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十三
秦女士骑自行车在经过一辆停在路边的网约小轿车时,被突然打开的车门剐倒,手当即骨折。事故发生后,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保险公司都说自己没责任,谁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当前,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发展迅猛,也频繁出事带来不少纠纷。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次判决,也许可以为网约车事故中各方责任划分的考究带来一些借鉴。
在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秦女士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当她经过一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的轿车时,被突然打开的右侧车门剐倒。出事故的是一辆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一怒之下,伤者秦女士把他们全告上了法院。
网约车乘客开门撞伤人
多方均不愿担责
交管部门认定,轿车司机廖先生应承担全责。但廖先生却认为不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费用。多次沟通无果后,受伤的秦女士将网约车司机廖先生、乘客颜女士、网约车平台、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公司,同时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两万八千余元。然而这五方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秦女士:当时是颜女士坐在车上,她在后座上一开门,刚好拍到我的自行车上,导致我摔倒右手骨折。
被告廖先生:我们开滴滴(网约车平台),没有任何人半路上可以让乘客下车的,开门属于她个人行为,应该由颜某个人赔付。
被告颜女士代理人:我通过网约车平台的安排乘坐了被告廖某的车辆,与其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廖某应该在运输过程中,在乘客上下车等环节,保障乘客的安全以及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他人的安全,其安全意识应该高于乘客。
司机和乘客都认为自己有理,网约车平台也忙着撇清责任。
被告网约车平台代理人:此事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由侵权人和侵权责任人进行赔偿。
两家保险公司辩解稱,廖先生所驾驶的网约车,已经从非营运车辆变成了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违背了之前的合同约定,因此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网约车平台也要担责
在庭审过程中,各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拒绝调解。最终,海淀法院当庭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交强险投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723.93元。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营养费4149.09元。
三、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营养费4149.09元。
四、驳回(原告)秦某其他诉讼请求。
网约车出事故
到底该谁负责?
在這个案件之前,网约车平台一直自称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只是撮合网约车司机和乘客的交易,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次,法院为什么认为网约车平台要承担责任?有什么样的法理依据?
焦点一:网约车平台和司机 谁该担责?
法院认为,司机廖某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姚琳认为:“司机是不能选择乘客的,由平台直接派单给他,他是不能拒绝的,网约车平台就是一个网约车司机提供劳务的接受者。”
焦点二:网约车乘客是否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乘客颜某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因此需要承担与其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官姚琳:“这种安全意识,应该是每个成年人都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所以乘客存在一定的过错。”
焦点三: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不是交强险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有合法的免责理由。
法官姚琳:“交强险在司机存在违法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商业险保险合同就不同于交强险,因为它不是强制购买的,商业险合同是一个合同关系,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通知义务,实际上是由保险法规定的,这个义务是一个法定义务。”
责任顺位:保险赔付+平台赔付+平台追偿
法官介绍,总体来说,这类案件的责任承担顺位,体现的是“保险赔付+平台赔付+平台追偿”的赔付思路,突出平台的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
实际上,2016年11月实施的网约车管理办法已经明确: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过在新规出台前,各地已经出现了一批网约车交通肇事案件,这些案件该如何赔偿,以往并没有明确思路。而这次北京的判决结果,将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指导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