机性炒买炒卖的购房者不予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应建立基础性制度,依据住宅市场形势的变化,在此基础上灵活掌握。
(四)深化住房财税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
目前,住房建筑企业和房地产经营企业面临税负过重的情况,收费种类繁多,加重企业负担,同时又拉高了房价,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产生不利影响。深化改革必须在清理房地产税费的基础上,实施营改增、费改税,减轻企业税负,促使过高的房价降下来。住房消费方面的税负过重主要是因为税种结构不合理,重流通税,轻保有税,在二手房交易中税收过重,加重购房者负担,影响房产顺畅流通,而至今尚未开征住房保有税,不利于对住房供求的宏观调控。住房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关乎民生,住房税收总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为“住有所居”服务,减轻税负。同时应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高收入者购买高档房,税负可重一点;低收入者购买中低价住房,税负相应轻一点;自住性购房税负轻一点,投资性购房税负相应重一点;开征房地产保有税,对保有较多房产的投机性炒买炒卖住房者课以重税,以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五)加快法制建设,建立住房法律体系
我国的住房立法滞后是长期以来的“短板”,尽管舆论多次呼吁制定住宅法、住房社会保障法,但它们仍迟迟未能出台。住房法律制度是最基础性的制度,是住宅市场健康运行的保证,也是城乡居民居住权利的保障。贯彻依法治国的思想,应当集中力量尽快出台住宅法和住房社会保障法。同时,与此相配套,还应制定住房土地供应法、住房金融法、住房税法、住房物业管理法等,构建住房法律体系。
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所规定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房地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调控功能。为此,长效机制的构建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正确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一)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充分发挥供求机制的作用
供求机制是市场经济中供求规律的作用机制,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重要的长效机制。其主要功能是调节供求关系,实现住房供给和需求的均衡,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国一线城市住宅市场的主要矛盾是住房供不应求,拉动房价节节上升。为此,要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大力发展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千方百计增加住房供给,同时要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确保自住性住房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二)理顺房价,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
价格机制是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价格是房地产市场最重要的调节机制,价格机制与供求机制交互作用,调节着房地产资源合理配置。在正常情况下,价格随供求关系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供求均衡时,价格与价值趋向一致,形成均衡价格。
与一般商品相比较,住房价格具有多维性特征:一是住房价格属性的双重性,既有商品性,又有社会性;二是住房价格功能兼有的资产性和消费性;三是住房价格构成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四是住房价格形成机制的垄断竞争性;五是住房价格类型的多层次性;六是住房价格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七是住房价格的显著差别性和个别性。特别是由于住房的资产性特征,投资投机性需求对房价的影响特别大,从而产生虚拟价格,形成价格泡沫。前一时期调控的成效不佳,主要是由于对住房价格的多维性特点认识不足。因此,只有充分认识住房价格的多维性特征,掌握住房价格运行规律,制定综合性政策,才能充分发挥价格长效机制的作用,达到市场调控所要实现的目标。
(三)运用差别性利率机制,调节住房需求
利率机制是实施住房金融制度的机制和手段,住房贷款利率的高低调节着住房需求。用好利率机制,关键是要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对首次自住性购房者采取优惠利率政策,支持满足住房需求;对投资性购房者则提高利率;对炒买炒卖住房采取高利率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四)完善税收税率机制,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
税收税率机制是贯彻实施财税制度的重要机制,也是调节住房需求的长效机制。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税率机制的作用,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种,开征房地产保有税(物业税),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其规范性和效果比单纯限购的行政手段要好得多。二是要实施差别化税率,调节不同收入者之间住房差距,促进住房公平。三是通过增减税负,调节住房需求。例如,当住房需求过旺时,运用增税的手段抑制需求,反之则反,这样有利于促进住房供需平衡。
(五)强化法律机制,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
法律的特点是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是最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和长效机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者还是个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要尽应尽的义务。法律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和约束性。房地产市场所有的制度和调节性的政策措施,都应该法律化,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来加以规范和实施,真正做到依法调控。目前,我国在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方面十分欠缺,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执法不严,导致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为了充分发挥法律这一长效机制的作用,必须加快立法,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依法调控。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房地产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