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鹏俐 石 岩
“背车”获利被判赔偿十年拒执一朝获刑
徐鹏俐 石 岩
京籍男子大龙因出借身份证供他人购车获利,发生交通事故被判民事赔偿后长达10年逃避执行,受害人罗女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刑事自诉。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大龙有期徒刑6个月。据悉,这也是北京市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
现年45岁的大龙(化名)是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初中文化的他这些年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据大龙讲,他以帮别人“弄车”为生。而所谓的“弄车”,包括早些年在北京限制外地人购车时,靠“背车”赚钱,即把自己北京人的“身份”有偿出借给外地人落户车辆;取消外地人购车限制以后,他就给别人介绍买卖车辆;北京的机动车开始摇号限购以后,他又有了新的生财之道,因名下有很多辆车,通过旧车报废他手中拿着15个车牌号,这些车牌被他高价卖给了那些没有购车指标的人。
这些年,大龙一直游走在法律政策的边缘,做着这样的“生意”。但是,那些落户在他名下却完全不受他控制的车也给他惹了不少事端。听大龙所在村的书记说,大龙的身上“背着”很多起交通事故。
在大龙的逻辑里,这些车出了事儿、撞了人,和自己都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只是出借了一张小小的身份证,即使法院判决他赔偿,他也仍是“有想法”。直到被执行法官传唤被要求报告财产、履行判决,甚至是被司法拘留,大龙都始终“没当回事儿”。但恰恰是这“没当回事儿”,让一起简单的民事赔偿升级成了刑事犯罪。
大龙回忆,大约2003年、2004年的时候,他与河南籍的男子沈某曾签订协议,沈某以他的名义买了一辆车,大龙在接受讯问时承认,当年收了沈某1000元钱。
而就是这辆车,在2005年的1月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这起事故造成当年只有18岁的罗女士终身残疾。
2005年1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康静里小区北口处,沈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将骑车上班的罗女士连人带车撞出,造成两车损坏,罗女士受伤。据罗女士回忆,事发时间是早上6点多钟,那年她18岁,这起事故造成她颅脑损伤,曾昏迷数月。
事发后,沈某驾车将罗女士送至北京华信医院,经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原发脑干损伤、颅骨线状骨折、颅底骨折、脑脊液右耳漏、不全混合性失语、右侧肢体偏瘫及右顶头皮裂伤。
2005年12月,交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罗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50%。沈某起初负担了部分医疗费,此后便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罗女士自行负担了二次住院及手术的费用共计81 337.6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诸多损失。因医疗费等巨额损失无人赔偿,一年后,罗女士将司机沈某和车辆登记的车主大龙告上了法庭。
事故发生后,沈某并未及时报警,亦未标记事故双方的位置,因此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故事实,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审理中,法院调取了交管部门的询问笔录,沈某称当时因天黑其驾车开着远光灯,看到一辆自行车在路南侧中线南侧行驶,因自行车突然右拐,虽采取了刹车,但两车最终相撞。经交管部门勘查,现场未留刹车痕迹,沈某解释称系刹车踩得轻。在询问罗女士被撞后与轿车的位置时,沈某的回答前后矛盾。
对于法院的传唤,大龙、沈某均未到庭应诉。大龙在开庭前向法庭陈述“肇事车辆系他人用其名义购买”,双方签有协议,赔偿责任应由司机沈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沈某未及时报警,在变动现场时亦未标明事故双方的位置。且沈某在发现危险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刹车。因此认定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大龙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其虽称肇事车辆系他人借用其身份证购买,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不足以作为免除其责任的依据,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沈某赔偿罗女士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94 870.4元,大龙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罗女士无钱医治,生活窘迫,但判决生效后,沈某和大龙却分文未赔。无奈,2006年12月,罗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沈某户籍地法院代为执行,但沈某始终下落不明,执行无果。经法官传唤,2007年大龙到朝阳区法院执行庭,当时,大龙表示希望法官给予一个月的时间筹款,但此后大龙便没了音讯。之后法官再次向其发送传票,要求其到庭,大龙就没有再来过,甚至连手机号也更换了。
为了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执行法官还专门到大龙户籍地进行调查,村书记表示,大龙已经几年不回家了,人也找不到,年迈的老父亲也是由他的姐姐照顾,村里的房屋是大龙父亲的,宅基地是其父亲的,曾听说大龙身上有很多起交通事故的案子。
执行法官还找到了大龙的姐姐,她向法官透露,父亲起不来床,母亲也听不见,父母都是由她来照顾,大龙喜欢玩牌,常年不回家,媳妇都找不到他,最终也离婚了,就连手机也停机了,根本找不到人,因为在外欠钱家里老有追账的。大龙的姐姐表示愿意协助法官查找大龙下落,并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传票转交大龙。
收到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大龙并未申报财产,而据他自己讲,根本就没当回事儿。
法院也没有查询到大龙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直至2014年12月,大龙名下新购置了一辆奥迪轿车,另经查询其名下还有一辆大陆牌进口轿车,法院遂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两部车的过户手续,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大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0月,法官再次多渠道查找,终于找到大龙下落,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朝阳区法院对大龙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拘留期间,大龙曾两次表示先行给付罗女士5~10万的赔偿款,但此后大龙再次食言。
10年漫漫执行路,没有拿到赔偿款的罗女士因无钱医治,伤情日益加重。罗女士被评定为肢体二级残疾,并伴有癫痫症。
罗女士的代理人表示,据村民反映,大龙平时一直驾驶一辆轿车,另外其名下的房产也因为逃避执行而转移到他人名下。
对此,大龙并不认可。大龙称,他并没有车辆,法院查询到其名下的奥迪车和进口轿车也都是他人借用其名义购买的,其并不掌控车辆,也没有财产可以执行。
然而,法院的调查却显示,“失踪”的大龙过着还算安逸的生活。
拘留期间,大龙供述,他靠倒卖购车指标,每年有四五万元的收入,期间,他曾多次去香港、澳门旅游,每次旅游的花费都在二三万元。去澳门旅游,他还走进了赌场,而赌博的钱也来自于倒卖购车指标的获利。大龙坦陈,仅去澳门赌博就去过五六次。
大龙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罗女士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自诉程序。据此,罗女士提起了刑事自诉。
2016年12月14日,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大龙承认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传票等,但其并不认罪,表示事情是沈某引起的,与自己无关,同时称自己没有财产可以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龙无视国法,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大龙所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辩解,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履行能力的大小不能等同于履行能力的有无,即使其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也可以分次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但大龙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既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因此,对该辩解不予采纳。鉴于大龙属于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等判决,故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同时对其如实供述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朝阳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大龙有期徒刑6个月。宣判后,大龙当庭表示不上诉。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生效的裁判文书,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就成为当事人手中的一纸空文,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最终实现,更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如何让生效判决不再是法律“白条”,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正是人民法院正在着力攻克和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构建网络查控体系、扩大信用惩戒范围……人民法院在路上。
在破解“执行难”的组合拳中,拒执罪恰恰是一把高悬在“老赖”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尽管1979年,我国《刑法》即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从民事赔偿升级为刑事追诉,追究拒执罪的却寥寥无几。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无疑激活了刑法第113条的适用,直指“执行难”。
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公诉+自诉”的模式,大大解决了单一公诉模式追诉时间过长、效率不高的问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拒执罪案例比比皆是,当事人通过自诉程序启动并成功追诉被执行人拒执罪的亦不在少数,这些都亮明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强化证据意识,与执行法官一道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化、整理,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适时提起刑事自诉,更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打击不诚信行为、精准制裁“老赖”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