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5-30 19:58刘承韪李梦佳
关键词:法律风险

刘承韪 李梦佳

[摘要]摘要 我国电影产业融资具有多样化、专业化、新颖化的特点,如何辨别其中的法律风险从而选择正确的融资渠道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从而为我国采用金融手段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激发电影市场活力提供了法律政策指引。从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概况出发,重点讨论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提及的三种融资制度——传统银行信贷融资、电影版权质押融资、完片担保的保险融资,阐释这三种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在我国适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困境,并结合我国有关行业实践及制度设计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关键词 电影融资;法律风险;传统信贷融资;电影版权质押融资;完片担保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 J9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17)02010611

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繁荣发展广播影视事业,推动影视制作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政策有力助推中国由电影大国向强国迈进。电影作为文化产业中极具生机活力的一环,对于文化传播、历史传承、对外交流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电影票房持续激增,2015年,我国以高达440亿元的总票房抢占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在电影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资本的作用至关重要。电影作为一部聚合众人智慧劳动的作品,不论是前期拍摄制作,还是后期宣传发行都需要巨额的资本支持,缺乏资本支撑的电影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016年11月7日,我国颁布了电影行业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其中第40条专门提及电影融资的鼓励政策。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电影产业相关保险产品,分别对应电影行业银行信贷、版权质押贷款、完片担保三种融资制度。一方面,融资帮助电影获得资金,助推其成功;但另一方面,电影融资具有很大的风险,大部分投资者并非电影行业专业人士,无法了解所投电影的真实情况,忽略其中法律风险并非鲜见。因此,客观分析各项电影融资方式及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予以改造适用,便是电影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概览

电影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产业,既具有工业化的特点,影片的制作、发行、放映遵循流程化的固有模式;还保有文化产业的独有特色,注重创意和内容。电影作为技术、劳动、智慧复合密集型产业,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不论是前期拍摄制作,还是后期宣传发行都需要巨额的资本支持。因此,能否顺利融资对于电影而言至关重要。

(一)我国电影产业融资现状

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如火如荼、繁荣发展,2015年中国电影总票房高达440亿元,成为继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電影市场。根据行业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银幕总数已高达40917块,超越美国位居世界第一。

伴随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资本市场与传统电影行业结合地愈发紧密,从而催生出许多新兴的电影融资手段。私募股权基金、P2P、保底发行、众筹等新兴金融产品被运用于电影融资后,大量金融资本涌入电影行业。电影《心花路放》《后会无期》成功采用保底发行模式,帮助片方顺利回笼资金。而《叶问3》却因“票房注水”事件,牵连出其背后金融投资平台快鹿系公司恶意操纵票房的丑闻,最终因无法向投资者兑付事先承诺的利润而遭遇信用危机。一方面,金融衍生融资工具确实成为电影成功的助推器,为电影产业提供了丰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创作出更多优秀的电影作品;但另一方面,其也加剧了投资的风险性,大部分投资者并非电影行业专业人士,并不了解所投电影的真实情况,可能被电影炒作的噱头所迷惑,从而忽略其中包含的法律风险。

(二)国家法律政策扶植

我国电影产业的持续繁荣发展离不开国家出台的各项金融政策,目前取得的各项电影成就直接得益于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政策。

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我国出台较早的专门针对金融支持电影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奠定了国家振兴电影产业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的政策基调。2010年3月和2014年5月,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上述政策均倡导应多方面拓宽电影融资渠道,鼓励电影企业直接融资,推动开发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彰显出国家通过金融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而做出的努力。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其中第40条对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从事电影产业投融资作出详尽规定,创造性地提出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这标志着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金融机构应为电影产业提供支持,具有重大意义。下文将着重分析讨论由第40条引出的三种电影融资方式。

二、传统信贷融资方式

信贷是最为传统的融资方式。《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此处着重提到“信贷”融资。广义的“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存款、贷款、结算的总称,狭义的“信贷”一般指银行或信用社的贷款。第40条中的“信贷”应作狭义解释,指的是在电影产业融资中银行提供的贷款。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及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银行信贷开始向中国电影行业敞开大门,并且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银行信贷融资呈现逐年递增之势。[1]具体而言,信贷融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抵押贷款融资、质押贷款融资以及信用担保贷款融资。

(一)抵押贷款融资

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在贷款时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为抵押人,通常为影视公司;债权人为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影视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若以房屋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应当为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若以车辆等动产设定抵押,则必须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由于房产经济价值高、不易贬值,便于转手变现,因此银行在为影视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大多要求用房屋作抵押。例如:2010年,著名导演张艺谋在筹拍电影《金陵十三钗》时,北京新画面影业公司董事长张伟平作为该片制片人以个人房产作抵押,从民生银行贷款15億元,为影片的顺利拍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后盾。

(二)质押贷款融资

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在贷款时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为出质人,通常为影视公司;债权人为质权人,通常为银行。质押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由于电影是特殊的文化创意产业,其核心价值在于电影作品的内容,从法律层面而言,即指作品的版权及伴随放映产生的票房收益权。因此,银行在为影视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逐步衍生出独具特色的版权质押贷款、票房收益权质押贷款。2006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影《集结号》的票房收益权作质押,成功从招商银行融得5000万元贷款,这是我国票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首例。伴随我国电影市场的繁荣发展,电影版权含金量的不断提高,通过电影版权质押获得的贷款融资规模不断攀高,新兴的版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电影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对版权质押融资进行专门详述。

(三)信用担保贷款融资

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此处的“融资担保”指的是由专业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是指影视公司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影视公司提供保证,在影视公司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经过银行业与电影业几年来的密切合作,部分银行开始逐步探索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相较于抵押贷款而言,是更为高级的形式。抵押贷款需要影视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屋等财产作抵押,以防影视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能通过资产处置的方式来降低风险,这是银行业初入电影行业的尝试探索。信用担保贷款则无需影视公司提供抵押财产,银行更加注重考察影视公司的综合能力,包括剧本、导演、演员、档期等因素。由此一方面反映出银行对影视市场的逐步了解和信任,银行相信可以依托贷款企业的影视项目盈利来控制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银行相关部门在影视专业方面判断能力的提升。例如,2008年,华谊兄弟为电影《功夫之王》贷款融资时采用的便是信用担保贷款模式,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成功从广东发展银行融得6500万元贷款。

(四)信贷融资的基本特点

总体而言,传统信贷融资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信贷融资发展情况不均,行业及地域均存在较大水平差异。

从行业而言,银行业倾向于贷款给具备市场号召力的大型影视公司,中小电影企业很少能获得银行青睐。由于电影行业本身具备高度风险性,为规避风险,银行通常会选择财务状况好、透明度高的大型影视公司或具有市场号召力的著名导演。[1]从地域而言,各地发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我国只有文化产业发达地区的少数几家银行介入电影业,如北京银行、工行北京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等。而文化产业欠发达地区则缺乏金融资本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的通道。[1]

第二,为减少风险,银行不断开发完善新型模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影视公司已经提供了票房收益权等权利质押,银行依然会要求影视公司提供复合担保,一旦银行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华谊兄弟在拍摄电影《集结号》时,尽管已向招商银行提供票房收益权质押,但银行仍要求华谊兄弟董事长王中军和执行总裁王中磊以个人信用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甚至要求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以个人名义做担保,确保电影贷款能够收回。除复合担保模式之外,银行还新增打包贷款模式,将一笔贷款同时用于几部影片,当其中一部影片无法完成或市场效益不好时,还可通过其他影片的盈利来弥补损失收回贷款,从而有效防范和分散单片贷款带来的项目风险。

第三,信贷融资起步时间早、发展速度快,但整体而言较为传统稳妥。

银行信贷作为我国电影行业起步较早的一种融资方式,发展速度快、信贷融资方式不断更新,除早期以动产、不动产作抵押贷款之外,又逐步发展出质押贷款融资和信用担保贷款融资。尽管信贷融资在不断完善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其仍属较为传统稳妥的一种融资模式,因此亟待探索新兴的版权质押融资方式以及完片担保的保险融资方式。

三、电影版权质押融资方式

电影版权质押是基于电影产业自有资源的融资方式。《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此处着重提及应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指电影版权质押贷款融资,即影视公司在电影拍摄完成前,先行将电影的版权质押给商业银行,银行通过估计电影版权未来可取得的商业价值,进而为影视公司提供一定量的贷款融资。如果影视公司到期无法还本付息,银行可以将质押的电影版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银行作为质权人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人身权不能用于权利质押,只有财产权可设定质权。较之于传统的电影融资方式来说,电影版权质押融资是以电影本身的价值进行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对只能依靠电影之外的资产担保融资的传统融资方式来说,是一个较大的进步,是盘活电影资产的新型做法。

(一)我国版权质押贷款的现状

2004年,由冯小刚导演,章子怡、葛优等著名演员出演的电影《夜宴》成为我国电影版权质押贷款的成功首例。随着我国电影市场的繁荣发展,电影版权的含金量不断提高,版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电影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从表1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电影市场的繁荣发展,电影版权的含金量不断提升,通过电影版权质押获得的贷款融资规模不断攀高,从最初的几千万一路攀升至数亿元。同时银行为分散风险,也创造出许多复合担保模式,除要求影视企业提供版权质押外,还会要求影视企业提供房产等财物抵押或第三方机构提供保证,甚至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资产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二)版权质押贷款面临的法律风险

1.完片风险:电影完片的不確定性加大版权质押风险

电影完片的不确定性加大了银行版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审查风险与完工风险。

审查风险:与西方电影审查机制不同,我国电影项目需经过广电部门的行政审查。尽管新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一定程度上简政放权,确立了一般题材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但对于重大题材及特殊题材电影,国家并未放松管制,仍需将相关剧本送交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所有影片还需经过电影主管部门审查,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才能公映。然而我国的成片审查标准模糊宽泛,仅具有导向性,对于具体的电影而言,标准可操作性并不强。这就使得电影在拍摄前后面临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若成片无法通过广电部门的审查,那便意味着前期所有投资都面临付诸东流的危险。

完工风险:由于电影拍摄时间长、涉及人员众多、过程繁琐,经常面临资金链断裂、主创人员发生变化等重大意外事故而中止拍摄。[4]如果电影无法按时完工则意味着还款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必然会给银行资金回收带来风险。

2.权属风险:电影版权归属争议影响版权质押的有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各地版权登记中心并没有普遍实现数据库联网、信息共享,可能被投机者利用这一法律漏洞,用同一电影版权向多家银行机构申请版权质押融资,作品版权被“一女多嫁”。[3]此外,电影版权本身就是权利束的集合,含有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财产权利,在版权登记尚未公示的情况下,权利边界不明晰,极有可能发生电影制片方将电影版权的不同权属分别质押、转让给多方的情况。

3.评估风险:版权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削弱银行风险控制能力

我国现阶段尚无权威的版权评估机构,现有版权评估机构出示的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还有待商榷。[5]再加之我国电影市场的盗版问题,使得版权价值评估更为困难。银行贷款给制片方之时,电影尚未投放市场,银行无法准确评估出电影版权的未来市场价值,直接导致银行无法为每一个电影项目提供符合该版权价值的贷款金额。若银行提供的贷款金额大于电影的版权价值可能导致银行提供的资金面临难以回收的风险。[6]

4.变现风险:版权变现困难导致版权质押绑定多重担保,造成质权虚置

在银行通常的贷款业务中,若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抵押物、质押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银行可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对于版权质押贷款,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版权评估体系与版权交易市场,造成银行在版权变现时遇到诸多障碍。[4]因此银行在向影视公司贷款时往往要求其提供多重担保,造成质权虚置,对影视公司而言过于严苛。

(三)完善版权质押贷款之对策

1.建立健全完善的担保体系

我国现有的版权质押贷款体系过于依赖影视企业负责人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我国应针对电影市场建立健全专业的第三方担保服务体系,对此可借鉴法国的做法,建立政府信用担保体系。所谓政府信用担保体系是指由政府为影视公司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以政府信用为影视公司的贷款做担保,有利于增强银行贷款的信心,同时这也是电影行业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法国成立了电影与文化工业融资局(简称IFCIC),专门负责为法国电影提供政府信用担保,仅2010年IFCIC的对外担保额就达到2亿欧元,共有100多部电影从中受益,为法国电影的复兴与繁荣立下了汗马功劳。[7]

我国可借鉴此种做法,政府可以每年从电影专项资金或财政部拨款的专项信用担保资金为担保资格,为电影公司的版权质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8]也可利用上述专项资金成立具备国有信用的担保公司,为影视企业与商业银行提供专业的第三方担保服务和跟踪监理服务。有了国有信用作担保,银行可放心将资金贷给影视企业,促进影视项目融资,当电影版权难以变现影视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由国有信用担保公司在约定的担保金额范围内代替其向银行偿还资金。

2.建立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

我国现有质押登记针对的是既定版权,而电影版权质押贷款基本采用的是期待版权,版权尚未形成,难以进行登记注册。为制止投机者将同一电影版权同时质押给多方的投机行为,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所谓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是指为了保障银行作为债权人将来取得电影版权的质权,制片方将电影期待版权预告质押给银行,并在著作权质押登记部门进行预告质押登记,待电影作品形成后再进行正式质押登记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阻止制片方在电影版权形成后对版权的不当处分行为,进而保证银行在版权形成后得以支配版权的交换价值。[9]

办理电影版权质押预告登记手续之后,将在出质人制片方与预告质押权人银行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果:第一,制片方应当按照既定拍摄计划按时完成电影作品,确保电影期待版权能够最终转化为既定版权,实现版权价值;第二,为保护在先的预告质押权人,一份电影作品的期待版权只能设定一次预告质押,制片方不能与第三人就同一电影版权重复设立质押预告登记;第三,版权质押预告登记设立之后,未经预告质押权人同意,制片方擅自处分版权的行为不发生版权变动的效力;第四,电影完工后,版权质押预告登记效力存续期间,制片方不得擅自与第三人设定版权质押或发生权利转让,只能与预告质押权人进行正式质押登记或解除预告质押登记。[9]

通过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赋予公证的效力,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版权已被质押,参与交易需要谨慎,从而达到控制银行放贷风险的目的。

3.建立版权评估体系

版权评估体系主要是评估电影版权在市场上的经济价值。在中国电影产业的既有体制之内,电影版权的经济价值主要围绕票房收入展开,并且只有当影片能够通过审核并最终得以公映,电影版权的经济价值才能实现。[10]

按照张辉峰教授的观点,电影版权经济价值的评估应当围绕现金流进行,即预测与收益相关的指标,目前大体可以将之分为三个方面,即:基础指标、市场化调整指标和安全性指标。基础指标是电影版权最核心的评测指标,包含导演、主演、剧本、档期、院线排片、投资水平六大指标。市场化调整指标主要从宣传发行及同期竞争等市场因素考量,包含营销发行能力、同档期竞争影片、发行窗口多样化程度、衍生产品的可行性四大指标。安全性指标主要涉及投资安全性,从版权持有人自身可靠性的角度切入,包含影片社会资源、制片公司财务状况、发行公司财务状况三大指标。[10]

通过综合考量上述三大方面、13个指标,可以初步建立我国电影版权的价值评估体系。但在考量上述指标时,应当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完全平均分配,基础指标作为核心指标,在价值考量时占比应当更重。

4.健全版权交易市场

健全版权交易市场除依靠民间社会团体力量之外,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具备官方认可性的电影版权交易平台。应当由政府牵头,相关行业专家积极参与,共同制定版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建立电影版权交易数据库,完善版权交易公示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等国版权交易市场发展多年,已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制度,我国应与国外先进的版权交易平台进行对接,学习借鉴其完善的版权评估制度与交易制度。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各大电影节的国际交流功能,将电影节开发为海外版权交易的新平台。

5.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

通常情况下,贷款资金使用流向的监督者为银行,但电影行业具备高度专业性,行业外人士难以对电影项目的资金流向进行准确监督,因此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具备必要性。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当对电影行业高度了解,具备电影项目监理经验。监理的范围包括剧组资金流向、使用进度、风险管理等。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当派人进入剧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接受银行风控部门的指示,定期向银行报备。目前行业内已有影视公司开始第三方监管账户的有益探索,例如,在《集结号》电影项目中,招商银行开立了资金监管账户,以循环报账的方式,要求片方每月给出预算,并以发票的形式报销,结清了上月的账目后,再发放下月的贷款。[11]域外的完片担保制度与第三方监理机构都立足于降低银行风险、帮助片方融资,二者职能具备重叠之处,第三方监理机构属起步阶段的良好过渡选择,完片担保则是更为高级完善的电影保险融资方式,下文将进行具体分析探讨。

四、完片担保的电影保险融资方式

完片担保是借鉴美国电影业先进经验、兼具保险和担保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目前从整体而言,我国影视产业的保险意识还相对薄弱,许多影视公司为降低成本不考虑购买保险,并且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影视产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只有极少数传统保险公司在影视领域新开展了业务。②尽管我国电影行业发展态势迅猛,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亦潜藏着危机。据艺恩咨询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生产的600多部电影中有7成未能上映,无法完片成为其中最大的问题。无法完片意味着电影无法实现其市场价值,前期所有投资努力均付诸东流,直接影响到银行等投资方的投资信心。美国先进的完片担保制度针对电影无法完片的难题创制了一系列保险措施,其经过60余年发展,依旧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为电影事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12]我国电影行业若要长效健康发展、与国际接轨,必然需要完善保险制度,合理引入完片担保制度。

(一)完片担保的基本内涵

电影完片担保制度(Completion Guarantee, Completion Bond也称为完片保险、完片保证)起源于美国,是一种专门针对电影行业的担保制度。完片担保公司向银行保证一部电影能够按照预定时限及预算范围拍摄完成,并送交发行商,任何拖延或财务超支将由完片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从而使银行能够放心贷款给制片方。

如果影片超支或超期完成,超支部分由完片担保公司支付,银行无需再投入新的资金;如果制片方中途无法完成影片拍摄,完片担保公司需要接手制片环节,重新完成影片拍摄制作;如果电影项目最终夭折,完片担保公司则需对银行进行全额退款。此外,电影制片方还会与电影发行公司签订预售发行协议,只要制片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技术规格制作影片,并按时完成交付给发行方,发行方便必定会发行这部电影,届时向制片方支付发行款项。有了预售发行协议的资金后盾,加上完片担保公司担保影片将在预算内如期完成,好比给贷出的资金上了“双保险”,银行便可放心将款项贷给制片方,帮助电影拍摄顺利融资。[13]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完片担保模式”在英美等影视发达国家已逐步成熟。目前国际著名的完片担保公司有Film Finances Inc.、Cine Finance Svc、LLC.、The Motion Picture Bond Company等。[14]

完片担保运作流程图完片担保公司在为电影承担担保责任之前,会结合剧本、制作班底既往拍摄成果等因素对该电影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成功立项后,由完片担保公司法务部门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双方签约,收取相应保费(费率大约在影片总预算的5%~6%)。完片担保公司具备高度专业性,在影片摄制过程中,会深入参与到决策程序之中。在拍摄制作前期,完片担保公司参与制定拍摄计划、确定拍摄人员。在拍摄过程中,完片担保公司会派驻代表在拍摄现场,监管整个拍摄制作过程,以防突发状况发生,此外还要監督每日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财务监督。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完片担保公司可对导演、副导演、制片人、摄影师、制片会计等进行人员更换。完片担保公司为影片按时按预算完成、版权顺利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赢得银行的信任,进而获得贷款,帮助影片顺利融资。完片担保已成为美国好莱坞中小独立制片公司获得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等融资的前提条件。[15]

(二)完片担保的益处

完片担保制度在美国电影行业经久不衰,目前仍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自有其长存的价值与裨益。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1.投资安全性

完片担保,顾名思义,关键在于“保”。完片担保公司在电影融资中充当了一个保证人的角色,由其向投资方银行做出保证。①[16]若电影制片方无法继续拍摄电影、偿还银行资金时,完片担保公司要代为承担责任,偿还银行所有投资金额。“这种风险的承担和普通财产保险的消极承担完全不同,这需要完片担保公司即保险人渗入到整个影片的监制过程。”[17]由此加强了银行投资的安全系数,即便银行将钱投给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也能旱涝保收。

2.帮助中小影视公司顺利融资

完片担保最直接的受益者是中小电影制片公司,他们拥有好的创意,却囿于资金问题无法拍摄。通过完片担保公司的帮助,中小电影公司能顺利筹得拍摄资金,将好的剧本创意呈现为精彩的电影,同时也为观众带来良好的视觉体验与艺术享受,优秀的小众文艺片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18]

3.高度专业性

美国专业的完片担保公司多方位引进各类人才,各部门分工明确。除吸收专业的电影人才之外,还会吸纳具备金融知识的人才。他们不仅具有电影知识素养,还具备发掘项目的前瞻性目光。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些完片担保公司的创始人本身就是非常优秀的电影制作人,因此对电影行规谙熟。

4.保障电影的艺术性与完整性

完片担保制度对于制片人而言有个显著优势:完片担保公司不会干预影片的艺术性、政治性,只是从纯商业的视角评判影片拍摄过程,因此制片人、编剧仍能保留自己的原始创意,保障电影的艺术性。

(三)完片担保在我国适用之法律困境

我国目前并无专营完片担保业务的独立公司,不能完片一方面给投资方银行带来重大利益损失,借款无法收回,变成不良资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扶植中小电影制作公司,观众无法与小众的优秀文艺作品见面,加剧电影行业大制作公司垄断的局面,不利于电影产业形成“百花齐放”的文化格局。具体而言,完片担保制度在我国落地面临如下问题:

1.立法空白

尽管我国刚出台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但整体而言,与电影产业相关法律甚少,多以条例等行政法规为主,而关于电影制作的立法更是近乎空白。[19]尽管2010年《指导意见》中提到“探索开展”“广播影视产品完片险”,但该指导意见法律位阶较低,且规定较为笼统模糊。[13]制片方在拍摄过程中没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约束,出于节约成本考量,很少投各类保险,一旦出现意外事件,则缺乏纠纷解决机制和减损机制。因此目前电影制作行业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需要强有力的手段保证电影制作机制的良好运行。

2.行业发展限制

目前从整体而言,我国影视产业的保险意识还相对薄弱。就影视制作机构而言,并非所有机构都会购买保险,有些小制作的影视机构,为降低成本就不考虑购买保险,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不购买保险的情况。就保险业务的范围而言,影视机构目前在人身保险方面的投保意识尚可,会就这方面投一些保,但对财产保险则重视程度较低,“除非是出现爆炸等危险性极高的大场面”和在保护性建筑群或著名景点拍摄时,剧组才考虑投保财产安全险。就保险专业机构而言,我国目前并无专门针对影视产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公司,只有极少数传统保险公司在影视领域新开展了业务,直接导致保险业很难向影视产业提供完善的服务。[20]电影基本险与完片保险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概念缺失状态,还有待保险行业与电影行业共同合作探索。

3.电影行政审批限制

笔者在前文中已详述我国电影审查机制与西方不同,电影项目需经过广电部门的行政审查,一般题材的电影剧本需提交电影主管部门梗概备案,而重大题材及特殊题材电影,需将剧本送交审查。此外,所有影片还需经过电影主管部门审查,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方可上映。然而我国的成片审查标准模糊宽泛,仅具有导向性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若成片无法通过广电部门的审查,制作方势必需要不断修改、剪辑,从而增加制作成本,不断延长制作期限。而国外没有这样的强制行政审批,因此,在创制完片担保制度时自然也未考虑过这样的问题。

4.制度差异限制

英美国家在电影拍摄过程中是“制片人中心制”,由制片人选任导演、演员等主创班底,筹集资金,管控财务,整体把控拍摄流程。而中国是“导演中心制”,导演拥有极大的话语权,导演的个人名气会影响电影的卖座程度,因此投资方都愿意与大导演合作,小导演缺乏财力支持。[13]而完片担保制度开始运行主要依靠制片方的作用,且完片担保公司需要派驻代表在拍摄现场予以监督,必要时甚至可以撤换导演、副导演,这一点无疑与我国目前“导演中心制”相背离,难以想象在摄制过程中有第三人一直干涉导演的拍摄权利。

5.缺乏专业的完片担保公司

完片担保公司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对电影业、金融业都极度熟悉。国外的完片担保业务已经发展了几十年,积累了丰厚的经验,许多完片担保公司的创始人本身就是非常优秀的电影制作人。完片担保公司需要根据制片人的需求进行审核:剧本、预算、授权文件、拍摄日程、劳务、设备、场地等等,堪称事无巨细。而完片担保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经验都非常匮乏,缺乏专业的完片担保公司,只能逐步在摸索中前进。

(四)完善完片担保制度之建议

尽管完片担保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中尚面临一些困惑,但由于其给电影产业带来诸多益处,起到行业秩序的规范保障作用,我国官方机构与民间公司均着手引进该制度,逐步探索完片担保的实践之路。

在2010年《指导意见》中,特別提出了“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此处的“完工险”落实到电影行业就是完片担保制度。尽管《指导意见》没有对完工险作细致规定,但至少可以看到完片担保制度已被我国部门规章正式承认,具有实践发展的可能性,今后可作进一步细化规定。[17]

2015年1月,全球业务量最大的完片担保公司——美国电影金融公司(Film Finances Inc.)在中国上海开设了分公司。《长城》《卧虎藏龙2》这两部中美合拍片,均与其签订了“完片担保”服务协议。由张艺谋、袁和平这样的大导演领头实践完片担保制度无疑是一个良好的信号,吸引了广大本土电影从业者的注意。此外,目前国内已有文化产业融资担保公司开设完片担保业务,北京国华文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上述实践活动让我们看到新兴的完片担保电影制度正在中国悄然酝酿,随着行业制度不断透明化、规范化,在国内本土广泛运用完片担保制度指日可待。具体而言,我国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发展完片担保制度,从而促进电影产业发展:

1.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电影产业缺乏相关单行法律,导致制片方在拍摄过程中没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约束,其出于节约成本考量,很少投各类保险。为了督促制片方积极履行完片义务,避免拍摄过程中出现意外状况,应通过立法的强制手段规范制片方的责任。可以先通过制定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方式试行,初步规范电影制作。在立法中可以借鉴有关国外的成熟经验,例如:英国法律规定,所有的制作单位必须投保限额不低于1000万英镑的雇主责任险;为了减少拍摄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美国法律要求,影视相关制作单位在利用机场等市政设施进行拍摄时,要保500万~1000万美元的责任保险。[19]我国在制定影视制作规范条例时,也可以规定影片预算高于一定数额时,必须强制投保,且投保费用不低于总预算的一定百分比。为避免电影摄制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可以强制制片方另行投保。在申请电影摄制许可与公映许可时,须向审查部门提交上述保险合同证明,结合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确保上述制度得以实施。

2.设立完片险险种

应当完善保险体系,开设完片险险种。如果将保险险种比喻成一座金字塔,一般保险(General Standard Insurance)位于底层,保证最基础的人身意外伤亡、财产损失。电影基本要素保险(Essential Elements Insurance)位于中间,是专门针对电影拍摄创制的一种保险,范围覆盖演员、道具等等。而位于顶层的完片保险(Completion Guarantees)则是最顶尖的保险,保证影片在预算内按期完成,[21]见图3。我国尚未形成由完片担保公司专营完片担保业务的行业定局,可以尝试由保险金融公司下设一个部门专营完片担保业务,配合保险公司的完片险提供一条龙服务。我国保险金融行业多以国有资源作支撑,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较之民营私有的完片担保公司,更易赢得制片方的信任。

3.设立“融资+完片”双担保模式

完片担保制度在美国运行时银行需要“完片保函”和“预售发行协议”。而目前我国电影行业在发行时按行规几乎不可能取得预售协议,除了几大制片公司的个别影片能够获得一些“保底”承诺外,一般发行公司都不会对电影进行买断式发行,这对银行而言缺乏资金回笼保证。因此我国完片担保公司除提供完片担保服务外,还需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即充当银行贷款担保中保证人这一角色,这也意味着完片担保公司责任更为重大。完片担保公司可以相应调整自己的策略,加强监管,如在电影第一次题材送审通过之后才介入,以规避“题材风险”。此外,还可以借鉴已有的一些创新做法,例如规定一旦影片面临流产风险,制片方也要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制片方投入的自有资金完片担保公司不必赔付,只赔付该影片向其他机构融资的资金部分,同时设立IP(知识产权)出现风险流产时的版权转让机制。

4.完善电影行政审批制度

我国广电部门可建立信用体系,对于按期、按预算公映的影片予以獎励并累计至信用记录,使该制片方在下次申请公映许可时增加通过的可能性。该信用记录将进行数据公开,完片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数据判断该制片方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是否值得合作,一定程度上降低完片担保公司的风险。[14]

5.以合资、入股方式设立本国完片担保公司

国外已有许多经验丰富、运作成熟的完片担保公司,本土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入股等方式与其共同设立完片担保公司。一方面可以汲取成熟的完片担保经验,另一方面本土公司可以结合我国电影行业制度作出改善调整,发展一条适合中国本土的完片担保道路。

结语

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大力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势必会为我国蓬勃发展的电影事业起到积极助推作用,帮助中国电影在关键时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电影产业要持续繁荣健康发展,必须有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保驾护航,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保障。传统信贷融资、电影版权质押融资、完片担保保险融资三种融资方式是欧美等电影产业发达国家发展多年探索出来的先进经验和有益成果,值得我国电影产业学习和借鉴,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合理探索、不断改良以为我所用。相信中国电影市场有了这些多样化融资渠道的政策支撑,定会更加健康而繁荣。

[参考文献]

[1]王伟、吴东兴、徐华:《中国电影业银行贷款难的成因与启示》,《武汉金融》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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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Moore, Schuyler M:“Financing Drama,” Los Angeles Lawyer, Vol. 31(2008), pp.26-32.

Research on the Financing Legal Issues of Chinas Film Indust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rticle Fortieth of Film

Industry Promotion Ac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IU Chengwei, LI Mengjia

(College of Comparative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Film financing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fication, specialization and novelty, so it is important to identify the legal risk to choose the right financing ways. The Article fortieth of Film Industry Promotion Ac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ipulates that our country encourag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provid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services for the film industry, which shows the policy guidelines for revitalizing the film industry and financial support for the film industry.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Chinas film industry financing, and emphatically introduce three financing systems which are regulated in the Article fortieth of the Act—the traditional credit financing, the film copyright pledge loan financing and the completion guarantee system, analyzing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the legal risk and limitation when applying these three financing systems in our country. Finally, we will explore how to apply these three financing systems widely with the mode innovation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China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film industry in China.

Key words: film financing; legal risk; traditional credit financing; film copyright pledge loan financing; completion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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