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确定

2017-05-31 21:12刘西怀
创新科技 2017年3期
关键词:产学研科技成果权利

刘西怀

[摘 要] 科技成果权利化的实质就是要确定产学研合作中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涉及企业、高校和科研人员等多方。本文基于约定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任务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条件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等三个层面探讨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产学研合作成果产出的权利归属问题。

[关键词] 产学研;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中图分类号] G32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17)3-42-4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the Cooperation of Industry, University and Research

Liu Xihuai

(Hen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enter, Zhengzhou Henan 450000)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the righting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to determine the ownership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formed in the cooperation of industry, university and research. The ownership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the cooperation of industry, university and research is designed by enterprise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ers. From three aspects of determin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ased on agreement, tasks and requirements, the rights ownership of industry, university and research cooperation achievements under different conditions wa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industry, university and research;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right; ownership

1 基于約定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在产学合作中,企业与高校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均会出现,本文仅考虑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时确定科技成果归属情况。

1.1 作品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1.1.1 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与高校若存在合作创作的情况,如双方的科研人员对于作品的创作均直接付出了智力劳动,企业与高校共同享有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合作作①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①,这样来说,企业和高效就可以对在产学研合作中所产生的成果各自享有著作权;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企业和高校则不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只能对整个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比如产学研合作中常见的图形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些成果的著作权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不是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和高校只能共同享有著作权[2]。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作创作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法不允许企业与高校对著作权进行约定,仅规定合作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明确排除了企业与高校约定著作权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若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就要严格遵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的规则行使著作权[3]。

与《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对于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合作方可以进行约定。比如,在一个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项目中,存在多个合作开发人,在合作过程中,应该由合作多方就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在开发合作过程中,开发合作多方没有对该项目成果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或者体现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不甚明确,那么,在开发完成后,参与开发的各方只能对各自负责开发的部分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只享有对此部分著作权的行使权,在行使这部分权利时,不能延伸到整个成果软件的著作权。但是,也存在成果本身不能分割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该成果的著作权就由参与研发的所有合作者拥有,著作权的行使就不能由参与合作的个体单方决定,必须由所有参与者共同决定,如果就著作权使用存在分歧而导致各方意见不能一致,那么,参与开发的个体可以行使不包括转让权在内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该与其他开发者共同享有[4]。

1.1.2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与合作作品的情形不同,在委托创作作品的情形中,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产学研合作双方企业和高校可以就委托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企业或者高校单独享有著作权,也可以约定企业与高校共同享有著作权。若企业与高校在合作之初或者在合作过程中,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著作权约定不明确,那么,著作权就归属于受托人。在目前开展的产学研合作中,往往是企业委托高校进行技术开发,高校往往是被委托方,所以,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如果没有单独的合同或者约定,作为被委托方的高校对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作品或者成果应当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做了类似的规定。以此规定,产学研合作中的企业和高校需要对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做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类科技成果就归属于接受委托的一方。

1.2 发明创造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1.2.1 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与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依照《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不管企业与高校签订什么类型的产学研合作合同,双方均可以约定产学研合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企业或者高校或者双方共同拥有。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由企业和高校共同拥有,成为专利申请权和授权专利的共同拥有人。第二种情况,对于一方接受另一方委托(在产学研合作中往往是高校接受企业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由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高校)享有,高校则为专利申请人和授权专利权人。

基于《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在产学研合作中,当企业和高校共同拥有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情况下,双方还要进一步约定权利的行使规则。当双方没有约定时,企业或者高校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发明创造,但在其他情形中,企业和高校应当协商一致才能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1.2.2 科技成果转化和转让中的后续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在产学研合作中,与企业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项目(合作转化类)以及实验室成果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开展中试研究的项目(成果中试类)当属于典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0条的规定,高校作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企业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就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5]。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在合作转化中没有新的发明创造,该项科技成果就归属于高校;若在合作转化中产生了新的发明创造,那么,这项新的发明创造就由高校和企业共同拥有;对于在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企业和高校都有权利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在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时,需要企业和高校一致同意。

在产学研合作中,面向企业开展技术转让的项目(技术转让类)实施中如产生了新的科技成果,该如何确定权利归属呢?参照《合同法》第354条的规定,高校和企业可以约定后续改进的科技成果的归属,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另一方无权分享。

1.3 商业秘密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②,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与高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类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或者归属于企业或者高校一方独有,或者归属于企业与高校双方共有。当然,依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产学研合作中的企业与高校还可以約定商业秘密类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商业秘密转化或者转让中后续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可参照《合同法》第35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2 基于任务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对于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该由合作各方就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进行提前约定,明确权利归属问题。在合作各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依据科研人员履行的职务情况来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此时,在常见的产学研合作中,产学研合作是在高校和企业之间进行的,参与的科研人员分别隶属于高校和企业,并分别履行高校和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基于科研人员履行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是必然的选择。

2.1 作品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公民在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这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③。此处的“工作任务”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作者分派的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除《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和高校的科研人员为了完成产学研合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就是职务作品,而科研人员享有由此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中的高校或者企业等合作单位对这些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前提是这些作品的使用在其业务范围之内。

前已述及,目前的产学研合作形成的作品类科技成果多为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因此,《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作品较为少见。

与《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不同,在开发计算机软件的情形中,科研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中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④。因此,在产学研合作中,若科技成果为计算机软件,该科技成果的权利毫无疑问地归属于企业或者高校,不可能归属于开发了计算机软件的科研人员。

2.2 发明创造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产学研合作是在企业与高校之间进行的,无论是企业的科研人员,还是高校的科研人员,以产学研合作的形式解决企业面临的技术问题,都是在完成企业或者高校在产学研合作中分配的工作任务。因此,依照《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⑤,科研人员在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若为发明创造,在权属上应当归属于科研人员所在的企业或者高校。相应地,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获得的专利权归属于企业或者高校。

为了保障产学研合作中企业或者高校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创造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产生的:“发明创造乃是职务发明创造:在产学研合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企业或者高校产学研合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企业或者高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产学研合作有关的发明创造”⑥。因此,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科研人员在上述情形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依然归属于企业或者高校[6]。

2.3 商业秘密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企业或者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也会存在职务商业秘密与非职务商业秘密之分,如何确定权利归属,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规定完全可以作为参照。

因此,在产学研合作中,科研人员为了执行企业或者高校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职务科技成果,若作为商业秘密看待并权利化为商业秘密权,该权利应当归属于企业或者高校。

3 基于条件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前已述及,根据科研人员履行工作任务的情况,可以在产学研合作各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此外还要考虑科研人员不是在履行工作任务而是仅仅利用了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科研人员所做出的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

3.1 作品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⑦,在产学研合作中,科研人员主要是利用了企业或者高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例如专门为科研人员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高校和企业在承担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工程实际图、地图等创作项目过程中,这些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应当属于企业或者高校,科研人员仅享有署名权,并有从企业或者高校获得奖励的权利。反之,研究人员创作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产品、产品设计图等作品时,并不是依赖高校和企业的相关资源,或者这些成果的产出完全与企业和高校无关的时候,那么,这些产品成果的著作权应该由科研人员独享。对于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做了类似的规定⑧。

3.2 发明创造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按照《专利法》第6条第三款的规定⑨,在产学研合作中,为了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不论是高校或者是企业,都会准备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⑩,这些物质技术条件专门用于产学研合作的需要。若科研人员利用这些物质技术条件不是为了完成企业或者高校交付的产学研合作任务,那么,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取决于企业或者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的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那么与成果相关的各项权利应该由研发人员所在的企业或者高校享有。依据《专利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当然归属于科研人员。产学研合作各方应事先与参与产学研项目的科研人员达成约定,对项目中所产生的成果的相应权属问题做明确的约定,避免之后产生问题。

3.3 商业秘密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

参照《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产学研合作中,科研人员依托高校和企业,并使用相关的资源所研发的科研成果,也是职务科技成果,若作为商业秘密看待并权利化为商业秘密权,该权利应当归属于企业或者高校。换言之,在产学研合作中,科研人员不是主要利用了企业或者高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就是非职务科技成果,若作为商业秘密看待并权利化为商业秘密权,该权利应当归属于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

注释:

①《著作权法》第13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單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合同法》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③《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

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⑤《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一款。

⑦《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⑨《专利法》第6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一款:“《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参考文献:

[1] 刘明江.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化问题研究[J].河南科技,2016(20).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利法[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著作权法[P].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

[5] 李振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

[6] 王军.论舞蹈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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