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宏
2016年9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与《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相比,《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有了新的突破:全面贯彻了预算法关于全口径预决算监督的要求,将原来的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扩大到区县一级,并对乡镇预算监督做出原则性要求;将我市近年来预算公开的经验上升为法律。
条例将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纳入适用范围。同时,考虑到乡镇、街道及各类开发区人大机构设置的现状和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方式不统一,条例对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的预算审查監督作了原则性规定。条例要求街道和各类开发区无论财政预算管理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
条例明确了区县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要求重大财税政策出台前应征询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意见,出台后应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跟踪监督以及人大财经委可以与财政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
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决议、决定以及审查结果报告。
条例还强化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询问。人大代表可依法联名提出本级预算草案的修正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联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等。
审查与批准政府预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预算审查监督法治化,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突破口,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阵地。《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实现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的全覆盖,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全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 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重庆市预算審查监督条例》,对政府如何花钱,人大和人大代表如何管好“钱袋子”进行了细化,规定更为明确,操作更有可行性,进一步保障了人大代表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利。这对人大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对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将进一步推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