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性营造敢对职场性侵说不的环境

2017-06-01 09:24
法庭内外 2017年2期
关键词:采取措施治安管理公安机关

舒 锐

为女性营造敢对职场性侵说不的环境

舒 锐

近年来,女性在职期间,遭受性侵(含性骚扰)的事件并不少见,此一现象不仅对妇女的权益造成侵害,亦会在一定程度上给职场环境造成“恐慌性”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实际上,性骚扰并非普通的违法行为,如果实体骚扰,还可能涉及强制猥亵他人罪、侮辱罪等刑事犯罪,即便只是发信息,也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罚。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受害女性亦有权向施害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遗憾的是,依然有不少人对受害女性持有偏见,而施害者往往又和受害女性有工作或生活关系,这使得很多女性在面临违法侵害时,要么羞于启齿,要么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缄默。然而,姑息只会让施害者得寸进尺。

在地方立法上,北京市对于防止性骚扰有着更为细微的法律规定,不仅对性骚扰做出了明确定义,还要求用人单位在接到投诉后,应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同时,还要求单位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实质上,职场性侵也会严重影响单位的工作氛围与运营状态。单位本应和女员工站在一起,共同抵制职场性侵。可是,实际上不少单位却通常因为惧怕负面影响、抑或施害者身居要职等因素,选择沉默。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将单位的责任再往前推动一步。一方面,将“对双方进行调解”的措施改成“移送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另一方面须规定,单位未采取措施、建立制度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以及对员工投诉不处理的,须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方能为女性营造一个敢于对职场性侵说不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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