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民诚信道德失范及其优化路径研究

2017-05-30 21:05闫红果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道德建设农民

闫红果

摘要:

市场经济视域下,农民诚信道德失范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售后服务环节,其中“个人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法律法规意识的欠缺及诚信道德教育的不足是造成农民诚信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从弘扬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发挥农村基层干部模范导向作用等方面来培养农民的诚信道德素质。

关键词: 农民;诚信道德;道德失范;道德建设

诚信道德主要体现在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等方面,是与具体的诚信活动相联系并在特定的诚信实践中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作为一种内在的规制与约束,诚信道德在各级各类人员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古语有言:“不信不立,不诚不行”,农民作为重要的生产经营主体,其诚信道德是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承接,关乎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亦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

一、新形势下农民诚信道德失范的表现

(一)生产环节诚信道德失范

生产环节是日常食品用品形成的第一阶段,对产品质量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经调研发现,在种植业生产中,一些农民为了过度追求农作物的产量和“卖相”,不惜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尤其是使用“百草枯”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用、限用的高危害农药)、各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致使土壤酸化的同时,产品内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重金属严重超标,严重威胁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养殖业生产中,一些养鱼大户为了缩短养殖周期、提高水塘产量,无视国家禁用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等有害物质的法令,大量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甚至在鱼食中放入“避孕药”等。同时,一些农民在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为了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畜禽和鱼、鳖、虾等水产品的排泄物大量堆积,污水和粪便任意排放,散发出恶臭气味,对周围土壤和水域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以上种种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直接威胁到了食品安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也日益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二)加工环节诚信道德失范

农产品加工业是指以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活动,加工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这是农户们增收的重要举措,本无可非议。但笔者在走访调研中发现,一些农民缺少社会公德心和社会责任感,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堪忧,清洁不及时、不到位,防止蚊蝇鼠患的措施不力,食品加工的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同时,一些“小而散”的家庭作坊为了减少成本和追求所谓的“自由经营权”,没有及时也不愿意办理有关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由于缺少法律的规制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一部分农民为了实现农产品利润最大化,不惜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超范围、超剂量、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更有甚者使用非食用物质进行加工。如近些年来,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瘦肉精香肠”、“地沟油菜”、“镉大米”、“双氧翅”、“铝馒头”、“纸腐竹”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三)销售环节诚信道德失范

随着知识文化层次的提升和经营管理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自己做老板,在销售经营行业中一展身手。但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一些行业中,部分农民失信违约的现象突出。比较常见的不诚信现象有:“哄抬物价,标识欺诈”、“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因人而异,缺斤少两”等。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极个别农户丧失最基本的“公德心”和“良心”,在销售过程中极力宣扬本店经营的农产品来自自家的土地,没有打过农药,施的是将动物粪便发酵成的有机肥,“纯天然”、“无污染”、“无公害”、“我们自己都在食用”等是其一贯宣传的口号。但实际上,许多农民确实留有一块“家用菜地”,不施化肥、农药等有害物质,注重绿色种植,但收获的农产品仅供自家食用,而销售给他人的农产品一般“卖相”不错但化肥、农药使用过量,有害物质残留超标。此外,一些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主在与大公司和大客商合作的过程中,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单方违约,不讲“游戏规则”,无视合同效力,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失信行为,不仅破坏了农村市场经济秩序,还影响了一直以来农民诚实、质朴、勤劳、憨厚的良好形象,最终影响了农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售后服务环节诚信道德失范

“言必信,行必果”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语告诉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不要轻易许诺,而一旦许诺了就一定要去兑现,这种“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对一个经营者来说尤为重要。农民不仅是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也是产品售后的服务者,部分农民售后服务环节诚信道德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重销售、轻服务”的思想。在很多农民看来,只要东西卖出去就行了,对于售后服务“有与无”均可、服务“好一点与差一点”无关紧要等,从心底里缺少市场经济下的服务意识;另一个是“承诺多、兑现少”的行为。对于自己经营的农产品,一些农民在顾客面前大谈“物美价廉”、“好处多多”、“售后服务完善”等,而出售之后一旦出现问题或遇到对方要求退换货物时,一些农民成了“甩手掌柜”,对之不闻不问,先前承诺的售后服务大打折扣甚或不了了之,兑现率极低。

二、新形势下农民诚信道德失范的成因

(一)“个人利益至上”观念的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民的“竞争”意识日趋强烈、“逐利”观念日渐浓厚,在市场化浪潮中,“物质即一切”、“物质是衡量一切的标准”等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成为一些农民的不二选择。他们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时,所持的道德观念是个人利益优先的观念。[1]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农民在生产、加工、销售、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出现违背市场诚信经营价值取向而产生制假售假、诚信缺失、表里不一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农民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仅仅是止于“温饱”问题的解决,而且有了“更高标准”的要求:要实现“楼上楼下,电视电话”、“出门轿车,城市有房”等梦想。甚至产生严重的攀比心理,它根植于传统农民固有的封建思想中,是當前农民诚信道德建设面临的严峻挑战。

(二)法律法规意识的欠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法制经济,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都必须做到依法经营、坚持依法办事。然而,受“权大于法”、“皇权不下县”、“天高皇帝远”等错误思想的影响,再加上以前农村社会现实生活中出现过“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错误导向,致使一些农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欠缺,违法经营的事件频频发生。从主观层面来看,一些农民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威严性缺少全面和系统的认识,一旦遇到不利于自身的事情时,便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而只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还有一些农民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懂得及时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维护,而是“自认倒霉”或者通过过激的手段来解决。从客观层面来讲,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社会监督、法律监管和制度约束不力也是造成农民诚信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受农产品生产过程复杂、产品种类产出繁多、经营主体分散等特点的制约,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晰的影响,使得一些农民敢于钻法律的空子。即农民生产加工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副产品,被发现的概率低,即便被发现受处罚的力度也较小,在这种“失信成本低、经济收益高”的诱惑下,一些农民往往敢于铤而走险。

(三)诚信道德教育的缺失

一般来说,农民群众因平均受教育程度偏低,科学文化水平有限,对自身诚信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也就不足,这也是导致农民诚信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一直以来,农村文体活动是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传播的主要载体,然而由于组织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有系统、有组织的精神文化生活基本上处于软弱涣散的状态。[2]很多农村都建有文化大礼堂,但在现实生活中,文化大礼堂的功能极其单一,仅仅是村民代表大会、村委班子会议、党员支部会议等开会的专用场所,其他能够改变或提升农民群众道德素质的文体活动很少在此举行过。还有一些农村设有农家书屋、农村图书室等场所,但其中的报刊资料内容陈旧、更新不及时,与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脱节,文化设施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由于先天受教育程度偏低,后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较少,导致一些农民的诚信道德低下,习惯性的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生产经营过程中缺斤少两等成为一种常态,他们意识不到诚信道德缺失对消费者、对全社会、对自己甚至子孙后代所造成的危害。

三、新形势下农民诚信道德培育的相关思考

(一)弘扬集体主义道德原则

集体主义原则是共产主义道德原则的核心,是调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根本准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永不过时。提升农民诚信道德素养,必须在农村加强集体主义精神的培育,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想方设法维护好农民的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联系、相互融合、相互统一的。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诸多失信行为,都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前我们在强调集体利益的同时,不应该也决不能抹杀农民个人的正当利益。只有切實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才有可能增强农民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对集体主义原则的认可,从而增强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道德自律性。二是加强农村精神文化建设。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诚信道德失范表明,当前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在农村存在一些障碍,而这一切与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和陈旧不堪的观念是分不开的,也与不重视农村精神文化建设密切相关。为此,有关部门和乡村两级要加强合作、上下联动,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广大农民所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活动,引导农民群众学习知识、转变思想、更新观念,让“言必行、行必果”成为每个村民恪守的价值准则,让集体主义原则成为农民群众的精神归属。三是积极建构健康的邻里关系。健康的邻里关系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要积极营造邻里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谦让的和谐氛围,不搞相互欺诈、相互攀比、相互猜忌、恶性竞争等行为,倡导大家为了集体的利益、长远的利益而共同努力。

(二)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与道德始终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时需要站在道德方,而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则需要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在培育农民诚信道德素养的过程中,不仅要依靠农民群众个体的道德自律,也需要法律法规和道德评价等外在的约束。为此,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农民诚信道德标准,推行农民诚信资格准入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及其实施条例等;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合理借鉴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有了更加合理、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条例,对农民的诚信道德约束才会更加有效。此外,还要根据农村的实际状况,鼓励支持村级科学制定乡规民约、村民道德公约等各种村民自治章程,以此规范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引导他们学习法律、了解法规,自觉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相悖的糟粕与恶俗,主动树立诸如“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天道酬请,商道酬诚”等道德价值取向,不断推动农民诚信道德素质的良性塑造,最终形成良好的自我道德约束。

(三)加强诚信道德教育

道德教育是道德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道德教育,可以加强道德对农村居民的引导,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道德支撑。[3]从农民道德教育的全局来看,诚信道德教育起着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因为通过教育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农民的传统观念,从而转变其诚信道德价值取向与价值认同。一要充分发挥农村广播室、宣传栏、标语墙等媒介的作用,通过定期的“道德宣讲”、张贴宣传标语和教育海报等,引导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其掌握科学技术的能力,使其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做到高效生产和安全生产的统一;二要充分发挥村文化大礼堂的教育功能和作用,通过定期举办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学习班、农业生产法律知识讲座、农产品基层展销会、种养大户座谈交流会、致富能手经验传授会等活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学习交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不断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其传统观念;三要充分发挥农村图书室、公共农家书屋等场所的教育功能和作用,根据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配齐与农民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书籍与资料,及时更新现有的农业报刊,让农民更加方便地学习和查阅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销售等方面知识,不断增强其合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四)发挥农村基层干部模范导向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这本书中曾专门论述“基层干部的分量”,指出:“基层干部离群众最近,群众看我们党,首先看基层干部”。[4]这表明,基层干部是农村道德建设最有力的倡导者、引导者和示范者,尤其是村“两委” 班子人员的思想、行为、作风之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民群众的日常行为,只有农村基层干部具备了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为农民诚信道德的培育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为此,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要切实加强自身的廉洁自律建设,始终保持自身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和群众观。农村基层干部要带头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等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守道德防线、展现良好形象,在农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坚决杜绝制假售假,坚决避免缺斤少两、坑蒙拐骗等行为的发生,努力做农民群众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勤劳致富的“示范者”和“领头雁”。同时,作为农村基层干部,要扮演好引导者角色。尤其要注意引导农民正确处理个人利、欲与道义之间的关系,批判功利主义、实用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树立正确的义利观、理欲观、道德观,提高明辨善与恶、美与丑、高雅与低俗的能力,确立社会主义的道德信念。[5]

参考文献

[1]李达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农民道德问题探究[J].学术交流,2013(6):57.

[2]薛明珠.新时期农民道德问题的思考[J].高等农业教育,2014(7):99.

[3]李明建.晏阳初平民教育思想对农村道德建设的资源意义[J].道德与文明,2014(5):152.

[4]习近平.基层干部的分量[M]//习近平.之江新语.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90.

[5]李卫朝.农民道德启蒙与乡村治理——以义利观、理欲观变革为中心的考察[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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