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5-30 21:05施佰发陈伟雄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调查研究

施佰发 陈伟雄

摘要:

“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外部专门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模式推广成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运行机制与“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有明显的不同,既有统一的规范,又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外部专门服务机构在“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起和运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出现了:法律地位缺失、内部机制不健全、融资困难、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和发起人异质等新的问题,需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调查研究

农村金融改革长久以来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自1996年国家实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离开始,各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出,广大农村地区处于金融供给空白状态。2007年银监会首次批准农村新型金融试点以来,数十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相继挂牌成立。尤其是近些年,多地的资金互助社在外力推动下相继成立,部分缓解农村地区金融供需矛盾的同时,统一的运作模式和各地不同的村情在相契合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福建省两家“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调查研究,对其运行机制、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自從1849年德国人建立第一家信用合作社以来,国外对合作金融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不断发展。Smith(1984)[1]认为合作金融组织提供的服务在价格上更具有吸引力,因此能吸引农民加入。Flanney(1974)[2]根据合作金融机构选择利益倾向的不同,将其三大类:净存款者利益倾向型、净贷款者利益倾向型和平等对待型。Stephen(1984)[3]从信用合作社制度的角度说明均等的股份是实现一人一票权利均等的重要保障。近些年出现了从互联网角度分析合作金融的运行和风险控制的研究(Krishnan Dandapani 2008;Evren Damar2011)。而国内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研究是从2007年开始的,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践者和研究者,姜柏林等率先对这一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存在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探讨(姜柏林2007[4];李中华,姜柏林2008[5];姜柏林2009[6];温铁军,刘海英,姜柏林2010[7]),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试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随后一些学者对部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张德元,张亚军2008[8];赵小晶2009[9];沈杰,马九杰2010[10]),一些学者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罗荷花,李明贤2008[11];邵传林2010[12];王浙诚2011[13];曲小刚,罗剑朝2013[14]),王亦平(2008)[15]从法律角度探讨新兴的资金互助社法律规范的缺失问题。而其他一些学者则从资金互助社的组织形式(马九杰,周向阳2013[16])、运行机制(王玮,何广文2008[17];齐良书,李子奈2009[18])和运行绩效(王曙光2008[19];王刚贞2012[20];曲小刚,罗剑朝2013[21])等方面进行探讨。这些都是对“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分析。但是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社出现了模式复制推广的新情况,一些资金互助社在外部专门咨询机构的推动下成立运行,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待解决,目前还很少有学者对这种“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做一点初步的探索。

二、“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兴起

(一)“北京百信之家”和“百信合投(厦门)”的成立和运作

“北京百信之家”的全称是“北京百信之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12月由来自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吉林等地的10家农民资金互助社组织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农信之家是“北京百信之家”的前身,其宗旨是传播农民信用合作文化,提高农民信用组织化程度,加强行业自律,为全国各地的资金合作组织提供咨询服务。2013年“北京百信之家”成立专门推广团队,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百信模式”进行复制推广,先后推动山东、河南、安徽、湖北、东北等地200多家资金互助组织成立,形成了以东北和华北地区的资金互助组织群。

“百信合投(厦门)”是百信联盟的一个分支,主要进行社区信用体系的建立,百信模式复制和推广,在各乡镇辅导建立资金互助社,通过帮助建立内部管理的软硬件机制、开展合作金融实际业务操作的培训、提供建社辅导和运作咨询等服务保证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常有序地运作。目前在福建省内推广的有“厦门洪塘百信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部”、“南安市助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等几家资金互助社。本文基于这两家“复制型”资金互助社的实地调查展开分析。

(二)“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构建

“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外因推动的信用合作模式,通过复制学习其他已经成熟运营的资金互助社的经验而建立。一般是本地的金融供给不足,而农民又有较强烈的金融服务需求,虽然没有自发成立,但是在供需矛盾的内因基础上,通过诸如百信之家金融管理咨询公司的推动下成立起来。“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构建一般是接受专门公司的全套服务,先进行当地的情况调查,在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模仿制定相关章程,在专门推广人员的指导下筹备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外力充当重要的推动作用,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收取服务咨询费,但是资金互助社的参与主体仍然是当地农民。

三、“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机制

(一)“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织发起

“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内生型”资金互助社的发起有所不同,在成立前期有更明显的组织和协调优势。“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起点一般是发起人,通常是当地农业合作社带头人、村干部和其他行业中的精英,在专门服务机构的带动和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助、民主、低盈利性”的原则出资发起成立资金互助社。在此基础上吸纳社员和吸收互助资金,对全体社员负责。在发起的过程中,专门服务机构发挥巨大作用,不仅对当地的金融供需情况进行调查和汇报,而且提供资金互助社的注册咨询、章程编写、资金管理软硬件系统等较为成熟的服务,解决不少认知和操作上的困难。图1是厦门和南安两家“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织发起结构图。

(二)“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机制

“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后,由全体发起人组成的社员代表大会以“一人一票”的原则选出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通过下设管理人员,负责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在熟人社区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吸收村民入社成为社员,累积互助资金,并给予预期的储蓄回报,对于出资入股的社员给予预期的股金分红。另一方面,通过和有资金需求的社员签订合同手续,发放互助贷款金,收取相应的贷款利息。资金互助社在克服农户申请贷款能力不足问题的同时,通过存贷的利差进行盈利。由于农民是资金互助社的主人,是其决策的主体,而且拥有退社自由,资金互助社的“合作性”和“互助性”通过低存贷利差体现出来,并回馈到用户中。在这个过程中,专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培训,并进行监督。图2是厦门和南安两家“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机制结构图。

(三)“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控制机制

风险控制是金融机构得以长久运行的重要保障,资金互助社也不例外。“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着内部管理风险和营运业务风险。在内部管理风险上,“复制型”资金互助社有多重风险控制机制。首先,作为全体社员所有的集体组织,资金互助社的性质通过其宗旨和章程得以体现和保证。社员代表大会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利提出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和自由入社退社,这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和组织结构对风险的自然约束。其次,由社员代表大会直接选出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两者都对全体社员负责,监事会负责对资金互助社日常营运和管理的监督,起到制约理事会和管理人员的作用。再次,当地政府对资金互助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资金互助社每间隔一段时间需呈报财务报表到相关部门,并接受其不定期的视察。最后,作为指导机构的咨询服务公司也会定期对资金互助社的营运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在营运业务风险方面,“复制型”资金互助社同其他“内生型”资金互助社一样,拥有信息优势和社区规范优势,社员对彼此信用情况较为熟悉,而且常年生活在固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信息对称性和稳定的社员监督网络,能较好地控制营运风险。图3是厦门和南安两家“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控制结构图。

四、“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问题

(一)法律地位缺失

“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外部服务机构的帮助下设立的,虽然有在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者农业部门注册登记,但是银监会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的门槛对于大部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来说依然很高,而且是采用“审批制”而非“注册制”,额外增加了组建的成本,因而大多数“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都没能得到银监会的批准。虽然银监会已经将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权力下放到地方,但是对于地方哪个部门监管并没有具体规定,“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律地位得不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确认,政府部门制度缺失造成资金互助社法律地位的缺失。此外,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还很少,多数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意义认识还远远不够,不能正确处理资金互助组织的实践,甚至采取抵制和取缔的措施,对资金互助社日常运营也造成了一些外部的困扰。目前厦门和南安两家由“百信合投(厦门)”推动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都面临这一困扰。

(二)內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虽然“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复制模仿之后能够快速成立并投入运营,但是相比“内生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农产品合作社+资金合作社”的模式,“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一般没有农产品合作的物质基础,成立的逻辑起点是发起人而不是农民,这就放大了经营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和“借—贷”利益倾向问题,也就是发起人控制问题和利益倾向问题。其一,由于外部服务机构首先组织动员的是发起人而非广大社员,发起人是作为“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的关键,在成立之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就使得发起人在“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后有一种“天然的控制优势”,负责互助社的全部经营管理实务,包括社员的申请加入和存贷款。全体社员和发起人之间就形成了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削弱了社员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督力,加大了管理运行风险。其二,全体社员是互助社存贷款的主体,但是在“复制型”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资金互助社在经营中可能出现“存款者利益倾向”或者“贷款者利益倾向”,即整体的运作倾向有利于存款者或贷款者的现象,甚至偏离其“自愿、互助、民主、低盈利性”的原则,出现性质异化的风险。厦门和南安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起成立后,发起人作为基础成立社员代表大会,互助社的重大决策由社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具体运行管理由理事会下设的管理人员负责,存在明显的“委托—代理”问题;普通存款利率和低贷款利率的规则设定使得两家资金互助社均表现出明显的“贷款者利益倾向”,进而导致互助社运营管理困难等问题。

(三)社会认同度低,融资困难

不同于“内生型”资金互助社,“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外力推动而设立的,其成立和运作对于当地村民或政府来说都是新事物。较低的社会认同度导致较低的社会信誉,经济人的务实性和谨慎性必然会使大部分的农民处于观望状态,整体参与的意愿不高。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渠道又受限于社员存款、社会捐赠和同行拆借三种方式。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同行拆借一般得不到进行;社会认同度低又使得接受的社会捐赠额和社员存款额低,因此融资困难是“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普遍存在的难题。厦门和南安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的存款均在微盈利水平,发起人尚未进行利润分配,原来制定的融资计划没有按时完成,例如百信合投给南安市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部设定一年融资1000万的目标,但实际只吸收500万左右的互助金;两家资金互助社接受的社会捐赠额极少,尚未打通同行拆借渠道。

(四)风险防范意识不高

“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经营过程中虽然增加了外部服务机构的监督,但是全体社员和理事会对于运营的风险防范意识普遍不高。首先,由于发起人是“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运营的主要人员,外部服务机构的辅导和培训对象一般是发起人而非全体社员,大部分社员对其运营情况并不了解,因而对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的认识往往不到位;其次,全体社员人数众多,在监督管理责任上可能存在“搭便车”现象;再次,发起人自身虽然接受培训,但是与资金互助社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在风险控制上可能受利益导向的影响;最后,由于具体实施工作的繁杂和困难,外部服务机构在指导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时依然没有建立贷款者的“信用库”,这在决定是否放贷时往往只能用主观判断代替客观指标评价,加大营运风险。厦门和南安两家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文化水平均比较低,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都没有建立“社员信用资料库”,在发放互助贷款金时一般是由发起人的主观评价决定,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五)发起人的异质性导致决策困难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存在“内部二元结构”现象[22],“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成立之前,虽然设定发起人的主体是农户,但是外部服务机构往往考虑当地的行业分布,实际操作中发起人一般是当地各个行业精英的组合体,这就决定了发起人的异质性。由于发起人的异质性导致利益需求的不同,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会按照有利于自己行业的方向进行决策,出现决策意见的分异,这一点是“复制型”资金互助社经营管理中不得不面对和处理的问题。厦门和南安两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起人均具有明显的异质性,行业分布广泛,虽然“农民合作社代表、创客”、“农户代表”和“村干部、退休村干部”三个具有农民性质职业的人数占据主体地位,但是其他行业发起人的人数占比也不低,在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行业利益倾向和意见分歧等情况,造成决策困难。表1是南安市助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发起人的职业分布表。

五、完善“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机制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机构应着力推进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供给侧改革,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确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相关法律地位。应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和资金互助社运营的特点,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在确定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单位、下放监管权力后,可以改“审批制”为“注册制”,切实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的制度成本。从法律高度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性质和作用,加强宣传,提高地方政府和底层干部对资金互助社的认识。

(二)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贯彻“社员拥有、社员管理、社员享有”的原则,明确和落实社员的权利义务,健全“委托—代理”机制,避免发起人在“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中管理运营中的绝对控制。虽然发起人是“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的逻辑起点,但是“委托—代理”关系是现代企业中普遍存在并能够处理好的关系,一方面要巩固和加强社员的主体地位,坚持“一人一票”制度和自由入社退社的原则,另一方面要加完善资金互助社运行章程,健全资金互助社的运行和管理机制。此外,要发挥内外部监管机构的作用,保证内设的监事会和外部的政府相关部门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督机能,发挥外部服务机构对资金互助社的辅导和培训作用。

(三)提高社会认同度,拓宽融资渠道

運用多种方式加强社区内宣传,让潜在社员了解资金互助社的运作流程,提高农民的认知度和认同度。适当放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提高社员存款的预期收益,从而增强农民的入社意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建立当地的扶贫基金或教育基金,提高社员认同度,从而提高社会的捐款额度。积极打通同行借贷的资金流通渠道,与正规金融机构建立资金联结机制,成为正规金融机构与偏远农村的纽带,解决小、散和偏远农户与银行交易的难题。

(四)促进社内民主,提高合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完善资金互助社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及时向全体社员及社员代表公开资金互助社的营运信息,自觉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外部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主要工作人员进行金融知识的教育,将培训对象范围适当扩大到普通社员,提高全体社员的参与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社员信息相对透明的基础上,综合选取信用评价指标,构建准确可靠的信用体系,从而建立全体社员的“信用库”,以此作为决定是否发放互助金的参考标准之一。

(五)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加强团队建设

明确自身定位,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的互助社,不是企业、其他行业或个人的互助社。完善和贯彻落实资金互助社章程,加强社员代表(发起人)团队的建设,坚持“自愿、互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原则,协调好团队内部的利益取向,使团队朝着共同的目标进行管理和决策,发挥团队异质性的优势,使得决策时观点更加开阔和多元,从而兼顾当地各行业的利益。关键是要确立农民在发起人中的主体地位,协调好各行业在决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保证“复制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朝着共同的目标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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